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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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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細談你想要的多配偶制度,你有想過這實行起來有多複雜嗎?
如果是以前封建制度的妻妾制,那也不用修法,把刑法通姦罪取消就好。 王永慶有四個老婆,但配偶欄永遠只有大房,除非最前順位的老婆過世。其他房的名字永遠不會出現在配偶欄。 但是問題是,妻妾制立基點在於"一夫"上,多配偶可是多妻多夫,那今天我娶兩個老婆,二老婆另外嫁了一個老公,那配偶欄要怎麼寫?這才是婚姻制度的崩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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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我一概不知 ![]() 動至跳傘、靜至寫作,我一概不會 ![]() 那我會做啥 ![]() 什麼事都做,沒一件做好 ![]() 你不能要求侏儸紀恐龍什麼都會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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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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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抱歉我收回我前面對伴侶至一部份看法,因為這篇新聞下段讓我搞錯: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6/291764.htm 但我的立場是沒變的,你要開放就全開, 因為台灣守護家庭網站早有寫出不利因素,特別是所謂單方面解約, 比嚴格一夫一妻,或多配偶制造成的社會問題還來的嚴重。 多配偶制我不是說過要所有關係人同意? 假設A、B男,C、D女好了 A娶C、D,三方同意,那D要再娶B也需要A、C同意, 一般狀況下要獲得A,C同意就很難,未經同意自然無效。 假設真有極少特例好了,拿Graph來畫,對有連線關係的要負責就行了。 孩子的父母就看是哪一對的種就是其雙親,也由這一對link的人負責, 這造成的社會問題會比爽就單方面解約的伴侶關係來的多嗎?我不這麼認為。 此文章於 2013-11-08 01:15 PM 被 csi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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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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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跟前幾年的複姓法案一樣,說的比做的簡單。 伴侶就說了是"陪伴"關係,你跟你男室友住一起就一定要嘿咻?你男室友之後交了女朋友還得經由你同意?最後再搬了個女室友來住,你們就一定得大鍋炒?然後你搬家還得和另外兩位協調中止契約?別把簡單的事情搞複雜好嗎?人生不是只有****好嗎? 這也是為什麼法案還保留著配偶的制度,你要保障要規範就選配偶,伴侶只是證明你們有著"親密"關係,只是讓彼此在需要家屬出面處理時,能名正言順的站出來處理,這無關性別、性愛、忠誠的問題。別一直想混在一起。 請好好看下面兩張圖,你就知道為什麼這法案沒有一面倒和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EtG5N6aGHk/edit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7/2919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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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我一概不知 ![]() 動至跳傘、靜至寫作,我一概不會 ![]() 那我會做啥 ![]() 什麼事都做,沒一件做好 ![]() 你不能要求侏儸紀恐龍什麼都會吧 ![]() 此文章於 2013-11-08 02:19 PM 被 csh2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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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呆丸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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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
用華碩手機跟騎叔叔去機車的人留 其實同志結婚女生很OK的,相信台灣有7成以上的人都不反對。 重點在男同志吧!不管有沒有病或其它的,男性異性戀的天生就 會看同性戀男不順眼,可是看到同性戀女會起邱........... 我個人是不反對很支持,反而對那種什麼當過兵是男人啦 說別人很娘之類的人覺得有些不喜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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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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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昨天看到腐女的討論文章 有句話說 沒有女生會討厭男同性戀的 這樣說來,如果要研究同性戀的支持率 女同性戀有 全體男生(50%台灣人口) + 部分女生 支持 男同性戀有 全體女生(50%台灣人口) + 部分男生 支持 在台灣支持同性戀的人肯定過半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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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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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群變態在那邊爭權益
私底下要怎麼搞隨你、又不會被抓起來關 結果還在那邊要這個要那個 ![]() ![]() ![]() 生活富足了就會產生一堆妖魔鬼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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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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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題在ptt戰翻天,不過絕大多數是在無限的跳針
