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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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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補考的概念而已, 講得那麼複雜~ 補考過了就等於一個好理由, 說白了就是這一句.
只是普通人可能不會有這個補考機會而已, 畢竟已經被當掉了(發生事故當下是酒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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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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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是證據,不是要件,所以不會有發生傷害結果就會成立酒駕的情形。 況且實務上要起訴酒駕本來就不會以對方是否受有傷害的證據來做為是酒駕否成立的判斷基準。 明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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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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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塔綠班近期內 有俏房東8000含睡的立委 有辦公室才幹過人的新聞局長 有法院認證**妓的召妓議員 我覺得你的解釋是可以的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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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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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討厭民進黨及酒駕 但查了一些案例後
認為丁的不起訴還算符合常見判例 (先不討論合不合理) 照丁的濃度換算 除非上路距離酒測已達半小時 否則應該不至於超標0.25 肇事地點與住家路程大約10分鐘左右 所以 警方未回推也算符合前例 不過一些案例也顯示 0.15-0.25 中間的模糊空間太多 幾乎都淪為法官檢察官自由心證的地帶 一些案例回推後明顯大幅超標0.25 到0.3多以上 但法官不認同回推方式 一樣照判無罪 當一個法律模糊空間大時 倒楣的只會是底層人民 比起這案 更厭惡的是陳柏維的肇事逃逸 丁是前日飲酒講起來是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酒駕 但陳這種撞到人 溜之大吉的行為 已經算是罔顧人命 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後續的到案、和解等行為 也明顯都是被動作為 這種行為垃圾多了 此文章於 2021-10-07 09:18 AM 被 GOLDH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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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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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去明白這幹什麼? ![]() ![]() ![]() 我又不像你有份安定的薪水 我甚至連1450都沒領到 ![]() ![]() ![]() 話說回來,綠畜若是願意分我一些海角好幾億億以下的零頭 不要說是擋子彈...我連共機都會去給它打下來 ![]() ![]() 沒錯!我就是陳明通所說的豬狗禽獸 https://youtu.be/vdnKDv82y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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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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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以前的觀念... 只要測的出酒精濃度不管有沒有超過0.25
發生車禍就屬於"公共危險罪" 是經過修改還是我記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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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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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被送不見得會被判 現在的爭議就是如果現在是一般沒背景的是不是也一樣連起訴都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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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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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剛好壓線,可以過也可以不過 平均每小時0.0628毫克代謝率,20分鐘就有0.02,加上0.23就超標了, 就算沒有公共危險罪,酒駕肇事仍是事實。 我也覺得陳問題比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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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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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前面指控檢察官濫權追訴的依據在哪裡? 既然本件有不成立酒駕的可能,檢察官偵查後,所得到得證據連起訴的門檻都達不到,自然只能做不起訴處分了。 哪來的濫權追訴?? 先弄懂法律規定再來說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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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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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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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命看! ![]()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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