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51
|
引用:
如果服用酒類,發生危險而檢察官不起訴,就是濫權... ![]() ![]() ![]() ![]() 檢察官偵查後,所得到得證據都達到起訴的門檻,竟做出不起訴處分... 嘿嘿嘿...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刑法第 125 條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不是已經告訴你了,酒駕的部分是要獨立來看的? 是哪裡來的發生危險?? 你的證據是在哪裡? 哪一部分證據可以證明有致使不能安全駕駛?? 空口說白話,並不能成為證據。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51
|
引用:
丁允恭是追撞,從行車紀錄器可得知 https://youtu.be/l2kPnDHc1TQ 況且丁允恭都已經自白... 因心情不佳飲用高粱後睡覺,不料隔天還沒酒退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77890 ![]() ![]() ![]()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8
|
引用:
這樣"追撞"根本就還有點茫沒注意右前有機車 根本是直接就督出去撞人了吧 這樣還能說未達不能安全駕駛...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那只能拿來做為他涉犯過失傷害罪的證據,不足以認定他有公共危險。 他有追撞的行為,但是追撞的行為不是一定就是因為酒後駕車所造成的。 會造成過失傷害的原因有很多,可能因為交通違規,即使是注意力不集中,也不一定就是因為酒駕的關係,講難聽一點,前面有網友貼的惡搞圖,如果是真的,那也可能會造成過失傷害結果,但不會成立酒駕。 你的問題點是在要先能證明有法定的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才能進一步探討過失傷害結果是否因為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所造成的。 不能由過失傷害結果去反推有法定的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會造成過失傷害結果的原因太多,沒有證據不能去證明他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1
|
忽視當下酒茫肇事事實, 重視事後(隔了多久? 有沒有公開公證)測試.
這就是法律人的邏輯. ![]() ![]() ![]() 當下都酒茫肇事了, 還需要做什麼特別測試啊? 雖然酒駕但測試結果不算不能安全駕駛? 意思是說他本人駕駛就是問題? 無須酒駕? ![]() ![]() ![]() 肇事當場被抓到酒駕, 說真的無須後面什麼測試了吧?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015
|
現在是在舉辦鬼扯大賽嗎?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1
|
引用:
應該是兩種罪名會有不同影響, 所以才這麼用力的去處理. 法律人注重的是這個.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有黨證真的很好用,
就算是開車肇事也酒測值 0.23後,也會有法綠人幫忙辯護. 『他有追撞的行為,但是追撞的行為不是一定就是因為酒後駕車所造成的。』 即便是"就已經肇事了" 還是要堅稱.『沒有證據不能去證明他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 這法綠真的很會辯......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20
文章: 11
|
超速、違停但未致影響其他用路人或造成危險,可予免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