這裡轉貼一篇ptt上最理性也最全面的文章給大家看看。 對於相關議題上所有的質疑,幾乎都可以得到解答 ----------------------------------------------- 作者 deann (全新的開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李明依:同志結婚OK 但反對領養 時間 Fri Nov 8 11:37:55 2013 ─────────────────────────────────────── 想不到這問題到今天還在吵XD 其實爭論者看到很多就是在講"歧視同性戀者"的問題 無論是支持或反對者,圍繞的問題都在討論"社會歧視同性戀者" 我相信其實也沒那麼多同性戀者真的很渴望可以收養小孩啦。 就目前現行民法規定而言,不論有無婚姻狀態都有權利收養子女, 跟收養者的性取向並無關係。 我昨天會想回該文的原因還是出在李明依的回答,她認為一父一母才能給孩子正常的家庭 所以如果承認同性婚姻後,她覺得不宜讓同性婚姻者有異性婚姻者之共同收養子女權。 就一個法律工作者來說,對邏輯關係是很講究的。 因為如果她覺得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那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 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的法律是不是應該廢除?!或是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 女(單親媽媽)其子女是否應該交由社會機構強制收容,等待有正常一父一母的家庭來收養 我個人是很敬佩她因為堅守一父一母才能給子女正常完整的家庭的信念,而忍受丈夫 長達11年的外遇劈腿還是堅持不離婚。 但是她提出反對的理由跟內容,於憲法所規範的平等權不符,也非憲法第23條所規範的限 制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正當事由。 所以重點來了將來如果承認同性婚姻時可否以李明依所說的"一父一母是正常 家庭才可收養子女的理由來限制同性婚姻者之權利。這才是應該討論的重點。 至於有人提出,同性戀家庭所養育的子女容易遭受歧視,所以不適合收養子女之類的 個人論點,我也予以尊重。但是就現行法律而言,並無限制同性戀者不得收養子女, 有關事實上個人或夫妻適不適合收養子女,依照民法1079條及1079-1條之規定, 須由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會依個案之應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同性戀者有可能有不適合養育子女者,也有可能適合養育子女者,不應該以個人的 性取向去決定此人是否適合養育子女,對養子女是否並非最佳利益。 所以如果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話,就不應剝奪其共同收養權,有關養子女最佳 利益屬於利益衡量的問題,應交由法院就個案認定。 也許同性戀者要追求現實上的不歧視應該是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基於法律人的想法, 如果承認同性婚姻,就應該對其法律上的權利予以平等的保障。 我個人也並非同性戀者,但是我認為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也是我受到法學教育 一直告訴我的,我並非理想主義者,所以每個人主觀想歧視什麼人,包含ㄈㄈ尺、恐龍 、宅宅、甲甲、女權、FACE"只要不涉及貶抑他人名譽範圍內,均受憲法思想及言論自由 的保障。 不過我真的受不了很沒邏輯的討論就是了,如果認為同性戀者在法律上就是不適合收養 子女的,我希望你能夠提出在不違反憲法平等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規範下的立法建議。 如果你認為同性戀者可以收養子女,但是同性婚姻不適合收養子女的想法,也可以提出 怎麼在承認同性婚姻下,能夠在法律上合理的限制其共同收養子女權利。 我很遺憾的,這串討論我都看不到反對者有提出相關的建議,當然如果你打從心裡就是 反對同性婚姻,那就不用講了,如果反對同性婚姻者,其不具婚姻的制度性保障那誠屬 當然不具婚姻制度下保障之共同收養子女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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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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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伴侶、家屬制度最大的問題點在於草案先不說跟現行法規之間彼此矛盾牴觸 草案本身就是自相矛盾,既然"不用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因為這本來就不需要" 那法條說明含射對象本來就不需要加以規範,卻刻意要立一個法條來規定其必要性在哪? 還有更基本的問題,婚姻家庭制度相關的法律修改的前提必須要有社會習慣、風氣、民意上的共識。 不去修法而用另立新法的方式來偷渡,實際上就是為了要迴避無法跟多數人達成共識這個事實而已。 我不講什麼少數要服從多數,這絕對是胡扯。 但是這群少數人有沒有尊重與其立場相對的多數人? 還是拿到資源跟機會就想遂行他們自己的理想完全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可能會造成的衝擊跟困擾? 提案方對這點可是隻字不提。 引用:
要講邏輯性什麼,除非有哪個"神"跳出來當裁判,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會有結果的, 但我只講一件事情,請翻開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看看上面寫什麼。 目前民法的婚姻制度基本上就是照著社會習慣、風氣去制定修改的, 同性戀要結婚,請問國內社會對這議題有共識嗎? 同性戀結婚後要組成家庭、進而領養小孩構成完整的親屬關係,請問這群人取得社會上的共識沒有? 此文章於 2013-11-08 05:26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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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台南or台北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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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在外國的月亮比較圓,怎麼不說國外可買槍抽大麻。 而且是美國心理協會而已.........這邊是台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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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首長交通檢舉信箱 [冷]全台最大鬼屋討論串 [改]炎炎暑假之極簡單DIY爆力捕蚊拍 [修]只要會使用烙鐵,保證你會修,羅技LX8換微動開關教學 [極度無聊]迷你微動開關拆解教學 [冷飯熱炒]DIY風扇調速器 [改]老豪邁改大燈的心得 此文章於 2013-11-08 05:36 PM 被 bass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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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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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您覺的他理性吧... 我只覺的如果在說明一件事情, 只是捉著『法律允許』一直轉.... 倒也沒什麼好說的... 現今社會已經充斥著太多"有違法嗎?"的狗屁事情, 法律許可又如何?這時好像就忘了什麼叫恐龍法官了?? 那個巴西小孩的事又要怎說了呢? 法官也是判給巴西外婆去.. 結果又流落到寄養人家去... 法律許可就最理性也最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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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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