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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manticorejr.
可是高院認為兇手最初只是意圖搶劫,並無殺人意圖?


對於〝無殺人意圖〞,對這一點我感到很疑惑,這是媒體亂報,還是高院擺明就是不想判那個菲勞死刑,硬要讓他逃過死刑???


引用:
作者hoba
可能有什麼誤會先

我細看了前後文,我是說法官認為他沒殺人之犯意
好,我措辭不精準,犯嫌無殺人之意圖

可是犯嫌有沒有殺人?有,而且手段極為凶殘
那可以因為"意圖"就輕判?
我也沒說法官不是以殺人罪判的,但是這樣解釋很難讓人信服
所以我才會在文末刻意嘲諷了一下


兩篇一起回,擷取判決部份內容:

由此足徵被告於持螺絲起子刺向甲男之際,其主觀
上確實具有殺害甲男之意圖,是被告主觀上具有殺人之故
意,已堪認定。



這才是高院判決文中,法官對於被告殺人罪主觀構成要件部份的認定,講白話點,就是法官確實認定本案被告有殺人的故意及意圖。

至於後段引起爭議的部份,其實主要是在陳述殺人故意即使是在強盜犯行中另行起意,只要具有時空的密接性,仍可成立強盜殺人的結合犯。這主要是在說明為何本案可以成立強盜殺人罪,並非說法官認為沒有殺人的故意,這點記者大概又掐頭去尾取中間,誤導了多數民眾。
     
      
舊 2016-04-08, 12:38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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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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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hoba
不是裝傻,我是直接舉最極端的例子出來,你覺得這樣解釋合理嗎?
我也覺得不合理,可是現在就是這樣,都極端的偏向這些殺人犯去解釋
那被害者的人權又怎麼辦?他死了,所以沒人權了是嗎?

哦,我記錯了,是用起子捅了一百多下...
把人捅了,搜刮財物時順便把死者的老婆一起**了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63600

我最初回復的時候是說「殺人一定要償命」(那位網友是說意外撞死人也算)這事不妥,你說的是「惡性重大的應該死」,好像沒有很大的相關性呢。
 
舊 2016-04-08, 12:44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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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hoba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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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惡蟲
兩篇一起回,擷取判決部份內容:

感謝專業解惑
舊 2016-04-08, 12:58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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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leaderag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44
這種說詞合理懷疑是律師叫他說的
博取社會同情
最後避開死刑
舊 2016-04-08, 02:24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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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ag離線中  
我部悍將刘刕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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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675
其實牠應該這麼跟法官說
上傳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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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6-04-08 02:59 PM 被 我部悍將刘刕 編輯.
舊 2016-04-08, 02:57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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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悍將刘刕離線中  
我部悍將刘刕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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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675
引用:
作者leaderag
這種說詞合理懷疑是律師叫他說的
博取社會同情
最後避開死刑


一定是黑羅剎教牠這麼說的
上傳的圖像
文件類型: jpg 800.jpg (9.8 KB, 130次瀏覽)
舊 2016-04-08, 03:06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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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悍將刘刕離線中  
hoba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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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這個案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63600
下午回公司有空第一件事就是去翻判決書,果然又看到這條
引用:
伍、刑之審酌: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 法第2 條規定:前開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 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亦規定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 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同條第2 項規定:「凡未廢除死 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 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 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限制 未廢除死刑國家,只有對「情節最重大之罪」(或譯為最嚴 重的犯罪)可以判決死刑。而上述條約所稱之「情節最重大 之罪」,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係指「蓄意殺 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之情形。我國刑法 仍保有死刑宣告制度,但已廢除唯一死刑,賦予法官就具體 個案裁量之權責,死刑制度並迭經司法院釋字第194、263及 476號為合憲之解釋,是觀諸我國現行刑法第332條強盜結合 罪之法定刑雖有死刑,然尚難認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及相關解釋、甚至違憲之情
中略
引用:
十、綜上所述,本院斟酌被告就強盜犯行確具相當程度之計畫性 ,且強盜犯行之動機乃在於掠取大量金錢,惟被告係為籌款 醫治其女之重大疾病始為本件強盜犯行,就殺人及強制**** 犯行則屬臨時起意,另被告犯罪之方法、態樣雖屬殘暴,但 尚未達於極度殘虐、執拗之程度,並斟酌其故意殺害並造成 生命喪失之被害人人數、其他本件犯罪之重大性與結果、與 被害人之關係,及被害人中尚有未滿12歲之兒童等犯罪情狀 ,基於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觀點,雖堪認被告之犯行確值 嚴重非難,但尚難認已達於不得不處以極刑(死刑)

嗯,不要帶刀具跟槍枝,帶鈍器可保不死,要記住

法官不想判死刑,後面又在扯什麼犯嫌素行良好,並非好逸惡勞之輩
她女兒又因先天性....總之就是需要錢啦

所以被害人活該倒霉就是了...
各位當順民的要記住,你死了絕對不會有人會替你討公道
要當順民還是暴民請自選
舊 2016-04-08, 03:36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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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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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hoba
這個案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63600
下午回公司有空第一件事就是去翻判決書,果然又看到這條
中略

嗯,不要帶刀具跟槍枝,帶鈍器可保不死,要記住

法官不想判死刑,後面又在扯什麼犯嫌素行良好,並非好逸惡勞之輩
她女兒又因先天性....總之就是需要錢啦

所以被害人活該倒霉就是了...
各位當順民的要記住,你死了絕對不會有人會替你討公道
要當順民還是暴民請自選


建議您不要看, 會吐血.

有沒有發現一件事, 法官找盡各種理由去替加害人開脫,

強盜殺人外加強姦, 就是要找理由不判死?

然後又引個兩公約?

一個終身監禁跟無上限合併執行都沒有的地方, 法官竟然敢自己廢死?

所以很多人根本找錯對象, 廢死團體重點在司法改革與配套廢死(大部分),

我們的法官跟法務部直接瀆職, 自己廢死.

這種司法體系, 能還誰公道?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6-04-08, 04:20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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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2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建議您不要看, 會吐血.

有沒有發現一件事, 法官找盡各種理由去替加害人開脫,

強盜殺人外加強姦, 就是要找理由不判死?

然後又引個兩公約?

一個終身監禁跟無上限合併執行都沒有的地方, 法官竟然敢自己廢死?

所以很多人根本找錯對象, 廢死團體重點在司法改革與配套廢死(大部分),

我們的法官跟法務部直接瀆職, 自己廢死.

這種司法體系, 能還誰公道?

仔細看就會發現
高院是從反面點題
意思是:就算有兩公約 也是可以判死刑的 "但是".....

拿把榔頭當頭敲 敲到榔頭都斷了 夠殘虐
但還不是"極度"殘虐 ....內心世界應該也頗獵奇的...
舊 2016-04-08, 04:31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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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hoba
Junior Member
 
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建議您不要看, 會吐血.

有沒有發現一件事, 法官找盡各種理由去替加害人開脫,

強盜殺人外加強姦, 就是要找理由不判死?

然後又引個兩公約?

一個終身監禁跟無上限合併執行都沒有的地方, 法官竟然敢自己廢死?

所以很多人根本找錯對象, 廢死團體重點在司法改革與配套廢死(大部分),

我們的法官跟法務部直接瀆職, 自己廢死.

這種司法體系, 能還誰公道?

因為前面有專業人士出來解說,認為這鍋是記者扣的
所以我回來就去司法院查判決書...

前面的驗屍報告看了真的會發抖...
那個頭簡直已經是爛了...
舊 2016-04-08, 04:32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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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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