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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teszd
給這種薪水絕對不是買你這個人啦
都是買你從原公司帶走的技術

個人的話我相信能忍住得很少
還是應該有法律禁止才對
這絕對不是正常應有的商業行為

主要是要簽訂合理的競業條款,
禁止離職員工幾年內不得幫競爭對手或相關產業做事,
但也要給予適當補償,譬如離職時給予好幾年份的離職金。

如果企業不希望員工帶Know how給對手,
卻又不願意花錢保障員工的權益.........人家當然不會鳥你。
     
      
舊 2014-12-02, 03:14 PM #5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s離線中  
teszd
*停權中*
 
tesz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472
引用:
作者rainwens
主要是要簽訂合理的競業條款,
禁止離職員工幾年內不得幫競爭對手或相關產業做事,
但也要給予適當補償,譬如離職時給予好幾年份的離職金。

如果企業不希望員工帶Know how給對手,
卻又不願意花錢保障員工的權益.........人家當然不會鳥你。

大都是知道的時候秘密早就洩漏了
離職的時候都馬另外找理由

競業條款沒有給補償就無效
不過會過去得才看不上補償哩...
惡意挖角要的是技術,買技術的錢比補償多多了
 
舊 2014-12-02, 08:33 PM #5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eszd離線中  
young000
Junior Member
 
young00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967
找新工作時,記得先打電話跟前公司人資要生活補償金,記得錄音!


引用:
作者rainwens
主要是要簽訂合理的競業條款,
禁止離職員工幾年內不得幫競爭對手或相關產業做事,
但也要給予適當補償,譬如離職時給予好幾年份的離職金。

如果企業不希望員工帶Know how給對手,
卻又不願意花錢保障員工的權益.........人家當然不會鳥你。
__________________
--------------------------------------------
感謝PCDVD維護管理群 ,PM已修復,麻煩7/19以後有PM給我的再PM我,謝謝
舊 2014-12-03, 01:45 AM #5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young00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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