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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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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不是今天這個計程車超速 不然他可責性會更低 現在也沒在什麼大車小車了 都講路權比較多 不過我依然不鼓勵開快車 希望就算你擁有路權 但交叉路口還是稍微多留心一下我覺得會比較好 畢竟沒有人希望會發生這樣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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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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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倒底是哪一條法規規定汽車經過有紅綠燈號誌的路口要減速的?能提供一下法源依據嗎?還是各位自我感覺? 此文章於 2014-03-15 10:13 PM 被 semm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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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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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tw.news.yahoo.com/撞死闖紅燈...-051917296.html 反正你要開快就盡量開快吧 我想我也管不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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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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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 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 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我前面已經說了,路口減速不可以無限上綱 知道汽車能隨時煞停的車速嗎? 答案是時速30公里而已 有人開車經過每一個路口時,不管有無號誌或特殊標示路段,都一律減速至30公里,保證就算行人突然衝出來也不會撞到人的嗎? 請舉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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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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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ldate=20111213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ldate=20111213 引用:
沒看到.... 樓上提的應該是因為防衛性駕駛減速,而不是因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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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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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原文網址: 9/1起又要加罰了 開車族請小心! | 台灣味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rumor.nownews.com/2012/08/28...m#ixzz2w2gBueLz 宜蘭跟台中都已經在加強宣導了 http://www.ilcpb.gov.tw/main/news_i...d=1927&noframe= http://www.construction.taichung.go...e=712&mp=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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ぶ(∀゚ )人(゚∀゚ ![]() ![]() ![]() ![]()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此文章於 2014-03-15 10:39 PM 被 艾克萊爾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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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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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也不少人一直在強調計程車駕駛人行經路口未減速足夠...
讓我有一種錯覺, 好像是變相在死者為大.. 行人違規大概就300元吧.. 行人違規也不代表你就可以撞死他呀!!!這樣說...也沒錯啦.... 那... 大家就多多接受身邊的許多小違規吧~~~ 比如經常有人違規停車阻礙到您的用路或行車權益.. 比如廠商經常的...只是標示不實而已、也只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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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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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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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202.39.131.142/web_law/Law_S...php?LawID=A0002 你貼的罰則第44條1項2款就是#74暴君貼的那個,要減速的僅限無號誌的路口 你不用特地把那行刪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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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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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 本來兩方就都存在疏失 這案例本來不會發生的,正是兩方都沒有警覺性與交通禮讓.安全概念不足,才會湊成這起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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ぶ(∀゚ )人(゚∀゚ ![]() ![]() ![]() ![]()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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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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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刪掉是因為特地只標那條不夠全面 它只是基礎法規,但實際上法界的判定要比字面上敘述的範圍要更寬 ![]() http://168.motc.gov.tw/TC/ColumnCon...e6102ab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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ぶ(∀゚ )人(゚∀゚ ![]() ![]() ![]() ![]()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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