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
引用:
在民國75年5月13號頒布的修正條例裡,就已經將此條文刪除... 網路追追追/騎機車穿拖鞋 警察會罰錢? | 網路追追追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n/2012/04/25/46985#ixzz3AH6i83p9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31
|
你們都沒看到重點~~~
重點不是狗 是他的態度 不然警察不會2個變5個~~ 你有看過5個警察一起巡邏的嗎!!!! 狗只是警察想看你證件跟想搜你車廂的藉口而已~~~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8
|
引用:
未扣緊跟沒扣還不是一樣意思 一樣可以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這裡的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要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的規定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三、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開罰案例 http://news.tvbs.com.tw/entry/82314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55
|
引用:
前幾天才聽同事說騎機車不能穿拖鞋,原來已經刪除了^^b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Usa
文章: 211
|
引用:
那以後說人不是東西應該是ok的喔??????????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35
|
只能說法條太舊了,確實該更新,不然存在很多模糊空間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88
|
警察可能看到騎士有刺青,藉故攔查要賺查緝毒品的業績。沒有想到騎士這麼會灰,警察又說不出所以然,只好叫支援。
假如碰到這類警察,就配合攔檢了。不然就叫議員來聽電話比較快。 警察最後有沒有開單?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22
|
所以騎士的安全帽到底有沒有 扣? 或是到底有沒有 扣緊?
__________________
我最懷念的蛋餅... 此趟返鄉,據我弟說,發現它居然變成一碗要價四十元,只有兩.三片肉片的陽春麵的店?! 別懷疑,它真的位於高雄市,而且還是在漲價潮之前吃的 <--- 陽春麵店終於倒了, 卻變成了看起來不怎麼好吃的碗粿店,要不要抱著神農氏的精神去嚐新呢?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502572 真開心! 當初笨笨的不知道可以取中文名稱,趁著這波註冊潮,終於把小閘蟹的名稱註冊起來了唷!!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當然有法可罰.
機車屬於汽車,有綁不等於[穩妥],且狗若跳車,[顯有危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 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 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 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 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 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中和區
文章: 55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