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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6 您的住址: 豆漿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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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這個判太重
而是其他的判太輕 媽的 殺人跟酒駕撞死人判的竟然比香蕉案還輕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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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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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重?一罪一罰加一加剛好而已?
是酒駕罰太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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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強鬥狠終日險 仁慈寬厚彌天高 觀心不用腹中取 看人何需面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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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18
文章: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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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那位害死100多人的建商,記得判5年而已。
當時報上有登,法官說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就是5年,不能再多了。 不知道後來法律改了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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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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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數學問題...
他已於2015年遭認定性侵11女子.....他針對另9名被害人..... 總之共20人 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60-200年..合併30年.剛好而已 如果是館長,一人打趴20人...傷害啊... 6個月以下....累加最多10年,而且因為互毆...會更輕.... 酒駕撞死人,.就第185-3條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撞死再多人也是一行為觸犯數法律,以一罪論處 李宗瑞,純粹就是他自己耍白,錄影存證 有些人.如果沒證據..搞不好就算了,影片一外流,不跳出來告,還能怎樣 有證據,檢方就辦啊...加一加...就是那麼多年.... 就跟軍方虐狗案一樣,就有白癡錄影po網嘛 沒錄影,你說班長虐狗,有證人,也就只辦班長 沒證人,你說個鳥....班長跟其它人當然說沒有.... 有錄影...大家一起被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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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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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法已經廢除連續犯
如果放在修法之前 他的刑期大概只需要乘上1.33~1.5 修法之後 一罪一罰,刑期是乘上十幾~幾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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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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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迷姦, 跟迷姦影帶外流到幾乎每個正常男人都看過你的身體 都是受傷害 但哪種影響更加嚴重? 我認為是後者. 甚致我認為第一手外流者都應該要加重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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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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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對了,若干年前 我在花博某個地點休憩 真的看到某個擔任Model的女主角 本人已經明顯消瘦,沒化妝跟刻意打扮 但是近看仍非常亮眼,的確蠻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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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8
文章: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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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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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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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金融海嘯裁員樂 讓慣老闆裁到爽為止
也沒有人被追究 ![]() ![]() ![]() ![]() ![]() ![]() 周遭還有被裁掉 領到不少錢 此人幾個月後又回去上班 說是裁過頭 只好再挖回去上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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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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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葉少爺是同一場車禍撞死3個人,所以沒有一罪一罰 另外他是撞死兩個人判6年,執行3年1個月後假釋 此文章於 2018-09-03 04:28 PM 被 Jo Jo Ch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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