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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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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semmy
管委會委員並沒有自己制定規定的權利,不要自我放大!很多事情,沒有多數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屋主的授權,政府法規的同意,管委會作的都是違法的!

就像你說的,政府法規中並沒有明文說停車場該怎麼停,但在那古老的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中,就已經說明公寓大廈中的汽車停車場,是可以停放法定『車輛』的,這時很多社區的管委會都還沒出生呢!(民國84年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既然政府的公文都說可以這麼停了,管委會憑什麼自以為是,認為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

感謝你的說明,不過我只是提出我的想法,有錯當然是歡迎指正的

那為何管委會仍然有限制大家停車方式的權力?我想很多大樓都有類似的規定,那那些規定全是違法的?
     
      

此文章於 2013-11-11 04:41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3-11-11, 04:37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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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離線中  
BMG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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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很多管委會的委員完全沒法學素養
以為委員自行規定的規定都可以生效
沒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送至建管處備案的規定很多都是違法
你告管委會,管委會都要撤銷規定
何況就算區分權人大會通過的法案
違反平等原則
被人告下去也是要撤銷的
 
舊 2013-11-11, 04:51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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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離線中  
ozaki100wsp1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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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6
本社區最佛心在格子裡不能堆放危險物品.及違建外隨你使用.....
舊 2013-11-11, 05:10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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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zaki100wsp1離線中  
buzzbee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引用:
作者BMG
很多管委會的委員完全沒法學素養
以為委員自行規定的規定都可以生效
沒通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送至建管處備案的規定很多都是違法
你告管委會,管委會都要撤銷規定
何況就算區分權人大會通過的法案
違反平等原則
被人告下去也是要撤銷的


是的!

以前我住的大樓管委會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
在頂樓設置大型曬衣設備。
結果頂樓住戶一狀告到某機關,
就限期拆掉了。據說因為該處為避難平台,
不得設置建物阻礙避難。

所以管委會也不是一定都對的!
舊 2013-11-11, 06:57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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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bee離線中  
jornad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5
引用:
作者semmy
管委會委員並沒有自己制定規定的權利,不要自我放大!很多事情,沒有多數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屋主的授權,政府法規的同意,管委會作的都是違法的!

就像你說的,政府法規中並沒有明文說停車場該怎麼停,但在那古老的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中,就已經說明公寓大廈中的汽車停車場,是可以停放法定『車輛』的,這時很多社區的管委會都還沒出生呢!(民國84年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既然政府的公文都說可以這麼停了,管委會憑什麼自以為是,認為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



很多社區都有大會通過只能停汽車,機車也是只能停機車位,只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這地下室才比較好管理,不然放雜物一大堆,甚至備油都有,又亂停機車,火災來就知道了,這種訴訟已經很多,所以知道的社區都會在大會先通過相關法案。
要連續罰款也有法源可告發,即使告到法院也是沒問題。
舊 2013-11-11, 08:34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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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nada離線中  
PioneerELIT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14
引用:
作者ozaki100wsp1
本社區最佛心在格子裡不能堆放危險物品.及違建外隨你使用.....

危險物品的定義由誰認定?
機車就是危險物品之一
管委會說了算
所以說到底還是管委會權利過大的問題
舊 2013-11-11, 08:55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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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neerELITE離線中  
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jornada
很多社區都有大會通過只能停汽車,機車也是只能停機車位,只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這地下室才比較好管理,不然放雜物一大堆,甚至備油都有,又亂停機車,火災來就知道了,這種訴訟已經很多,所以知道的社區都會在大會先通過相關法案。
要連續罰款也有法源可告發,即使告到法院也是沒問題。

雜物、汽油,這些東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消防法就可以處理了,只是有一定的法定處理程序而已,與機車可不可以停汽車停車位,根本毫無干係

要比漏油,汽車的油比機車來多;要比危險,失控的三寶汽車比三寶機車更危險
舊 2013-11-11, 09:43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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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離線中  
jornada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5
引用:
作者semmy
雜物、汽油,這些東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消防法就可以處理了,只是有一定的法定處理程序而已,與機車可不可以停汽車停車位,根本毫無干係

要比漏油,汽車的油比機車來多;要比危險,失控的三寶汽車比三寶機車更危險


你講的消防法規是可以馬上檢舉罰款的,比較好處理。

所以我說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通過 車位專用只能停汽車;機車位僅能停機車,就ok了,告上法院也不怕,因為原車位規劃專用精神,及區分所有人通過,
這種訴訟不會少,隨邊都可找的到,只是看管委會有沒有空玩而已,法庭上法官也是站在管委會比較多,因為管委會代表社區大多數人。
舊 2013-11-11, 09:55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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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nada離線中  
dreamla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30
所以 只要開會,多數人同意水汽車不能停機車 在法律上就站得住腳,可以這樣做是嗎

那麼,如果開會,同意某一戶一走要搬走 可以這樣嗎

或是開會,同意 汽車也可以停機車位

只要是開會 同意 就可以是嗎

那是否是法律下,開會通過即可,是必要條件

涉及人權和公共安全是否可以不管

比如有人買了社區一半以上的單位,想在社區中放核廢物 是否可行


引用:
作者jornada
你講的消防法規是可以馬上檢舉罰款的,比較好處理。

所以我說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通過 車位專用只能停汽車;機車位僅能停機車,就ok了,告上法院也不怕,因為原車位規劃專用精神,及區分所有人通過,
這種訴訟不會少,隨邊都可找的到,只是看管委會有沒有空玩而已,法庭上法官也是站在管委會比較多,因為管委會代表社區大多數人。
舊 2013-11-11, 10:49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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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lay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dreamlay
所以 只要開會,多數人同意水汽車不能停機車 在法律上就站得住腳,可以這樣做是嗎

那麼,如果開會,同意某一戶一走要搬走 可以這樣嗎

或是開會,同意 汽車也可以停機車位

只要是開會 同意 就可以是嗎

那是否是法律下,開會通過即可,是必要條件

涉及人權和公共安全是否可以不管

比如有人買了社區一半以上的單位,想在社區中放核廢物 是否可行



忍無可忍!住戶聯手趕惡鄰 法院判強制遷離
舊 2013-11-11, 11:26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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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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