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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文章: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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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競天擇, 物競天擇, 我知道你們這些高高在上的人種容不下我們這些普通或甚至有些缺點的草民們. ![]() +1 但我想我們是無法跟某些金字...[/QUOTE] 難得看到您如此激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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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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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代價? 6個月可交60萬免坐牢這個代價嗎? ![]() 以法律來講只有法官跟你覺得沒有判錯 ![]() 若依事實講是判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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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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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我看不太懂什麼是「法律沒有判錯,事實判錯」? 所謂事實的認定,應該是依據證據 既然您認為事實判錯,那想必有「證據」支持您所持的「事實」 那可以跟大家說一下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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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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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禁閉不等於死亡 這是合理 但是套到個案來說,卻是有問題的 死亡是一個事實 背景是受到禁閉的操練 操練合不合人性那是一回事,是否超過當事人也就是死者的負荷程度 這也很明顯 而禁閉室有沒有事先預料操練可能發生的危險 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禁閉室有事先的身體健康檢查,與現場的戒護士人員 這兩層的檢查證實了整個禁閉過程對於這身體造成的危難是有責任的 被告操弄了整個行為 用非法的權限改了士評會,加速了健康檢查的流程,甚至操作禁閉室的缺額,只為了達到可以惡整的目的 所以在他們的目的下,禁閉室自然對於當事人的身體徵狀採取忽略的態度 縱使被告無故意殺人的意圖,卻無法抹滅他們對當事人的敵意 與試圖造成當事人在禁閉室身心受創的企圖 所以我會認為用 過失殺人 是最合理的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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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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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難得看到您如此激動 ![]() 這次事件激起不少母性的光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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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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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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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證據就沒爭義 就是沒證據... 所以法官只能用一丁點證據判6個月,法匠會說法官沒錯!因為只有那一丁點證據 有當過兵的都知道發生什麼事實,要說我腦補也可以... A:這人太機掰整一整玩玩他(沒想要他死) 幾天後 B:幹...玩出事了 以前當兵機掰欠操的人都麻這樣搞 只是玩完後分兩種 一是累死 二是 真的死 在軍中像上面講的A與B的對話若沒錄音錄影那來的證明? 那種對話沒多久就上演一次~看太多了 這種事只判6個月罰金幾十萬解決? 我朋友也是還很菜時帶手機進去,被門口抓包 馬上是天下第一黑人 被整到在營長面前哭 後來去受訓改成當班長...開始報仇整菜兵 ![]() 只是知道節制沒弄出人命 不然他也會上新聞 此文章於 2014-03-09 11:59 PM 被 我愛E奶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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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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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然爾的結果
就是那麼多的冤獄 反正都是想當然俺 假設一下 反正說得過去就可以 這才是最可怕的民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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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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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或許不應該所有的人都用過失致死下去判 但是一些偽造人評會的應該適用 而不是用偽造文書 否則以後就用這樣整人就好 整死人大不了就判偽造文書而已 怕三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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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4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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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志願役應該知道帶手機不能關禁閉 志願役應該知道過胖的人操課是高風險 志願役應該知道大熱天操課是高風險 志願役應該知道禁閉室專門操人是高風險 志願役應該知道禁閉室的人沒辦法好好休息回復體力是高風險 志願役,特別是陳毅勳,一個人被你操了3天,快死了你看不出來? 志願役,去禁閉室探視的幹部,洪仲丘跟你們反應,你們沒有處理 以上種種構成不作為犯,也是故意殺人的一種 被告負有保護被害人生命的義務,但被告並沒有積極去防止或排除被害人生命上的危險 所以我認為是一審法官腦殘,等著二三審被駁回吧! 此文章於 2014-03-10 11:37 AM 被 呂玲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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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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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去跑了半馬
雖然平時也算有練 但頂多10K而已 真正要半馬才知道路遙知馬力 雖然完賽了但也差不多要掛了 那時候實在感覺到十分的痛苦 只想好好休息 所以洪案讓我覺得只有六個月真的是太誇張 你可以操他 但他掛掉責任就會在你身上 只有六個月感覺就像我不知道他會死 是他身體耐受不住 純屬意外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當初做的那些評量開士評會有的沒的是在開爽的喔? 感覺法官也腦殘了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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