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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 引用: 
 剛剛中天新聞說的...前幾天王家接受飛碟午餐專訪時也是這樣說~ 不過...還是沒人知道為什麼王家不申請釋憲嗎? | ||||||||
|  2012-03-28, 09:50 PM
			
			
	#61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 引用: 
 嗯....看來越來越嚴重了 只能說 你好好保重吧(畢竟我不是醫生,對你實在無能為力啊) 此文章於 2012-03-28 09:56 PM 被 duff 編輯. | |||
|  2012-03-28, 09:52 PM
			
			
	#62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 引用: 
 司法院大法官 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Q&A: Q1:聲請大法官解釋有哪幾種類型? A: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 一解釋。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 |
|  2012-03-28, 09:54 PM
			
			
	#63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 引用: 
 為了市容,這可能也是必要的,小弟提款預約整容去,避免那天為了市容,連出門上班都不行了,感謝黃金十年,與好市長的德政,要是因為我辦不成奧運,那還得了。 | |
|  2012-03-28, 09:55 PM
			
			
	#64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 引用: 
 要是鵝就規定沒有30cm的一律不準結婚,以保障女性同胞的福祉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  2012-03-28, 09:59 PM
			
			
	#65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 引用: 
 你才好好保重 網上討論 / 交關 可以扯到別人家庭去 只顯得你的無能與自卑 只能從那鑽縫隙攻擊為樂而以 (我不是獸醫 也更無能為力) 此文章於 2012-03-28 10:02 PM 被 marinese six 編輯. | |
|  2012-03-28, 09:59 PM
			
			
	#66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3
					
				 | 市長家的違建可以就地合法,市民的合法建築可以強制拆除 送100句海角七號的開場白給市政府 | 
|  2012-03-28, 10:08 PM
			
			
	#67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 引用: 
 原來這是你變成這樣的原因啊 不過 既然你早知道要找何種醫生處理,為何還讓自己變成如此呢? 當然 這是你家的事! | |
|  2012-03-28, 10:09 PM
			
			
	#68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新竹縣
 
					文章: 4
					
				 | 引用: 
 關於第二點, 今天在新聞中有看到那些人的嘴臉 非常醜陋, 在那邊靠夭說搞了三年OOXX的 今天被拆這兩戶是獨立的產權, 其他的住戶幾乎都是老公寓 這個都更下去對誰比較有利可想而知 很可惡的建商+不顧他人的舊屋主+沒有膽識的市長=悲劇 | |
|  2012-03-28, 10:11 PM
			
			
	#69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 引用: 
 謝謝你的提醒……..差點忘了 | |
|  2012-03-28, 10:12 PM
			
			
	#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