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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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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你的說明,不過我只是提出我的想法,有錯當然是歡迎指正的 那為何管委會仍然有限制大家停車方式的權力?我想很多大樓都有類似的規定,那那些規定全是違法的? ![]() 此文章於 2013-11-11 04:41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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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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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管委會的委員完全沒法學素養
以為委員自行規定的規定都可以生效 沒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送至建管處備案的規定很多都是違法 你告管委會,管委會都要撤銷規定 何況就算區分權人大會通過的法案 違反平等原則 被人告下去也是要撤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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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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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最佛心在格子裡不能堆放危險物品.及違建外隨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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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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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 以前我住的大樓管委會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 在頂樓設置大型曬衣設備。 結果頂樓住戶一狀告到某機關, 就限期拆掉了。據說因為該處為避難平台, 不得設置建物阻礙避難。 所以管委會也不是一定都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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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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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多社區都有大會通過只能停汽車,機車也是只能停機車位,只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這地下室才比較好管理,不然放雜物一大堆,甚至備油都有,又亂停機車,火災來就知道了,這種訴訟已經很多,所以知道的社區都會在大會先通過相關法案。 要連續罰款也有法源可告發,即使告到法院也是沒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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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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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危險物品的定義由誰認定? 機車就是危險物品之一 管委會說了算 所以說到底還是管委會權利過大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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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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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雜物、汽油,這些東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消防法就可以處理了,只是有一定的法定處理程序而已,與機車可不可以停汽車停車位,根本毫無干係 要比漏油,汽車的油比機車來多;要比危險,失控的三寶汽車比三寶機車更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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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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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講的消防法規是可以馬上檢舉罰款的,比較好處理。 所以我說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通過 車位專用只能停汽車;機車位僅能停機車,就ok了,告上法院也不怕,因為原車位規劃專用精神,及區分所有人通過, 這種訴訟不會少,隨邊都可找的到,只是看管委會有沒有空玩而已,法庭上法官也是站在管委會比較多,因為管委會代表社區大多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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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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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只要開會,多數人同意水汽車不能停機車 在法律上就站得住腳,可以這樣做是嗎
那麼,如果開會,同意某一戶一走要搬走 可以這樣嗎 或是開會,同意 汽車也可以停機車位 只要是開會 同意 就可以是嗎 那是否是法律下,開會通過即可,是必要條件 涉及人權和公共安全是否可以不管 比如有人買了社區一半以上的單位,想在社區中放核廢物 是否可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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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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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忍無可忍!住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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