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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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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16-03-06 07:34 P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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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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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幹,檢舉個毒販都沒有1萬5了,一個贓物罪能有1萬5的檢舉獎金??? 而且上次縣市長選舉查賄獎金都還沒影咧,國防部才幾天而已就發下來了?? 國防部是自己嫌錢太多了沒地方花是不是? 此文章於 2016-03-06 07:40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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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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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二、一切調查皆依法辦理,由於魏姓民眾公然販售機密資料,為瞭解洩密管道、數量和來源,因此進行相關調查程序,程序都是合法;魏姓民眾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憲兵同仁才前往家中,但憲兵沒有搜索,而是該民眾自己拿出三份文件,然後到女兒房間使用電腦,將在網路上公開販售的訊息下架,過程中憲兵皆有錄影和錄音。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20160306/809796 當然,裝睡的是永遠叫不醒,你就繼續睡吧 ![]() 此文章於 2016-03-06 07:43 PM 被 LDS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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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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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憲指部就砍了算了,本來精實案就要砍了,不過被某人強留....我也以為這單位有點實力
想想當初要砍憲兵不無道理,要大裁軍,當然要留有戰力的部隊,砍憲兵,承平回歸司法,軍人就培養戰力去...合理 軍檢都砍了,留手腳也沒啥作用....爛泥敷不上牆....我看也不用留了 ![]() 此文章於 2016-03-06 07:49 PM 被 ck789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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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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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後警察抓毒販後 記得要給毒販獎金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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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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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來源請求? ![]() 此文章於 2016-03-06 07:59 PM 被 人生現在才開始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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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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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人喔! 邏輯概念就是不好 把人帶上車後要人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然後到了現場又沒搜索只有蒐證 哈哈哈... 然後 第一點:那個時代的白色恐怖不就是共諜案,作家柏楊不就是這樣子被人家搞 第二點:如上 第三點:重點在偵訊,沒檢察官沒案號,這樣子能偵訊???時間超過晚上六點,有跟魏姓民眾說他可以拒絕被帶往憲兵隊偵訊??? 偵訊前有向魏姓民眾宣告他的法律權益嗎??有讓他找律師嗎?? 此文章於 2016-03-06 08:08 PM 被 judoy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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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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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目前相關新聞中專業度比較夠的一篇,其他的包含PTT上的文章內提到的搜索合法性問題幾乎都是錯的,供大家參考:
憲兵搜白色恐怖文件 法界:太隨便 稍微講一下,實務界在碰到敏感度較高的案件時,警方一般正式的做法是會先報指揮。 所以本件看憲兵隊是否有報指揮,就知道這次憲兵隊處理上是否有常識了。 其次,進行搜索前會先聲請搜索票,沒錯,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用聲請,但那通常是特例,就算警方偷懶玩當事人同意搜索,也不會在這種敏感度高的案件玩,憲兵隊明明就在軍事審判權被拿掉後就被大幅縮減權限了,還不知道警惕,現在居然敢弄個同意搜索?還弄到當事人跑到PTT爆料?人家警察玩同意搜索就沒事,憲兵隊玩就出事? 用一句軍中的話來形容: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的。這次憲兵隊就是出了不長眼的,都不看一下剛上台的是哪些人,被修理是剛好而已,如果這次有報指揮就算了,沒報指揮的話,就算搜索被認定為合法,憲兵體系恐怕自指揮官以下都得被震一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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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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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6日下午發布新聞稿,針對魏小姐宣稱其父遭憲兵違法搜索一事,作以下五點說明:
一、政戰局2月19日獲悉3份機密文件遭魏姓男子在網路上公開販售,基於機密維護之職責,以及考量網拍文件涉及相關人員個資,即通報台北憲兵隊依法偵處。 二、台北憲兵隊於當日晚間約晤魏先生,魏先生坦承持有並販賣該文件,經其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後,即由專人陪同其返家,並由其自行取證交付文件,過程中同時進行錄影蒐證,憲兵隊人員並無進行搜索之動作。 三、由於魏姓民眾主動提供持有之機密文件,以及本案相關資訊、線索,政戰局為追查外流機密文件之確實數量、來源及流向,遂派員於3月1日聯繫魏先生,希望協助釐清案情,並依相關獎勵規定,擬核發獎勵金新臺幣15,000元整,但為其婉謝。魏小姐在ppt網站對有闗情節的質疑與事實不符。 四、憲兵執行各項勤務皆依據法律規定,並無違法濫權之情事,國防部要求憲兵指揮部對違法案件之偵辦,凡涉及人權與司法正義均應謹慎處理。 五、國防部已通知憲兵指揮部,本案既為依法調查之案件,台北憲兵隊應立即檢具相關卷證資料,儘速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昭公信。 真想看司法怎麼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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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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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約談到案說明,約談本來就沒有違法,有可能你是以證人身份被約談。而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 所謂的依法是指依照法律規訂辦理,而不是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權。 超速依法就是開罰單,當場舉發。那有什麼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權? 若不合當事人的意,應依法申訴或打行政訴訟。 組織犯罪條例就是依照法律規訂辦理。若全案調查終結或要終結前,依法應行使司法權,限制出境、拘留並函送地檢署偵辦,事證確定之後起訴進行羈押。起訴的理由法條仍還是一般刑法的法條。而不是以組織犯罪條例的名義。 民、刑「刑事中告訴乃論罪項」事訴訟是依法規定,行使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判定。不是行使司法權。 此文章於 2016-03-06 08:25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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