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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33
Regular Member
 
liu13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地球村
文章: 74
引用:
作者jokerman
我不認識樓主 不過我支持你

服務業最需要就是 誠信 口碑及負責的態度

最近拋棄式帳號氾濫 看了就頭痛


謝謝您的支持^^

就在剛剛~紐x公司一位王先生打電話過來
說要跟我確認身分寄貨
問了住址跟姓名後又提到身分證><
我回應說那您不要寄好了
他說他們老闆知道這件是後很重視(希望是真的)
王先生說貨會再星期五到貨後宅配寄出(圓滿落幕了嗎?)

"楊先生~我們就別再吵了"

若星期六.日收到貨確認無誤後~我會在上來跟大家報告的!
起碼~表示這家公司老闆重視商譽^^
就 這樣
     
      
__________________
龍個
舊 2005-12-27, 06:19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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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33離線中  
吉川拓也
Amateur Member
 
吉川拓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49
引用:
作者liu133
"楊先生~我們就別再吵了"

其實在下並沒有要跟您吵架的意思 .
而是一開始您的標題就已經錯誤 . 您不是說簡小姐已經答應幫你負責了嗎 ?
那你怎麼又說沒人負責還說該公司員工對你說了 :『我就是不出貨給你 . 你能拿我怎樣 . 較老闆開除我啊』
我只是對於我沒有說的事情表示強烈抗議 .
相信這應該不為過吧 ?

另外請您直接匯款就好 !
ATM 轉帳 :
銀行代號 : 006
匯款帳號 : 0947717-339778

將於收到貨款後將商品寄出
 
__________________
AMD X6-1090T 3.2GHz
880GMA-UD2H
2G/DDR3/1600*2
WD 640G/SATA2
GTS450/1G/D5
海神王
IDEA-460W

舊 2005-12-27, 07:03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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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川拓也離線中  
liu133
Regular Member
 
liu13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地球村
文章: 74
引用:
作者吉川拓也
其實在下並沒有要跟您吵架的意思 .
而是一開始您的標題就已經錯誤 . 您不是說簡小姐已經答應幫你負責了嗎 ?
那你怎麼又說沒人負責還說該公司員工對你說了 :『我就是不出貨給你 . 你能拿我怎樣 . 較老闆開除我啊』
我只是對於我沒有說的事情表示強烈抗議 .
相信這應該不為過吧 ?

另外請您直接匯款就好 !
ATM 轉帳 :
銀行代號 : 006
匯款帳號 : 0947717-339778

將於收到貨款後將商品寄出


不好意思~
現在~到底是誰負責這件事呢???
一下您~接著換簡店長.到最後是王先生???我到底找哪位???
再來~一直到昨天(12月26日晚間)簡店長才跟我說要出貨的訊息.發文則是(12月21日下午)中間相隔五日之多.標題我自認為我沒下錯喔^^
電話中爭執之事不置可否.難道你(我)會認錯?我是沒錄音~你有請放上來吧~
最後~我上面有提到.收貨確認無誤後我會在上來跟大家報告的(澄清貴公司老闆願意負責的態度)一定要老闆知道才行~''~
不管是誰接手~剛剛王先生在電話中跟我說網管出錯.現在由門市接手!
是否也由王先生再次告知正確之流程好嗎?(到底是匯款後立即寄貨呢?還是一樣缺貨得等到星期五呢?還是貨到付款啊?)我怕匯款後跟我說缺貨到某年某月><
先聲明:要身分證相關資料(免談)要出貨就別再刁難買家
就 這樣
__________________
龍個

此文章於 2005-12-27 09:51 PM 被 liu133 編輯.
舊 2005-12-27, 07:25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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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33離線中  
orcish
Master Member
 
orcis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熱火爐
文章: 2,289
ㄜ~~我就有遇過這麼無聊的網管,幫我弄一模一樣的帳號,還順便幫我po好幾篇髒話
------------------------------------------------
新帳號不是罪,也沒人限制新人不准發表意見說..
引用:
作者oseven
有點看不下去了....
樓主先生感覺你好像真的是刻意在打壓該網業代..
因為你說人家將你的帳號移除...該業代馬上附圖回文.,.
然而你的回應卻是說要移什麼加什麼是他在控制...@_@a...這麼說當然沒錯..
但我想應該不會有人那麼無聊吧...很明顯的東西要搞到那麼複雜...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5-12-27, 07:41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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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cish離線中  
kage
Advance Member
 
kag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中壢
文章: 321
引用:
作者oseven
原本此論壇有這麼樣的歧見呀...是不是新進者發個文不合意就被當成拋棄式帳號??..@@
算了..誰叫我最近才註冊還回了這麼敏感的文章....


你可以對樓主發表意見,別人一樣也可以對你的帳號發表意見....

何況這本來就如樓主所說的"我付錢,你出貨"
或許你沒遇過這種事情,但是你遇一次就知道樓主的感覺了.....
__________________

http://www.papadvd.com/simple_title...p?p_code=100475
時時刻刻提醒自己,下次團購要記得買~~

新玩具:BANG & OLUFSEN A8.....還可以啦~~但是不是我想要的聲音......
舊 2005-12-27, 08:15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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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ge離線中  
炎之虛空
New Member
 
