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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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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45192&mp=108001 預定於當(25)日10時起管制光復南路(忠孝東路【不含】至市民大道【不含】間)南往北全線車道供主辦單位搭建舞台,並於12時起視參與活動人數加強疏導集會地點周邊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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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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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鬼扯 ![]() 1.哪個版本的模擬跟你說只有用大門疏散? ![]() 更何況東京巨蛋也不是僅使用三個主大門做疏散 2.http://www.cib.gov.tw/About/Unit/ 我相信有爆裂物的時候刑事警察局挺有用 不然遠雄其實早就有標好了距離的消防救災單位的圖表,要替遠雄說話,怎麼連遠雄自己的資料都不看 現在連自己說的單位資料都不看了 ![]() 4.地下道作為疏散用途代表你發生災難的時候是往地下室跑,然後經過更長的室內空間來找通道逃生 地下街平常可做商業用途,不代表火災的時候群眾只要通過地下街疏散到其他地下街部分就可以,而是循最近出口到地面層 5.你怎麼不問問遠雄是商場重要還是人命重要? ![]() 台北市可沒欠遠雄天橋跟專用消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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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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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為的是潛盾機工作時不會因振動而影響周邊下陷... 就算隧道上方也會施打,照理說會控制深度不至影響潛盾機作業... 至此,這名教授的論點"聽起來就像在說":地改是為了潛盾機要作業,如果土壤強度不夠,潛盾機不能作業... 若本句是當事人原句,那麼他就是在鬼扯。 只要土壤強度不夠高,無論如何潛盾機都能作業... 有沒有作地改除了可以更好施工,主要差別只是會不會賠錢賠到瘋掉而已... 這跟直接上方開挖差不多意思。 開挖時當然希望開挖範圍愈軟愈好,但同時又希望周邊範圍愈強愈好... 這種期待本身就是矛盾的心態,但實際上只能取得平衡,"錢"的平衡。 所以哪有人希望自己施工的範圍強度要夠? 當然這位教授可能是要表示當初附近應該作過地改,所以表面土壤強度應該不錯... 但問題是本案的深度比捷運深,早前表面地改應該無濟於事,相反的上面愈強下面壓力反而愈大才對。 此文章於 2015-04-25 10:40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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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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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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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素養真是愈來愈差,一代不如一代... ![]() 此文章於 2015-04-25 10:51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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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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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素質高的應該不會去幹記者這種血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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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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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嗎 可是我覺得臺灣記者素質從來沒好過 ![]() 不過以前需求的人數少 是可以挑些中文好更漂亮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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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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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解,巨蛋周邊道路,可以災害避難跟被巨蛋納入災害避難計畫,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個人認為,巨蛋道路可以避難,但不應該被巨蛋納入災害避難計畫內.原因有二: 1.避免影響主管機關權力行使:如被巨蛋納入災害避難計畫內,如遇道路維修,管線鋪設,集會遊行等事項,必須提出災害避難計畫替代方案.道路主管機關權力的行使將因巨蛋災害避難計畫而受干涉. 2.避免失去緩衝空間:就計畫內而言,如遇臨時事項執行,佔用原計畫避難空間,才有空間餘裕作為申請臨時避難計畫使用.就計畫外而言,減少計畫失去功能的損失. 個人意見,參考就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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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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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熊巨蛋目前是審查合格的;如果後面發現委員不小心審錯了!那適法性不知爲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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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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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542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具有撤銷原因,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而使該處分失效。行政處分之廢止係指就原已成立生效之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原處分機關使該處分失效。二者之區別如下 1、對象 前者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包括無效處分);後者係針對合法無瑕疵之處分。 2、宣告機關 前者可由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為之;後者則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3、原因 前者係行政處分本身具有瑕疵;後者係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 4、效力 前者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例外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後者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例外得溯及既往使其失效(同法第125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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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此文章於 2015-04-26 10:07 PM 被 supermaxfigh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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