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
看完以上大德回復小弟還是有一事不明請教
撇開各廠快樂表灌水時速不說單以GPS顯示速度和校正精確測速像機來談 限速一百高速公路上GPS顯示到多少才會被照相? 1.101 2.111 謝謝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7
|
這篇好假~
哈~~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
撇開速度問題,我只覺得如果覺得前車慢,就對別人車閃大燈非常不好,這樣容易讓人眼睛看不清楚,或者讓人更緊張,反而造成危險,如果發生意外,可能也不是一台車的意外,而是連環車禍,這樣子不是造成公共危險嗎?所以,嫌別人慢者,自己想辦法超車就好了,切勿隨意閃大燈。這篇以上有的人發表的言論,論及閃別人大燈者,我就非常不以為然。
還有,更有些人更惡劣的,例如跟車跟很近,超車後再煞車等等,都是沒品的人。自以為自己開車技術很好的人,最容易發生車禍,自己出事還會連累別人。 另外,愛一直變換車道(超車)的人,他其實是在佔用別人的安全車距,看似沒什麼,但已侵犯別人的路權,萬一前面發生狀況,就來不及煞車,大家撞成一團了。正所謂害人害己。我本身開車也不慢,但我都在速限左右1∼3公里(可能有人覺得慢了吧),但我常看到很多人開車的習慣就是跟很近,就算沒塞車,也跟很近,真是莫名其妙,像這種的,我都跟他保持距離。 此文章於 2009-08-26 10:26 AM 被 jshj0314 編輯.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mask
文章: 1,069
|
引用:
不是好心∼是避免爭議 其一是測速器的準確性 還有 T牌時速表灌水多 是公認的 結果造成 T牌 已經龜的更龜 ![]()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
參考官方說法
參考官方說法:
96年2月10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以雷射測速器照相舉發國光客運公司超速違規事 件,並無報載「測速器灌水、誤差逾10%」情事,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雷射測速器之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6年1月1日開始依「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規定,對新品實施檢定,而於施行日前已使用中之舊品,則自97年1月1日辦理檢定作業。本件 國道公路警察局於96年2月10日所使用之該測速器,係屬使用中之舊品,當時無須辦理國內檢定, 而係以國外認證方式辦理,以確保其可信度及準確性,適法性並無疑義。 (二)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內容,法官並未質疑該儀器之準確度,僅對人為操作部分,提出「不 能排除誤差動作之可能」。另法官衡酌國光客運公司提出該違規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為102.9公里, 且經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之認證,因此,法官認為警方測速之結果有失真之可能,採證結 果是否足堪採信,顯有疑義,撤銷原處分(限速100公里,行速116公里超速違規)。惟仍認定違 規人102.9公里超速屬實,裁定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處分為裁處罰鍰新 台幣3,5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 (三)有關取締爭議部分,國光客運公司提出該違規車輛之行車紀錄器,並宣稱裝設有自動油門控制器 ,惟自動油門控制器並非自動煞車或減速器,即使車速到達設定門檻值時,油門會自動斷油,惟 引擎動力已輸出,車輛應仍在加速狀態下,只是加速逐漸趨緩(如:本案地點為下坡路段),因 此車子速度不可能於自動斷油時即立即降速,仍然有可能達到本案原測定之速度。惟本案係屬96 年發生之單一個案,國道公路警察局因法官最後仍認定違規人超速屬實,因此,國道公路警察局 尊重該法官此一個案之判決。 (四)依前述說明,本件係新聞媒體之擴大渲染,業經澄清說明,並未再衍生事端。另查國道公路警察 局於本件個案所使用之LTI新型PDA測速器(雷射測速儀),經內政部警政署清查,現行使用之數 量計有68套,本(97)年依據國家標準,均已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證書(檢定準確度 公差為+2公里、-3公里),有效使用期為一年,亦即每一年需再辦理檢定一次,適法性及準確 性並無疑義。 內政部警政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目前所使用之各種交通執法測速器材,非經檢定合格,不得使用, 並加強維修保固督考工作,以維護民眾權益,確保執法公信力。 ------------------------------------------ 一、重點摘錄如下: (一)最高速限100公里。 (二)警方測量行速116公里,屬超速違規,應罰3,500元。 (三)行車紀錄器記載為102.9公里,屬超速違規,仍應罰3,000元。 二、其他法條解讀: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超速要罰。 (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駕駛汽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前提在「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 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其中「得」的意思就是可與不可皆宜,換句話說,縱使超速 未逾10公里,舉發本屬正當,若不舉發,也沒什麼不對,就看那天執法人員有沒空之類。 (三)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 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前開所謂最高速限,應照同法第5條解釋之「速 限標誌指示」,即速限100公里,最高速限即為100公里,至於超速未逾10公里免予舉發, 其實業已超速(原文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三、爭論超速10公里差距,在本案相差500元(非為罰與不罰,而是罰多與罰少)。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2
|
引用:
還好 有大大出來解釋 不然看其他人說的 我在台灣都不知道該怎麼開車了 所以我以前根本沒錯 在限速100 開100 並沒錯 以前在美國也聽說有+5 mile 沒事之說 結果有一次 55 開 55 車子是 prelude 只因超過警車 結果就被罰75美金 還去上半天講 習 真是幹死 誰說 +5 +10 不會抓 |
|
![]()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家中
文章: 89
|
引用:
別人超不超速, 那是交通警察的事, 犯不著用自己的車來擋別人的車, 用自身安全來硬要別人遵守交通規則. 開車有一定的駕駛默契, 就像狹路會車有人讓車一般, 若是執意路權在我就硬擠, 雙方都沒好處. 既然別人比我快, 我前方也沒車, 讓他之後又不擋我的路, 何苦執著在我已是上限的速度, 其他車就不能比我快? 為了自身安全讓路給不要命的超速者, 有很難嗎?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828
|
引用:
同意您的觀點 我認為重點不在超速與否,而是用路權的問題? 今天大家都是用路人,有人要趕路超速,加上內側本身就是超車道,本來就該讓給後方速度較快的車輛先行 道路是大家的,路權也是大家的,彼此尊重一下,又何妨? 內側開100定速就算了,我在二高碰過多次內側開90左右,還跟中線手牽手一起走的狀況... 這豈不得叫我連續切兩個車道到外側去超車???
__________________
*貧窮業餘吉他手的相簿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
引用:
奇怪哩..怎麼都是講警察內部規定, 或者是警察好心. 是真的不知道嗎?? 限速 100 開 101 被照到就要罰是誰告訴你的?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公布日期】98.06.26 【公布機關】內政部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2
|
引用:
我不了解 既然要為違規 那為什麼要遵守 一定要在 內側超車的規定 你也可以在兩部車之間超車啊 也可以在路肩超啊 沒人阻止你啊 反正那是警察的事 不了解 既然要違規 為何那麼堅持在內側超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