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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1,577
引用:
作者惡蟲
有人笨到公開在問被害人的身分嗎?

但是對兩人的同學來講,有些同學本來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的,但是看到了男生的名字,就有可能反推出女方的名字,於是就知道被害人的身分了。

有時候,這種事情在同儕間傳開來,對被害人就是一種傷害,而網友們正在不自覺或是不在乎的對被害人追加傷害。



理論上,這件事在學校應該早就傳開了.....田姓好青年自我宣傳,再加上同儕間的宣染....
     
      
舊 2021-03-23, 09:48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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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man+++離線中  
skydiv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我只想說網友實在太有才了!
得罪了網友哪裡走?
 
舊 2021-03-23, 10:20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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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diver離線中  
healthfirst.
Golden Member
 
healthfir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5
引用:
作者pinkman
時下年輕人,為了吃免費鮭魚餐,都可以一窩蜂的去改名了。
這種事......難道不能如法泡製?
唉,法律好像是在保護懂得(或有錢請得起大律師)去知法玩法的人?

改名是合法的
吃免費餐是業者自己的遊戲規則
他們又沒作奸犯科
怎麼能跟這種違法的事相提並論?

法律只是一項工具
越了解工具如何使用的人就越能得利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1-03-23, 10:30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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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離線中  
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引用:
作者惡蟲
有人笨到公開在問被害人的身分嗎?

但是對兩人的同學來講,有些同學本來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的,但是看到了男生的名字,就有可能反推出女方的名字,於是就知道被害人的身分了。

有時候,這種事情在同儕間傳開來,對被害人就是一種傷害,而網友們正在不自覺或是不在乎的對被害人追加傷害。

讓被害人還得天天面對加害人,這樣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
家暴法都可以要求言語侮辱的加害人員離開受害者的生活圈
然而這件事還要考慮加害者的受教權,讓被害者在學校還會碰到家害者,對其他同學來講,原來幹這事還可以在學校混下去。
兩害取其輕啦!學校這作法不對,當然要鬧到大。
有些事法律就算禁止,也非做不可
__________________
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21-03-23, 11:05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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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hoba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A=35067&tnum=1

看起來並沒有放任,但殺了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

而南投縣政府是:
https://i.imgur.com/PxBaBCP.jpg

自己幹過的事刪文就會消失嗎?

現在有咕狗大神,有本事學中國把咕狗關到牆外去說

隨帶一提,咕狗家賣的洛陽鏟成色不錯,可以挖很深喔,連祖宗十八代全都給你挖出來

看了上面巴哈的聲明公告,南投縣府怪怪的

第一次來函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問題是這兩條是保護性剝削跟性侵害的「被害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23&flno=1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80079&flno=13

第三次來函說違反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這個就沒問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6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11&flno=83

但第四次來函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3項、第94條第1項,裁罰六萬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4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94
46條是為了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這跟內容分級比較有關吧.....

用103條裁罰還比較合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50001&flno=103
94條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103條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是為了罰比較重嗎?
舊 2021-03-23, 11:46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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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如果都是秉公處理, 而且都很迅速確實, 也不用等到網路流傳要去特別... 嘿嘿.

所以我前面引述的那位"先知"就是明白的提出上位者堅持要下面的人遵守的, 往往就是上位者自己在違反的東西.

一種反指標的意思.

此文章於 2021-03-23 11:56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舊 2021-03-23, 11:54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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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小肥羊
讓被害人還得天天面對加害人,這樣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
家暴法都可以要求言語侮辱的加害人員離開受害者的生活圈
然而這件事還要考慮加害者的受教權,讓被害者在學校還會碰到家害者,對其他同學來講,原來幹這事還可以在學校混下去。
兩害取其輕啦!學校這作法不對,當然要鬧到大。
有些事法律就算禁止,也非做不可

這件事發生後,加害者至少要永久遠離受害者十公里以上吧!

而且要先去少年監獄關幾年。
舊 2021-03-23, 12:07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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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chocobo
Master Member
 
chocobo的大頭照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路邊的電線桿
文章: 1,537
如果只罰6萬~可以把對方祖宗18代全給掀了...划算喔~
我贊助......................
法律治不了你~我也要你永遠在背後被人家指指點點~
做了壞事~還想靠惡法保障隱私....以及不該被保障的權利
那...受害者人權在哪??
__________________
[SIZE=3]
●●2018年新公告,
1.K5電腦椅還是有在賣,以前賣的椅子要修請私訊~謝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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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椅子售後服務請PM留言,會盡快與您聯絡
2.EVGA Associate Code:7PCSTFOKKX2I9FF

此文章於 2021-03-23 12:44 PM 被 chocobo 編輯.
舊 2021-03-23, 12:43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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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cobo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有開放贊助帳號嗎,巴哈的版主骨頭挺硬的。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21-03-23, 12:56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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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現在在線上  
pckangrj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90
小弟也想來贊助 ,昨天去註冊巴哈帳號.

引用:
作者Crazynut
有開放贊助帳號嗎,巴哈的版主骨頭挺硬的。
舊 2021-03-23, 01:15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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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kangrj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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