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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
*停權中*
 
聳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不管民眾如何拿到機密文件,憲兵沒檢察官文件就是違法,現在憲兵隊一直拿當事人同意書來鬼打牆
     
      
舊 2016-03-06, 08:22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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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n Amarth
Major Member
 
Amon Amart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60
小時候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小時候不努力..長大混PTT

 
舊 2016-03-06, 08:25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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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沒問題
約談到案說明,約談本來就沒有違法,有可能你是以證人身份被約談。而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

所謂的依法是指依照法律規訂辦理,而不是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權。
超速依法就是開罰單,當場舉發。那有什麼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權?

若不合當事人的意,應依法申訴或打行政訴訟。

組織犯罪條例就是依照法律規訂辦理。若全案調查終結或要終結前,依法應行使司法權,限制出境、拘留並函送地檢署偵辦,事證確定之後起訴進行羈押。起訴的理由法條仍還是一般刑法的法條。而不是以組織犯罪條例的名義。

民、刑「刑事中告訴乃論罪項」事訴訟是依法規定,行使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判定。不是行使司法權。
刑事訴訟中告訴乃論罪項


不是約談喔
照憲兵指揮部主任謝明德的說法是時間超過晚上六點的夜間偵訊
三、2月19日晚上9時許魏姓民眾到台北憲兵隊偵訊,9時40分憲兵開立扣押物品的收據後,就請魏姓民眾返回;網傳魏姓民眾到晚上12時才離開,與事實不符。

此文章於 2016-03-06 08:31 PM 被 judoyang 編輯.
舊 2016-03-06, 08:27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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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
*停權中*
 
聳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反正現在是各說各話,不過憲兵沒搜索票就違法在先,憲兵還能約談,權力太大了吧

此文章於 2016-03-06 08:30 PM 被 聳鐵人 編輯.
舊 2016-03-06, 08:28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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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judoyang
不是約談喔
照憲兵指揮部主任謝明德的說法是時間超過晚上六點的夜間偵訊
三、2月19日晚上9時許魏姓民眾到台北憲兵隊偵訊,9時40分憲兵開立扣押物品的收據後,就請魏姓民眾返回;網傳魏姓民眾到晚上12時才離開,與事實不符。


這其實也沒什麼好點的,反正一樣是當事人同意就可以了。
舊 2016-03-06, 08:31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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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judoyang
不是約談喔
照憲兵指揮部主任謝明德的說法是時間超過晚上六點的夜間偵訊
三、2月19日晚上9時許魏姓民眾到台北憲兵隊偵訊,9時40分憲兵開立扣押物品的收據後,就請魏姓民眾返回;網傳魏姓民眾到晚上12時才離開,與事實不符。


偵訊應當開傳票。依傳票應訊。
依法行使調查,一樣不違法。
除非這個依法不是依照法律規定,而是依照刑法或其他法律執行。
舊 2016-03-06, 08:34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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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聳鐵人
反正現在是各說各話,不過憲兵沒搜索票就違法在先,憲兵還能約談,權力太大了吧


警察也能約談呀…你不來,他也可以親自登門上訪…帶回警局是一定要的,因為現在的警察都怕死,親自登門上訪沒錄影錄音,誰敢?就像現在這樣羅生門了。
舊 2016-03-06, 08:37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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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
*停權中*
 
聳鐵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引用:
作者沒問題
警察也能約談呀…你不來,他也可以親自登門上訪…帶回警局是一定要的,因為現在的警察都怕死,親自登門上訪沒錄影錄音,誰敢?就像現在這樣羅生門了。

權職不同,憲兵歸軍方管,警察歸警政署,軍方照理不得越權,要辦也是地方警察來辦才對,權責要弄清楚,不然會讓人有觀感不佳疑慮
舊 2016-03-06, 08:40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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聳鐵人離線中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聳鐵人
權職不同,憲兵歸軍方管,警察歸警政署,軍方照理不得越權,要辦也是地方警察來辦才對,權責要弄清楚,不然會讓人有觀感不佳


你知道為什麼嗎?

依法辦理調查,沒有任何必要要有搜索票。所以才會有什麼自願同意書,就是怕現在這樣羅生門。
軍方現在沒有軍事法庭,所以他得向檢察暑申請傳票,傳當事人到庭偵訊。

因為如果是不合法的調查,當事人可以申訴或行政訴訟。
約談本來就一直都有,你不來,警察就會自已去。

約談完成叫請回。
偵訊完成叫飭回。
不起訴或不受理叫駁回。

若整個約談內容不合法,那怎麼起訴?怎麼繼續偵察?所以依法辦理調查,本來就不用搜索票,若是什麼都沒有,整個調查最後就是不成案。怎麼可能會到地檢署去?去了也不可能被起訴。

此文章於 2016-03-06 08:51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16-03-06, 08:44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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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偵訊應當開傳票。依傳票應訊。
依法行使調查,一樣不違法。
除非這個依法不是依照法律規定,而是依照刑法或其他法律執行。




那憲兵隊有拿出傳票嗎???
沒有的話,那就是拘提 逮捕的臨時偵訊
偵訊完有檢察官複訊嗎??有移送嗎???還是見了報才開始要做移送??

附上偵訊流程圖
http://www.laf.org.tw/lawyer/images...awclass1_18.jpg
舊 2016-03-06, 08:49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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