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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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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廢死當成是宗教信仰,他們這類人是不可理喻 只關心加害者不能被剝奪生命,對受害者及家屬莫不關心 甚至認為受害者家屬要寬恕,否則就是不對 陸正案死者父親多年來為兒子討公道,死刑更審來更審去 他曾上節目訴說,這些所謂廢死律師毫無同理心及人性 有一庭維持原判,庭後跟辯護律師遇上,居然脫口說出你會下地獄 陸正之父當時聽到這樣的話,不知好氣還是好笑 這些人腦袋壞掉? 就像最近藝人去日本潑油事件,她只有認定自己這樣做是對的 損壞別人的東西完全沒在乎 同樣,那些主張放生的宗教團體 不是沒人告訴他們,有些放生的物種,放生後不適應會馬上死亡 就算親眼看見,也不理會 認為他們做了放生的行為就是天大公德 至於被放生的動物是生是死,不在他們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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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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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刑都幾年後了, 沒什麼極端情緒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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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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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要為這人的再次情緒失控買單? 每個人控制情緒的閾值不同,一樣失戀... 有人80分,隔天就去追求新戀情 有人60分,傷心難過一周 有人0分,拿刀捅對方 當時 23 歲的男子王秉華開車載妻子,兩人在車內因晚餐吃什麼等問題發生激烈爭吵。王秉華一時情緒失控,竟持車上預備的 20 公分長生魚片刀下車,隨機走向前方正停等紅燈、準備接姊姊下班的 33 歲林姓男機車騎士。王嫌從林姓騎士背後猛刺一刀,導致林男背部大量失血,送醫後宣告不治。 後來是判無期徒刑,大概關20年就出來...43歲.... 他又跟老婆吵架,會不會又拿刀捅人?看誰倒楣? 把無期徒刑加到上限60年,可以有60~30的判刑空間 另外增加期限不得申請假釋的條款 以此案為例,判40年,20年不得申請假釋...出來43歲,還能工作 如果再犯刑案(傷害,酒駕),提早假釋的20年就會加上去 王某會控制自己的爆脾氣吧 這樣修法,廢死的人會多一點(我支持這種有條件廢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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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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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善良嚴厲,對邪惡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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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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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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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和辯方律師在國民法官pool的階段時
就會排除掉樓主說的那群人 如果他們偽裝、說謊自己不是 會有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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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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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你得問那些被害人家屬,看他們多久才能放下,以平常心面對加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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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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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人有什麼資格要求被害者家屬放下,以平常心面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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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名言。 1.台積電毛三到四。 2.蔣萬安虛假病歷逃兵的證明,沒有證據。 3.蔡英文科學園區有功台積電。 4.投球高手?沒有證據啦! 5.把妹高手?沒有證據啦! 6.不怕致癌物質。 7.口頭支持廢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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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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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放不下吧, 永遠都放不下吧, 時間只能淡忘但無法遺忘 不過和你說的 "人在極端情緒下很容易失去理智,做出錯誤的事" 是不一樣的吧... 像這案例, 理智到只有出來喊喊 "司法己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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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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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不忍了!揭惡男殺妻姨奪2命免死關鍵 新北地院、司法院回應了...
#46 #27 2022-08-27 「廢死」議題因殺警案再受關注 呂捷:「路人沒有權力談原諒」 呂捷於臉書上發文指出,自己多年前曾與一位支持廢死的朋友討論「原諒」的話題。 呂捷表示,當時自己無論提出何種惡貫滿盈的罪行,友人均坦然地表示「能原諒」, 而後他作勢戲弄對方女友,揚言要碰觸她的胸部,友人瞬間「沈默」了。 呂捷當即大罵友人是「講幹話」、「裝聖人」,並舉俗諺「站著說話腰不疼」, 批評對方淨說風涼話,「針扎到肉才知道會痛」。 呂捷指出,現在要在台灣被檢察官求處死刑,並在各級法官三審定讞後依舊判處死刑, 都是經過反覆的提訊、調查和充足的證據。 且判處死刑的案件都是社會矚目的案件,各大新聞台盯著、民眾看著,有一點不合理的地方立刻會被揪出來。 他表示台灣解嚴至今已35年,終止動員戡亂也已經31年,民主、法治、人權早已深植人心, 不是當年的白色恐怖時代,上位者的一句「應處以最重之刑」、「槍斃可也」就能為所欲為的。 路人沒有權力談「原諒」,只有上帝和受害人的家屬才有資格談原諒。 ![]() ---------- 說真的,身為人的我還真沒法沒有同理心的要去煎熬[被害人家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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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26-09-02 07:55 PM 被 polo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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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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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因為放不下,所以如果必須要面對被告時,將無法避免情緒激動。 也正因此,很難期待會理智性的看待每一件證據,包含對被告有利的證據。 被告如果有罪,也的確應該接受刑罰,但不代表我們可以用不公平的司法去審判他。 所以我們在法律上會設計迴避制度,避免無法公平審判的人來審理案件,以儘可能減少人為的錯誤。 因此過度激動,無法理智面對整件事的人,與自身利害關係過度密切者,都不適合成為審判者。 此文章於 2026-09-02 09:07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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