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人生
到底是把詐騙集團看的多了不起

GOOGLE一下就知道錢為何可以轉來轉去不受限制
就用台灣銀行為例:
http://i.imgur.com/q3dWQ77.jpg

辦一個人頭帳戶加網銀,額度就夠錢轉來轉去了
有需要到什麼駭客或跟銀行行員勾結什麼的嗎?
我們一般老百姓都做的到很簡單的事
不然人家玩股票房地產投資客的
每日金流交易隨便都比什麼鬼詐騙集團還大幾十倍百倍的
不就統統不用玩了
上面台銀這個額度還是個人戶哦,連辦公司戶都不用咧


正好看到的應景新聞:
隨便一通電話 華南銀擅轉他的600萬存款
     
      
舊 2016-04-21, 10:48 AM #78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one Crab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acetyII
是我用詞不妥與您道歉


但是我是真的不懂台灣法官能用中國證據?

到最後還不是造成雙方困擾而已


重點在於第三章.

第三章 司法互助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
文書。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
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
證明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
明理由並送還相關資料。
八、調查取證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
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
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
及扣押等。
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
求之形式提供協助。
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
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
九、罪贓移交
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
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
十、裁判認可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
(仲‐ 3 ‐裁裁決)。
十一、罪犯接返(移管)
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
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
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十二、人道探視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
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
供便利。
===============================
按照協商機制,
台灣應該請求提供事證,
中國應該配合提供事證.
具體的情況需要協商,
這點確實存在模糊空間.
台灣的法官如果不能用中國證據,
那上面第七八九條就是寫心酸的.
按照協議理論上是要互相承認判決的,
(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
但是上面又有兩個很大的但書,
這也存在自由心證的空間.
我只能說協商機制顯然是有的,
但是會不會弄到最後只是徒增雙方困擾與怨恨就不得而知了.
不過我拿著美國判決書找中國法院弄到不歡而散是常有的事.
惡蟲網友似乎有參與過相關案件,
我想請他介紹實務執行更有效果.
 
舊 2016-04-21, 11:03 AM #78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one Crab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舊 2016-04-21, 11:25 AM #78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one Crab離線中  
hoba
Junior Member
 
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https://tw.news.yahoo.com/%e7%b7%8a...gccmt-container
大家都是聽說

宋世傑:不是我講的是人家講的

何汝大:人家說的你就聽你簡直就是飯桶

就不知道這飯桶是哪一家生產的了

舊 2016-04-21, 11:52 AM #78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oba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yyptw
只有一大堆人供述卻沒有物證情況下,如何定罪
美國理論:
自白分兩種
被告自白及被告以外其他共犯自白(證人證詞)
其他共犯自白要取得證據能力(證據資格)
就必須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詰問(交互詢問 cross-examination)
至於可信不可信那是陪審團的事

台灣實務:
若無證物卻有其他共犯自白可否定被告罪
全訴諸於法官自由心證


先去看完釋字第582號大法官解釋再說吧。
舊 2016-04-21, 02:09 PM #78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黃國昌連日追問 調查局、陸委會坦承法務部通知中國公安抓臺灣人! (https://musou.tw/videos/1144)



自己看裡面
根本沒有這一段
這標題怎麼得出來的
我真好奇
舊 2016-04-21, 02:19 PM #7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2016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lompt2016
自己看裡面
根本沒有這一段
這標題怎麼得出來的
我真好奇


黃國昌進一步詢問,於2月16日討論日後針對境外台籍嫌犯該如何處理時,
是否有官員提及官方指令不明確,讓第一線人員難處理。
陸委會何姓研究員回覆,會中確實有人提到,
「我們這一方的人員有請大陸公安部的人員到機場去帶人」。
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歐陽專員也補充,他當時於會中表示,
公安部曾向他提到法務部曾於菲律賓事件台嫌遣返前的20分鐘通知公安部。
針對陸委會及調查局人員說法,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戴東麗則表示,
隱約對開會時發生此事有印象,當時還想說「這是怎麼回事」。
舊 2016-04-21, 02:23 PM #78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one Crab離線中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陸委會何姓研究員回覆,會中確實有人提到,
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歐陽專員也補充,他當時於會中表示,
公安部曾向他提到法務部曾於菲律賓事件台嫌遣返前的20分鐘通知公安部。
針對陸委會及調查局人員說法,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戴東麗則表示,
隱約對開會時發生此事有印象,當時還想說「這是怎麼回事」。

都是對岸說的
現在對岸又可信了

立委:你們是不是有較對岸去抓人
A: 我聽說過這個說法
B: 我聽說過對岸說我們叫他們去抓的

此文章於 2016-04-21 02:32 PM 被 lompt2016 編輯.
舊 2016-04-21, 02:30 PM #78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2016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所以你認為對岸官員說這種話的目的為?

1. 推卸責任
2. 挑撥離間
3. 口語誤會
4. 其他原因

此文章於 2016-04-21 02:34 PM 被 Stone Crab 編輯.
舊 2016-04-21, 02:32 PM #78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one Crab離線中  
scottchang
Master Member
 
scottcha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1,844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黃國昌連日追問 調查局、陸委會坦承法務部通知中國公安抓臺灣人! (https://musou.tw/videos/1144)




扯,建議檢調介入調查,看看法務部有沒有失職!!520後一個都不要想跑。
__________________
amp: AS701
speaker:HECO Aleva GT 402
player:mbp
舊 2016-04-21, 02:35 PM #79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cottchang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49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