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47
|
引用:
台灣很多上面的人都有一種爛習慣,不想當壞人 以我們公司來說,我們team裡面有個學弟,根本就不行 工作馬馬虎虎,出問題就裝死,一般公司或許沒關係,你混一混就算了 我們公司是金融業,工作上常常是幾億幾億的錢在跑,混出事來誰扛的起 常常一個星期一小錯,一個月一大錯,成了標準的人見人怕鬼見愁 但是反應給上面的,上面的總說要給他機會,事實上就是上級是爛好人,不想當壞人, 然後呢,上上級是太極拳高手,什麼事都裝不知道,為什麼裝不知道??? 裝不知道就不用扛責任,出了事就讓第一層的上級和與他同班工作的人去扛 以這次事件中的公司還可能有另一種情況是有後台(好像是公家機關委外經營的公司) 這種混到天昏地暗的常是某某某民代介紹來的,普通小主管哪有這種膽子敢炒她 只好想辦法叮到她自己受不了辭職(別讓我猜中就是這個女民代介紹去做的) 大家都說不適任就開除???要真照勞基法規定,勞基法有規定不適任就開除這種事嗎??? 另外何謂不適任,工作不會作嗎???以我舉剛剛我們公司裡面的天兵學弟來說就好 你說他工作不會作???可以會作啊,但是一般正常人10分鐘就可以完成的工作 他要花40分,你要怎麼說他不適任,為了開除他去修改工作規章嗎???那可能會改到瘋掉 另外就算小主管認為他不適任,送上去了,上面人事主管又做好人,又壓下來 (另一方面你認為他不適任,是不是某程度上就是給錄取他的人事或是其他高層難看) 多搞兩次,弄不好變成小主管自己有麻煩,什麼問題??你督導不週啊,工作傳承有問題 叭啦叭啦,問題多了,很多事其實不是大家想的這麼容易 尤其是如果公司小有一點規模,常常有很多問題不是說炒就炒的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0
|
引用:
勞基法沒有不適任就開除這條規定,可是依法你可以資遣他 依法行事有那麼難嗎?老是有人喜歡搞逼退開除這套 然後要逼退員工前還上網取暖一番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
女議員長得還不錯
__________________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無
文章: 6,501
|
誰說沒有不適任的法條??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很明顯這個事情 雇主有錯勞工也有錯... 老闆定的遲到內規完全抵觸法條...屬無效 員工遲到未請假可以以曠職論... ![]() 這篇文裡有說 員工一個月只上班十幾天 一般員工如果週休2日 一個月也才上22~23天班 如果員工常請假 而老板也准假...那是誰的錯? 員工有錯(遲到)不代表老闆就可以惡搞(亂扣薪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321
|
引用:
沒這回事,加拿大也是一樣 ,去年溫哥華國際機場警察用電擊槍電死人的事件,後來還不是判警察無罪,真可憐,那個歐洲來的受害人不會說英文,一個人坐在機場 大廳將近10個小時,沒人理會,後來警察問他,也沒找翻譯,竟然把人電死,TMD 離譜, 上個月還有警察沒有確認任務住址,在列治文市區衝進一間中國人民宅,把屋主打了一頓, 警察局長出來第一次說明也沒道歉,屋主告上去,警察局長才出來道歉 2 次,現在看 要怎麼解決,最近 RCMP 一直出包,警察素質越來越低,交警也是亂開單!!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
要開公司...記得要熟讀勞基法.....
今天那老闆把薪資結構改一下就沒這問題了.. 底薪18000 餐費補助3000 職務加給9000(小嘍嘍也是可以給職務加給..) 全勤獎金3000 這樣也33k 請假不扣全勤(但病假事假要扣薪水).. 遲到扣全勤500元..3000為上限.... 這樣搞還有個好處... 年終獎金只要算底薪. 該把人資遣就趕快叫他走.... 付他這個月的薪水..下個月資遣就要多算這一個月的年資... 預告工資一般就20天..給一給就算了...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9
|
所以說 台灣的民意代表基本上只到羅馬帝國的
護民官 階段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
引用:
明明是 KNIGHT+49 什麼時候變成 RICHMOND 了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貝克街
文章: 41
|
引用:
同意+1... 遲到跟請假這麼多次... 直接請他回家吃自己不就好了... 幹嘛自訂高額罰則... 而且遲到一分鐘就500這也太扯... 若是遲到個30分鐘罰500我覺得還稍為合理一點... 員工自己也是很白目... 經常請假跟遲到~也不想想他薪水已經很高了... 還自以為是~大頭症太嚴重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