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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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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是如此... 不明白為何有人可以扯到很遠的地方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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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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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問題真的太棒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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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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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及寵物的密度太高(房價高不是沒原因的),路又小條
外國分公司同事第一次來台灣出差看到嚇的說絕對不敢在台灣開車 此文章於 2011-07-04 12:14 AM 被 Stonehendg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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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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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情要看對錯就只有一個,給主人沒管好自己的狗,馬路邊遛狗不會綁繩子喔~!? 至於女駕駛何罪之有? 他說不定當下也很緊張只想逃避 ,所以不顧狗屍,這是個人行為上的問題, 今天是因為狗主人在場加上妓者白爛講什麼人肉搜索, 這件事情才會被大家"關注"。 賣鬧阿,有時後要故意去輾狗妳都不見得撞得到了, 狗主人該反省自己沒照顧好而不是在那邊唱哭調仔, 害人又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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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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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確的說法是, 狗在法律上是一種物品, 不具備人格權. 雖然有所謂的動物保護法, 不過我個人覺得這個挺鄉愿的. 打死蚊子跟蟑螂, 跟打死一條狗, 怎麼會在法律上有所區別? 生魚片是不是一種對魚的凌遲? 那動物保護法要保護的主體, 要採正面表列還是負面表列? 所以開車撞到人, 不管錯在哪一方, 駕駛都有義務下車處理. 開車撞到狗, 狗死了, 車子壞掉或者汙損, 就看哪一方有錯. 愛狗歸愛狗, 人類佔領了動物的生存空間也是既成事實, 所以在有人類居住的地方溜狗而不把狗用繩子拴好, 就是害狗的行為. 此文章於 2011-07-04 12:20 A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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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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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真他X的中肯,真的要給你一個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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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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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大哥所言甚是, 假設今天有設立狗行道或者有 狗多請慢行的號誌下,相信沒有 人會看到狗還輾過去的(酒駕除外) 也不是說偏袒駕駛,這是道德層面 上的問題,只是論到得更是沒辦法接 受此新聞的"用狗人"去影響"用路人" 如果狗主有內咎有自責,那麼相信 很多人就會轉向車主的道德問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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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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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女駕駛「趕著上班」 輾斃吉娃娃
狗主人 不管好自己的狗 要負相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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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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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沒有女人的地方
文章: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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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會先被環保局開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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