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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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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跟一些貨車司機打屁聊天過...
對於樓上,某些也似三寶行為,真的無言 老是多嘴一二句,請他們開車小心再小心 尤其是這種時候要上國道,又常有西北雨 有些司機的無耐,有人能體會? 載重車跟空車,你要怎麼開?油門要怎麼踩?煞車呢? 請不要拿小客車的經驗來套用 不然駕照幹嘛還要分?統一就好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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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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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太正確 若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情況下,可以因刑事不成立,則附帶民事賠償也不成立 若對方家屬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則完全獨立開來互不受影響 所以前面也說了 就算刑事檢察官不起訴 對方家屬若不死心 也可以讓你跑好幾年法院而心力交瘁 除非對方家屬一開始就不要亂告 引用:
法律有個很有名的理論叫「毒樹果實理論」 是指若證據來源是非法,那證據就不該採納 若照這個意思去進一步延伸 你都知道有些法官是有問題了,那有問題的法官寫的判決書,會沒有問題可以採信嗎? 我個人是抱持質疑的 目前來說 台灣法官的問題並不是法條適用性上的選擇有問題 (法律千百條,要用自已挑) 而是在於事實認定上經常違背一般邏輯 所以才被戲稱為法匠,或是恐龍 在法條的適用上,法官是專業 但事實認定則不是,事實認定完全憑社會經驗,所以有些國家才有陪審制,讓民間人參與審判 所以法官寫的判決書的內容一定合乎法條的適用性 但合不合乎客觀事實,則不一定了 否則的話,近幾年也不會有那麼多交通事故單位的成立,讓民眾申請鑑定了 就因為過去法官在交通判決上太多烏龍,例如把應注意未注意幾近無限上綱 造成許多民眾不滿,所以政府才開始在各縣市紛紛設立交通事故鑑定機關 而目前的問題點在於 法官是有權力完全不採納鑑定機關的結果 單憑法官自由心證去判案 這就是令人擔心的部份了 這情況可以參考下面這新聞 二次鑑定無過失也沒用 輾斃酒醉路倒男仍遭判刑 https://udn.com/news/story/2/1951077 法官的專業,是在法律上 但事故鑑定的過失認定上,則跟法律無關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法官在事故鑑定的專業上,很難比專門做事故鑑定的機關來的好 照理說應該去尊重鑑定機關的結果才對 但法官的權力最大,所以法官可以去否決別人的鑑定結果 然後憑自已的主觀認定去寫判決書 這就是民眾所擔心的一點了 此文章於 2017-07-10 02:31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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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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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我才檢舉了一個快到交流道由最內側切出
然後直接跨越槽化線下交流道的傢伙 因為車上有妻小 想來火大就把影片寄給國道警察局檢舉 今天確定開單了 生平第一次檢舉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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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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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功德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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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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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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