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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
Senior Member
 
42章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學到了...
1.姓賈
2.父母雙亡(知道是意外更好)

這樣的人
儘量避免來往
     
      
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正確圖
舊 2011-05-19, 08:34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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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離線中  
renemilktea
*停權中*
 
renemilkte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198
殺人放火的別怕 有人權廢死護你

捨己救人的該死 有法官律師判你





這就是所謂的?

殺人放火金腰帶
造橋鋪路無屍骸
 
舊 2011-05-19, 08:46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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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milktea離線中  
mhjuang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1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殺人放火的別怕 有人權廢死護你
捨己救人的該死 有法官律師判你
這就是所謂的?
殺人放火金腰帶
造橋鋪路無屍骸


真的是不知道該說什麼~~

此文章於 2011-05-19 08:52 AM 被 mhjuang 編輯.
舊 2011-05-19, 08:49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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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juang離線中  
我是湯姆
Master Member
 
我是湯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殺人放火的別怕 有人權廢死護你 捨己救人的該死 有法官律師判你 這就是所謂的? 殺人放火金腰帶, 造橋鋪路無屍骸!

說的好, 雖然聽了覺得很心寒, 但是您說的是事實啊!!!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過去, 不要再來找我!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舊 2011-05-19, 09:01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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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離線中  
何必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TW
文章: 44
在台灣, 還是算了吧.
知人知面不知心,
遇到事故之類的, 還是讓專業人員去處裡吧.
舊 2011-05-19, 09:02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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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說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這年頭先顧好自己

要出手幫人

先看自己斤兩

不然出事也自找麻煩
舊 2011-05-19, 09:03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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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chage1
Advance Member
 
chage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20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那...這裡有一個問題,對方不願意穿救生衣
搜救人員是不是可以因此不救人?



這樣家屬一樣會提告...
舊 2011-05-19, 09:12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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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ge1離線中  
copland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0
引用:
作者何必說
在台灣, 還是算了吧.
知人知面不知心,
遇到事故之類的, 還是讓專業人員去處裡吧.


專業人員到達後,可能需宣讀一份20頁以上的文件,並至法院公證,並要求發生事故者簽署知道可能發生的危險,那才可以施救。

不然,危險啊!!

就這個事件而言,個人以為,法官的意思似乎是被救者若不穿救生衣,應該先去別家救願意穿救生衣者;或者應送回原處,待其願意穿救生衣再搭船離開。

真是太經典了。
引用:
作者renemilktea
殺人放火的別怕 有人權廢死護你
捨己救人的該死 有法官律師判你
這就是所謂的?
殺人放火金腰帶
造橋鋪路無屍骸
舊 2011-05-19, 09:24 A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opland離線中  
lightwing
Golden Member
 
lightwi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水天相連之處
文章: 3,953
引用:
作者42章經
學到了...
1.姓賈
2.父母雙亡(知道是意外更好)

這樣的人
儘量避免來往

姓買 <=這種姓很少

判決書下載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http://tinyurl.com/42945fv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買裕昌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鮑國光
      黃英傑
      林峰寅
共   同 楊丕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節錄重點

(3)依據前述被告3人證詞,渠等之救生艇抵達臺南市左鎮
區光和里51之8號時,係由被告林峰寅於救生艇右後側
負責操駕,被告黃英傑、鮑國光在前方穩定艇身、照明
,則在買江寅、呂春美2人登上救生艇時,由於黃英傑
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
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
上救生衣。然除被告鮑國光簡單告以艇上有救生衣外,
於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顯然並未確實
執行,
其後果因救生艇翻覆而致生不幸,被告3人未盡
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已足認定。


========

法官這樣搞,很多願意救人的都不願意救了...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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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前必讀提問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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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5-19, 09:25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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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wing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3
以後救人也可以選擇性救

不穿救生衣或照規定來配合

就謝謝在聯絡

此文章於 2011-05-19 09:31 AM 被 cys070 編輯.
舊 2011-05-19, 09:28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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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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