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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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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別說1個鋁罐.哪怕只是一根香菸(依法律認定為有價財之物品) 個人價值觀已認定損害到自身權益.當然告阿. 問題是先回到本質好了. 告.不告.憲法賦予的權利. 而不應該是為了表達自身觀點與價值觀的"工具" 相信那位被拿走雨傘的"苦主"應該不是在意那雨傘值多少. 就是看不慣這種行為吧.沒經過我允許.卻拿走. 那如果是LV等級的高價雨傘勒?? 你不告嗎?? 換成是我一定告到底.誰鳥他新聞標題70+的阿尚怎樣. 就是為了出一口氣.不是嗎?? 但話說回來.為了這口氣.社會付出的資源已不合比例. 報案-檢方-法院-民事-刑事------------- 就為了一支雨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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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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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遺失物屬於公訴罪
然後...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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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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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 VS 情理法
在訴訟大國 美國就不會有這種爭議 告與不告,是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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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風格很直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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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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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教育意義與付出的"成本"不合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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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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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 但在台灣.....這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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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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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 當然只要是拿人家的東西 就是侵占 跟價值貴重與否無關
於情 誰掉了一把傘會去報警? 不否認此老婦貪了一把傘 不過 法官也不是那麼無情 所謂的微罪不罰 所以應該也不會有事 對於一些所謂撿資源回收的 其實真的很討厭 很多都不是撿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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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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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另一邊污更多 卻老是指責對方貪污 自己清廉 這才更好笑 (雖然收一億跟收十億都是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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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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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全都有吧 政X獻金, 這東西跟收黑錢 只是抬面上跟抬面下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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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風格很直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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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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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教育意義還是有 像玻璃娃事件不就教我們,要量力而為 雨傘事件讓人知道不能隨便撿無人物 教會一個,就少一個會犯同樣錯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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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風格很直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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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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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表面上真是一支傘, 但背後可能是幾十支幾百支雨傘, 還可能牽涉其他大家一向認為不大值錢的東西。 如果這個判決可以起到教育作用, 以後雨天大家放在店舖門口的雨傘都不會給人拿走的話, 這個付出的資源可能是值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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