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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uta38
Major Member
 
laputa3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71
因為有跟一些貨車司機打屁聊天過...
對於樓上,某些也似三寶行為,真的無言
老是多嘴一二句,請他們開車小心再小心
尤其是這種時候要上國道,又常有西北雨
有些司機的無耐,有人能體會?

載重車跟空車,你要怎麼開?油門要怎麼踩?煞車呢?
請不要拿小客車的經驗來套用
不然駕照幹嘛還要分?統一就好了啊
     
      
舊 2017-07-10, 02:17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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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uta38離線中  
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引用:
作者orea2004
前幾天看到一個判例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ingnews/2124412
只要沒有過失,民事也告不起來。

不太正確

若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情況下,可以因刑事不成立,則附帶民事賠償也不成立

若對方家屬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則完全獨立開來互不受影響

所以前面也說了

就算刑事檢察官不起訴

對方家屬若不死心

也可以讓你跑好幾年法院而心力交瘁

除非對方家屬一開始就不要亂告

引用:
作者orea2004
雖然有些有問題的法官
但法官判決試看各種證據在依據法條做出判決
證據如果都顯示有過失,姑且不論證據是否符合實情,或是原告律師把白的說成黑的
法官也只能依照人證事證進行判決,寫成判決書。
但有時候根本就是被告方自己提出的證據就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有時候有些新聞裡的判決看起來很荒唐,可是你如果去詳細看判決書。
你會發現,法官根本就是背黑鍋的。

法律有個很有名的理論叫「毒樹果實理論」

是指若證據來源是非法,那證據就不該採納

若照這個意思去進一步延伸

你都知道有些法官是有問題了,那有問題的法官寫的判決書,會沒有問題可以採信嗎?

我個人是抱持質疑的


目前來說

台灣法官的問題並不是法條適用性上的選擇有問題 (法律千百條,要用自已挑)

而是在於事實認定上經常違背一般邏輯

所以才被戲稱為法匠,或是恐龍

在法條的適用上,法官是專業

但事實認定則不是,事實認定完全憑社會經驗,所以有些國家才有陪審制,讓民間人參與審判

所以法官寫的判決書的內容一定合乎法條的適用性

但合不合乎客觀事實,則不一定了


否則的話,近幾年也不會有那麼多交通事故單位的成立,讓民眾申請鑑定了

就因為過去法官在交通判決上太多烏龍,例如把應注意未注意幾近無限上綱

造成許多民眾不滿,所以政府才開始在各縣市紛紛設立交通事故鑑定機關

而目前的問題點在於

法官是有權力完全不採納鑑定機關的結果

單憑法官自由心證去判案

這就是令人擔心的部份了

這情況可以參考下面這新聞

二次鑑定無過失也沒用 輾斃酒醉路倒男仍遭判刑
https://udn.com/news/story/2/1951077

法官的專業,是在法律上

但事故鑑定的過失認定上,則跟法律無關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法官在事故鑑定的專業上,很難比專門做事故鑑定的機關來的好

照理說應該去尊重鑑定機關的結果才對

但法官的權力最大,所以法官可以去否決別人的鑑定結果

然後憑自已的主觀認定去寫判決書

這就是民眾所擔心的一點了
 

此文章於 2017-07-10 02:31 PM 被 DWEOOT105 編輯.
舊 2017-07-10, 02:21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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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離線中  
WWCBIO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52
上個月我才檢舉了一個快到交流道由最內側切出
然後直接跨越槽化線下交流道的傢伙
因為車上有妻小 想來火大就把影片寄給國道警察局檢舉
今天確定開單了
生平第一次檢舉別人
舊 2017-07-10, 03:32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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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CBIOS離線中  
buzzbee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引用:
作者WWCBIOS
上個月我才檢舉了一個快到交流道由最內側切出
然後直接跨越槽化線下交流道的傢伙
因為車上有妻小 想來火大就把影片寄給國道警察局檢舉
今天確定開單了
生平第一次檢舉別人


功德無量!
舊 2017-07-10, 06:29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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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bee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WWCBIOS
上個月我才檢舉了一個快到交流道由最內側切出
然後直接跨越槽化線下交流道的傢伙
舊 2017-07-10, 07:23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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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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