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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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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應該就是被版權自動偵測系統掃到了... ![]() 6-7年前上傳的影片出事,大概代表那家公司最近才跟YouTube談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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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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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因為是點對點 所以有散播的問題 網路串流沒此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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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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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能表示甚麼嗎?
能否證明 行為人使用此IP做非法的事呢? 開個無線網路分享 guest 帳號 給大家或路人方便上網 (如:youtube 提供平台) 有心人士非要做非法行為(上傳有版權影片) 能怎麼辦? 現在無線AP訊號如此強 , 我熱心公益 給路人上網 ,我會犯甚麼法嗎? 再開個guest 硬碟分享空間 ,路人要放甚麼稀奇古怪的東西,我會有問題嗎? 刑事衝進來 發現個人電腦有違版權的東西好了, 但假如無任何權限 ,如免空那樣任人存放 這要怎麼算? 更慘嗎? 因為提供平台嗎? 我一直懷疑IP能幹嘛? 除了知道是誰外 , 機房監控你載什麼外 要依據甚麼將此IP所有人起訴? 例如駭客跳板 ,那當跳板就被判刑嗎? 好複雜唷~還是來去看愛情動作片好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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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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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理由跟我放在心裡的一樣 ![]() 想說有一天不小心,真的被請去了~就要這樣說! ![]() 不過說"IP能表示甚麼嗎?"來講的話... 就是表示自己有麻煩了,要去跑警察局`甚至法院, 然後囉七八嗦的跟他們說一遍~ 再看法官自己在想什麼... 所以想想... 我是俗辣,改用免空`最愛MG的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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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15-05-26 12:34 AM 被 嗶雞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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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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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確定台灣法律有沒有這個概念,
但是美國法律有willful ignorance/willful blindness(蓄意無知/蓄意盲目)的概念, 所以提供開放平台如果沒有做“合理的”管理動作還是可能被判侵害版權的共犯. YouTube剛開張的時候也被這招玩過,後來才加入版權審查跟檢舉機制. 用法有點像台灣判決常見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法院認為你應該知情, 所以你就算辯不知情也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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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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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點對點有散撥的問題
那業者開啟種子那一刻起 也散撥了他自己版權的作品 既然業者利用BT工具,散撥了所有版權的作品 那我接收到他散撥的作品,代表他授權給整個peer,全部的peer再利用點對點概念,互相傳遞 這要怎麼算? 業者利用(我的犯案工具BT程式)合法散撥, 我利用BT接收是非法嗎? 業者想用IP證明我非法接收,那我也可以說業者意圖誘使人犯罪 我會這樣說不代表我愛盜版,我愛正版的很! 討厭仿牌 是現今有太多今天這案例,台灣法律實在是不完善,且法官自由心證 前陣子的支付命令就一堆詐騙集團愛玩了 反映這麼大也是因為好久以前被第四台業者玩過 好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收費標準貴定涉及戶定義 才沒被那贓頭鼠目的稽查人給裱了,一直來我家鬧 我媽差點被牠氣出病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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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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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 , 你這個想法有很大的錯誤 業者打開bt就是要抓人 1.這個種子絕對不是業者自己做的 , 初始散播者不是業者 , 而是種子制造者 來源就已經是非法了!!! 2.意圖使人犯罪是初始peer maker,不是業者 所以你說這樣就算業者授權整個PEER,這個在法院想將業者一軍是不能成功的 除非 你能證明初始Peer maker就是業者!!!!! 不過這不太可能就是了 ..然後上上面說 [拿到你IP能幹麻] ![]() 當你收到檢察官通知書....你就知道了 , 不管最後有沒有事 , 都會把你累死 引用:
有些檢查官,如果他確認你是觸法的 (其實傳喚你大多有9成把握了) 你愈跟他辦 , 他愈會上訴你 , 還會在法官前面給你一個明知故犯的大帽子 你愈明白表示你資訊方面很懂 , 下場就會更糟 為什麼我會這樣說? 因為我看過實際發生的案例 , 法院我也跟著去了 此文章於 2015-05-26 02:42 AM 被 yyet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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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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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以日本來說,IP的確是毫無用處了,因為發生過有人電腦被遠端操作,上網發殺人預告,然後電腦擁有者被警察抓去刑求認罪的事情。 所以就算是自己的電腦幹壞事,也不能直接當使用者作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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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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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近有看到幾個案例(因為我有在其他論壇出沒) 一般人都怕跑法院 即便到最後你可能無罪 問題是有多少人能撐過來? 你又不是老闆等級的三不五時請假上法院可能嗎? 所以聽到滿多都私下和解的 而且和解金有聽過10萬開始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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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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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在這,你想告人傷害罪,你好歹也得去弄張驗傷單吧! 像這則的來說,重點是廠商根本無法成案,所以;他以告上法院理由來跟受害者談;何況這之前也有幾個判例了,除非有新的突破點,不然跟之前判決差不多 簡單來說,這不叫騙,只是受害人被唬了(跟下載的情況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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