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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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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daaaaa999
法律就是這樣,他有犯罪疑慮,沒犯之前就是無罪∼∼∼而且他的動機跟目的都不是為了要傷人。

假如我看著一位美女,說好想強暴她∼∼∼但是我沒做,所以也不能定我罪阿


刑法裡還是有一條是處罰預備犯罪者, 就是"預備殺人".

所以如果行為被認定是預備要殺人(如準備好預告信和凶器),

就算沒有真的動手或事前被查獲, 都可能用這條起訴.

還有, 假如您那段話若是對著那名女子說的, 那還是會被告性騷擾.
     
      
舊 2016-01-27, 06:03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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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離線中  
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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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a843433
會重判的原因講直接一點,就在於這裡.....


別想太多, 如果沒有加上毒氣, 他放鬧鐘和汽油所判的刑期搞不好比白米炸彈客還短.

引用:
法官根據刑事局等單位鑑定,認定胡男自製的炸彈,屬鬧鐘定時引燃的汽油彈,沒火藥不屬《槍砲條例》的爆裂物,但因搭配可產生致命毒氣氰化氫的裝置,一旦胡男計劃成真,毒氣將迅速溢散,依預定引爆的上午九時許,台北車站約有四萬到五萬人,參加遶境活動的信眾也約千人,勢必死傷慘重,兩人行為已構成殺人未遂罪。
 
舊 2016-01-27, 06:28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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