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dahone
Master Member
 
dahon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2,459
引用:
作者pingua
剛吃飽無聊去找一下,居然馬上找到,判3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323

我印象中也是有這事,果然印象沒記錯,
給你按個讚!
     
      
舊 2011-02-02, 09:36 P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ahone離線中  
izumo
Regular Member
 
izum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稻田邊..
文章: 56
引用:
作者wavewang2003
因為 該軍團是受到印度的徵召成立的
最早是由殖民的英國組成的
爾後該軍團仍定期招考 廓爾族的 精菁入盟維持高水準



原來如此呀~

只知道跟英國的關係~

補充感謝~
 
__________________
-----------------------------
PCDVD的繪畫雜想
舊 2011-02-02, 09:46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zumo離線中  
VF-1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引用:
作者2012
舉個例子來聽聽?就一個就好


+1

我只知道在大眾交通工具上結伙搶劫
就是重罪了!

>劫匪扒掉坐在他旁邊的18歲女孩衣服,並試圖就在她的父母面前強姦她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罪

另外
>歹徒有劍、刀、手槍。手槍可能是假的
即使槍是假的,也是重罪一條

參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警方逮捕了八個受傷的dacoits和回收逃跑強盜拋棄在火車上約40萬盧比現金, 40個金項鍊,200台手機,40個筆記本電腦和其他物品,。

40+200+40=280項強盜物品
根據一罪一罰的原則,應該也不輕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5 條 、第 329 條


至於該勇者.....................(我略過! )
__________________
請支持反奴隸銀行新聞運動
(不觀看、不轉貼、不回應、不討論)

想反制爛公司、爛老闆、爛人資的惡搞嗎?
請來ibeejob 發表你那爛到不行的薪水&心情
http://ibeejobs.com/
舊 2011-02-02, 09:46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VF-19離線中  
A級黑豬肉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蠻奇特的...

竟然為了防衛過當而歡呼...

想來這些人應該也都贊成死刑吧?
舊 2011-02-02, 09:52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級黑豬肉離線中  
pets
Senior Member
 
pe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綠島
文章: 1,371
引用:
作者pingua
剛吃飽無聊去找一下,居然馬上找到,判3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323


找的好
__________________
武士:看來我不應該來。
紫霞:現在才知道太晚了,
武士:留下點回憶行不行?
紫霞:我不要回憶,要的話留下你的人。
武士:這樣只是得到我的肉體,並不能得到我的靈魂,我已經有愛人了,我們不會有結果,你讓我走吧。
紫霞:好,我讓你走,不過臨走前你要親我一下。
舊 2011-02-02, 09:57 P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ets離線中  
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pingua
剛吃飽無聊去找一下,居然馬上找到,判3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100323


正當防衛的界線是
防衛手段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必要"
台灣這案子是侵害者只有一人
而且侵害之狀態在被奪槍後已非屬急迫
所以暴頭是"不必要"的
因此判決為防衛過當
真可謂 誠屬遺憾啊

國外這例子 除非他已經把40人殺到剩一個
而且那一個已經手無寸鐵
否則 侵害狀態都還是持續的
應該還是有排除違法的空間

用手對付手
用刀制服刀
用槍抗衡槍
在你殺他的時間點
你手上的武器不能比對方好

而且 一對一跟一對多
都是不一樣的

最後 我覺得尼泊爾那士兵很屌
充分展現了軍人的男子氣概
而且是為了不相干的陌生人
更增添了許多正義感

大家不要那麼酸嘛
舊 2011-02-02, 09:59 P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ugobossxzy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很多人想表達的是: 在台灣受害要自認倒楣~
舊 2011-02-02, 10:01 PM #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rstorm-2離線中  
201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22
那個法官判的很對阿,一對一,畫面會說話,奪槍->已經拉開距離5公尺以上->控制局面->爆頭,這不是防衛過當這是什麼?如果是兩人糾纏在一起,混亂的情況爆頭那判法就不一樣了,別學那些土共糞青好嗎?台灣的法院的確不是很好,但還沒到無藥可救的地步.

就你舉的例子,三年真的算少了,那已經到自衛殺人與謀殺之間的模糊地帶了.

此文章於 2011-02-02 10:04 PM 被 2012 編輯.
舊 2011-02-02, 10:01 P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2012離線中  
E.A.G.Y.O.O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引用:
作者iampcuser
不過他真的好勇,一個單挑40個ㄟ



還好啦,看武俠小說;古時候大陸很多人都可以.....
舊 2011-02-02, 10:06 PM #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G.Y.O.O離線中  
Rasco
Power Member
 
Rasc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chum bucket
文章: 560
我寧願防衛過當被抓去關也不要被幹掉再投胎

搞不好下輩子會變成畜牲勒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1-02-02, 10:08 PM #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sco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11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