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22
|
引用:
目前只能想到這些方式了,暫時想不到其他方式,所以沒有想補充 看看有沒有造成問題的方式杜絕,這是好事呀~不知道你們在氣什麼 ![]() ![]() 還是因為我說的太直,讓你們想成我是慫恿人去幹壞事? ![]() 如果這樣那我說聲抱歉了 ![]() 此文章於 2024-05-21 11:00 PM 被 音哈 編輯.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26
|
引用:
這個不知道兇手是怎麼想的? 高雄也有捷運啊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356
|
引用:
你無心的事也別去在意別人說的了..有些人是沒事找事的..光封鎖的文根本也不想看. 只是以前好像有個法律單位說是不能教導人如何"做案". 好像說也有罪責?(和煽動罪不同) 所以不要在網路上發表指導教人如何犯罪方式是好..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27
|
引用:
我也知道我是馬後炮 所以我一直保持平時這個念頭不要忘記 不要在慌亂的時候一片空白 當然希望一生平安不要遇上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22
|
引用:
了解~這是我的疏失~也感謝你理性說明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
引用:
不知道錯哪裡?? 假設今天你是受害者的家屬 我若回文裡寫 "唉 那個男的太笨 應該把刀固定在手上 那肯定可以多砍幾刀 搞不好還有機會砍死幾個人" 你會怎麼看待我的回文 今天你可以回文回得很輕鬆 事實上是你就是冷血 因為事不關己 不用表現得你很理性 你只是按事實去分析 但是在我跟一些網友的眼裡 你很可怕 就這樣 看得懂就看 看不懂就當我對牛彈琴 ![]() ![]() ![]() ![]()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22
|
引用:
恩~了解,抱歉阿,讓你們覺得不舒服 下次我會再三思考再聊 可以給個改正的機會嗎?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
這位犯案的姑且不論, 看到有網友憂心家裡的事情的部分, 感到共鳴.
我對於不想一起去生活而留下來的親人感到有些難過, 且親戚又開始鬧. (真不懂這時候怎麼還去買房... 來哭說都買了?) 很多人罵我怎樣, 但說真的, 這些經歷換人來扛看看. 想離開已經是很理智, 也很佛了. 我爸又被借錢...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
引用: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是教唆還是煽惑呢... 要看雙方是否有認知到對方的存在 我叫你去做..你去做了,是教唆 我跟大家說,然後某個人去做了..是煽惑 所以就看...將來犯這案的神經病,有沒有在本串討論...跟"音哈"對話過..(還要看對話內容) 成罪還需要多一點證據.. 例如我問音哈..砍人用哪種刀比較好....只要回答了,那就一起關吧 偵辦過程,不會很舒服的...一定會有記者跑來問,你是否有叫XX去砍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