炎之虛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引用:
作者liu133
不好意思~
現在~到底是誰負責這件事呢???
一下您~接著換簡店長.到最後是王先生???我到底找哪位???
再來~一直到昨天(12月26日晚間)簡店長才跟我說要出貨的訊息.發文則是(12月21日下午)中間相隔五日之多.標題我自認為我沒下錯喔^^
電話中爭執之事不置可否.難道你(我)會認錯?我是沒錄音~你有請放上來吧~
最後~我上面有提到.收貨確認無誤後我會在上來跟大家報告的(澄清貴公司老闆願意負責的態度)一定要老闆知道才行~''~
不管是誰接手~剛剛王先生在電話中跟我說網管出錯.現在由門市接手!
是否也由王先生再次告知正確之流程好嗎?(到底是匯款後立即寄貨呢?還是一樣缺貨得等到星期五呢?還是貨到付款啊?)我怕匯款後跟我說缺貨到某年某月><
先聲明:要身分證相關資料(免談)要出貨就別再刁難買家
就 這樣

電話錄音是犯法的吧@@
不過話說回來
既然賣方都肯負責了
你就放心交給他們吧^^

備註:我記得某篇新聞有報導亂抹黑店家反而被店家告的案例
我是覺得發表這類文章最好三思而後行
舊 2005-12-28, 08:27 P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炎之虛空離線中  
fsaa3dfx
Elite Member
 
fsaa3df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14,365
在下 也來說個經驗談

這也是小弟發生和您類似的模式過

買記憶體 網頁標錯價 我下標下訂單

代理商還是沒出貨給我

我也沒有付錢

不過 我也不是 澳洲來的客人 硬是要凹


跟僑品電腦買UPS 把四千的機種 標錯價 標成2500的機種

他們標錯價 但是我已經付款完成

不過他們還是依約 賠償給我

上面也只是其中經驗之一 我也碰過很多例子

雖然廠商賣方 有時候會因疏失出現瑕疵

但是 後來我問過 相關法律人士 他們說

廠商在交易過程時 尚未交易前 本來就有權利主張與否並且保留

但是一但交易成功後 假使出現瑕疵 行為 例如 金額 物品不符時

你已經收到貨品或者已經正在使用了

這時候 假使廠商要追討回來 那麼就是他理虧 他得負責幫你善後

但是 再未交易前 廠商本來就有權利主張的...

不過 之前有人用3999跟燦坤矲 華碩6800XT AGP 結果燦坤標錯價 賣出後

還要事後追討回來 這個其實是可以跟他們要求補償賠償的


可以去翻翻民法或者消保法

尤其是標錯價 標錯規格 這種消費糾紛 常常發生

但是 多年前 HP 也發生過類似事件

五年前 HP 網站搞烏龍 印表機賣一元

那個新聞報導過 相信有些人都知道

可是HP 信守承諾 照樣把印表機 一元賣出

(這點真的很屌 我非常佩服 也很羨慕那時那些用1元撿到便宜印表機的使用者)

因為很簡單 HP 資本額 龐大 東賠 西補 對他們來說 根本不痛不癢

還可以藉機做個**** 建立良好形象 何樂不為

HP肯 故意 賣一元的印表機給客戶 因為他們夠成本 也順便宣傳自己的產品

剛好順勢 順水推舟 吃虧反被佔便宜

所以 下次消費前 當個聰明敏銳的消費者吧 別太相信廠商的文字遊戲
舊 2005-12-28, 08:48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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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aa3dfx離線中  
liu133
Regular Member
 
liu13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地球村
文章: 74
引用:
作者炎之虛空
電話錄音是犯法的吧@@
不過話說回來
既然賣方都肯負責了
你就放心交給他們吧^^

備註:我記得某篇新聞有報導亂抹黑店家反而被店家告的案例
我是覺得發表這類文章最好三思而後行


題外插花一下
(轉貼)我國民事訴訟關於證據法則,非採法定證據主義,而是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的種類並不嚴格區分,原則上只與待證事實有相當關連性者大都容許他的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只是證明力如何由法院自由判斷。以此,錄音效力亦同,無論是錄音筆、卡式錄音帶、電話錄音等記錄均得為證據,只是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心證判斷罷了。

謝謝您的好意
__________________
龍個
舊 2005-12-28, 09:31 P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u133離線中  
炎之虛空
New Member
 
炎之虛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引用:
作者liu133
題外插花一下
(轉貼)我國民事訴訟關於證據法則,非採法定證據主義,而是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的種類並不嚴格區分,原則上只與待證事實有相當關連性者大都容許他的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只是證明力如何由法院自由判斷。以此,錄音效力亦同,無論是錄音筆、卡式錄音帶、電話錄音等記錄均得為證據,只是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心證判斷罷了。

謝謝您的好意

呵~不用客氣
像易購網賣家來說
假如他錄音的話就有可能觸犯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而法院會認為
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廿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也就是等於說易購網必須跟你通話時必須先確認是否同意你錄音
雖然民事是自由心證
但是刑事可就不一定囉
舊 2005-12-29, 12:04 AM #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炎之虛空離線中  
yichou
Major Member
 
yicho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Formosa
文章: 284
引用:
作者炎之虛空
呵~不用客氣
像易購網賣家來說
假如他錄音的話就有可能觸犯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而法院會認為
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證據,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廿九條第三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
也就是等於說易購網必須跟你通話時必須先確認是否同意你錄音
雖然民事是自由心證
但是刑事可就不一定囉
請教這位大大,那麼當消費者在消費有爭議時,自備錄音筆偷偷錄下與店家的對話,是否違法?
另據說某些 3C 賣場的工讀生也會自備錄音筆錄下與客人的爭議,如果沒有取得當事人同意,也算違法囉?
__________________
The only thing necessary for the triumph of evil is for good men to do nothing. - Edmund Burke
好人的袖手旁觀,是邪惡致勝之道。

】規規矩矩的態度【】正正當當的行為【】清清白白的辨別【】切切實實的覺悟
舊 2005-12-29, 12:17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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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chou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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