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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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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相信你是把政府什麼是該做的事 跟人民期待的事情兩者混淆了 如果分開來看,基本上沒啥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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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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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也要看司法互助的條文是什麼......總不能自己定義吧??? 我是沒去查兩岸簽了什麼樣的司法互助........ 但大部分國與國簽的司法互助都是共同打擊犯罪.......而且是互相互惠平等的.....比如說...如果我們若與美國簽訂了司法互助....若王又曾在台灣犯了罪,逃去美國.....我們就可以要求美國將其逮捕送回台灣審問.....同樣的有人在美國犯了罪逃到台灣來...美國也可以要求我們將人逮捕遣送回美國審問..... 當然...若兩岸有簽這種司法互助...如果是那些人也詐騙了台灣人....那當然台灣也可以要求大陸將人逮捕遣返回台灣(如果那些人被大陸判有罪但在大陸服完應該有的刑期後,不過我記得如果國人在國外犯同樣的罪,在國外被關的時間是可以折抵的,而不是累加的..比如說在國外被關10年,但回台灣後,台灣只判2年,那麼實際上台灣也只是走完法律程序而已,不用關......不過我是不知道(懶的查)詐騙在台灣算不算微罪啦.....因為台灣法律有規定是台灣人在國外犯罪,若是微罪回台灣是不用罰的.).... 但似乎你想要的司法互助不是這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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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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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串充斥了某種詭異法盲理盲言論,我在回應上面sclee已經提及不再贅述. 所以神棍也開始講國際法了? ![]() 也對,中國也知道要講國際法了, 包括近年時刻提醒美國用美日安保條約箝制日本自衛隊. ![]() 此文章於 2016-04-12 03:29 PM 被 Stone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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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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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到府院不同調,部會不同調還是這樣認為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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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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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不出有什麼同不同調的問題 詐欺犯是台灣人,要求遣返合情合理,也有過先例 球在對岸,得看他們同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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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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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已說過: 一、人類社會向來弱肉強食,其它場面話不過是強權者幫自己貼金的遮羞布,只有腦袋不清的人才會相信西人專門用來給被奴役國洗腦的普世價值等狗屁... 二、美國的白領罪犯也是專門跟檢察官談條件來換減刑的,以此觀之,美國的司法精神只有利益交換,沒有徹底伸張正義這回事... 三、老美向來利用壟斷法跟專利法來欺壓奴役國...老美的法律分科之細以及金融詐騙商品開發之廣,更是一向執世界牛耳...對老美來說,乖乖當順民讓我壓榨的我就用法律跟金融商品來欺負或詐騙你就好,不聽話甚至有二心的我就出兵奪走你的性命以及石油開採權,多好用啊... 總之,強權都是一個德行,法律更是強權或訟棍拿來當打手的道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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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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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這也是你聽新聞得來的結論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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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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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就是中共擺明耍橫的,一堆人還在叫好, 因為是詐騙犯就沒關係是吧. 此文章於 2016-04-12 04:00 PM 被 Stone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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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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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這些人真的是去非洲肯亞從事詐騙活動,那就送去大陸受審後再回國也不錯,不然直接回到台灣根本就無罪可判,反而失去教化的效果(被騙的人就沒人權活該倒楣?詐騙要被抓就裝可憐 台灣最美的風景果然就是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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