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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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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得要小心了 , 說不定是專門註冊來引罵 , 然後要提告要賠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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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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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兄弟,這個帳號發文的去看一下吧....
你們也太認真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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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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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解讀有誤.很早以前的A書判決就確立了:
政府不能無故禁止出版,可是書店有權拒絕向出版商訂書或販售某類書籍. 這個例子中Apple就跟書店差不多, 書店店主可以決定書店內販售的書. 美國憲法約束的主要是政府行為. 當然憲法層面之外有其他的東西可以繞開, 比如反壟斷法跟合同法。 美國憲法中有關州際貿易自由的條款有時也會被拿來做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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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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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6月底才有過一波關於暴力電玩的論戰,之前在州長阿諾的強力主導下,加州於2007年推出嚴格的審核法案,禁止讓未滿21歲的人接觸暴力電玩……
專門出演「暴力」式電影的阿諾居然作這種事,挺令我意外的。雖然他的電影,嚴格來說暴力成份都還適可而止。 引用:
這種說法挺妙的,在其他的討論串裡,偶而我也會想貼出這種觀點呢… 回到主題,我想Apple沒有上昇到違憲那麼嚴重的地步吧。否則小七架上鮮少,甚至沒有某些特定廠商的產品,是否也要挨告呢。 我本人沒有蘋果的產品,近幾年連手機都不帶了(全世界都找不到我有時還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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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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