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
原來人是如此簡單就可以被分類,
我自已都不知道, 小弟住這麼遠都可以被歸為市長派, 至於這位市長說的話我真的不清楚, 一則我家沒有第四台,所以沒辦法知道政論節目的激清 二則我家也沒有報紙,所以可能忽略很多大事 小弟大部份的新聞來源就是各位轉帖來的新聞 最多在網上針對想了解的再多去搜尋一下罷了, 如果你真的覺得我屬於市長派的 那我也沒有辦法 呵呵,不過市長派的有好處拿嗎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
引用:
五毛嗎?????????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
引用:
不,一毛不拔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0
|
引用:
呵呵,當然人不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分類的,小弟失言了。 我想表達的是,一個位居直轄市的民選市長,在面對極具爭議性的事件時,只是單純所謂的守法,完全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他可以做的事很多,但他卻選擇了一個最爛的方式時,這已經不是所謂的「惡法亦法」可以說明的。 當一個執政者只是看法條做事,完全沒有思考能力,那要他們有什麼用?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
引用:
考汽機車駕照必考紅停車,綠燈穿越.紅線禁停,路邊停車. 你身為中華民國公民,但你詳研六法全書?深知都更法?你還真能扯.Orz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
引用:
言重了,小弟也只是開個玩笑而以, 人民總希望執政者能人性化一點 不要只一昧依法條行事, 我想這是很值得討論和深思的 但往往在法條和情理間總很難共存 你我都不希望來個領導者是隨情緒做事的吧 當人情帶入公事時,往往很難掌握分寸, 有些人覺得是情理可通融的事 某些人確會認為這是圖利他人 如何取捨,說真的我也沒辦法 但公務員自保的方式只能選擇依法 因為沒有人會在他們被處份法辦時為他們說話的 這就像前些年主計署在查公款時的重點 早期很多人的觀念是公款公用就對了 到了查帳時都被處份了 錯公款要法用才行。 一字之差就差很遠了。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
引用:
又加入一位激動大了 小弟可沒說過大家都要詳研六法全書 歡迎看完全部留言再來 從中間截斷很難再次跟大哥說明的...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518
|
引用:
+1,尤其後面補上一句『依法行政』... 王家的的結局應該已經不可能改變了 (除非國賠,但也無關踐商等利益關係人的痛癢) 所以修正惡法才是我關心的事情 錯的事,發生一次就夠 如果連現在都沒辦法修,我只能說王家事件絕對會再次上演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
引用:
大哥啊.... 真感動啊, 你才是真的知道重點的人啊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20
|
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__________________
Better than better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