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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z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3
引用:
作者42章經
看來我只好在車上放直徑6.3公分,長度34公分,重量1.3kg的TPE製物體來嚇唬歹徒了

反正也能甩,勉強也算是甩棍


褲子脫下來就贏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BF1EQYYHY
     
      

此文章於 2019-09-02 11:32 PM 被 asdfgz 編輯.
舊 2019-09-02, 11:29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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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z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引用:
作者h12200
印像中,正常防衛,在台灣是不存在的
真的動手,輸家不一定是壞人

法律是保護壞人、有錢人的,難到我記錯了


你記錯了。

1.活著的人才有人權,死掉的都白死的。

2.要給會演戲的人一條"自新"(?)之路。

3.有時我都覺得起訴理由很奇怪,法官、律師、撿茶官都是一起學習的同窗、先後輩,有沒互通聲息誰也不知道……

4.
難到……(╳)
難道……(○)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9-09-02, 11:52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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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現在在線上  
ymo34005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0
引用:
作者tacowave
外人怎樣判斷你有沒有決心? 你要怎樣去正式判斷一個第三者的"手感"

呵呵,你開始懷疑人沒被訓練過,我倒想問你看看 你在哪邊受訓的..
我是金六結結訓的

有能力跟決心動手的就是壞人了???
我都說了論跡不論心,沒有動手之前誰能定義這個人是壞人?

""修車工具就可以當武器了, 車子本身就是武器了, 人本身就是武器了.
不必額外放什麼非槍砲類的, 沒啥意義.""這可是你自己說的啊

你都把工具/車子/人跟槍砲劃在一個圈子,那你要怎樣判定路上這些人沒有"殺心"?

還是那句,論跡不論心,法令怎樣定就是怎樣,有法不依,還要問什麼?

菁英哥雖然沒當過兵 但人家親戚是空軍官校校長 老爸是空軍高官 從小耳濡目染

你怎麼會問人家在哪邊受訓的呢?
舊 2019-09-03, 02:58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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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o34005離線中  
Axel_K
Elite Member
 
Axel_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引用:
作者asdfgz

伸縮軟甩棍,趨敵於無形。
舊 2019-09-03, 06:18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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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離線中  
42章經
Senior Member
 
42章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引用:
作者asdfgz


問題是我真的有一支這種尺寸的玩具啊
2年前女性老損友惡作劇送的45歲賀禮

一直沒有丟,也不知道可以幹尛?
舊 2019-09-03, 08:11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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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離線中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當年電影む第一滴血め轟動全台後,商人順勢販賣電影中的藍波刀,我也買了一把,然後隔了一段時間,我的藍波刀被我老爸送到警察局,因為法令公告藍波刀屬於管制刀械。

莫名其妙,只要有心傷人,哪樣物品沒有殺傷力?

真要比殺傷力,水果刀鋒利又輕巧易藏。潛在威脅性不遜於其他管制刀械,怎麼沒有管制水果刀?管制甩棍和藍波刀被列為管制刀械一樣,實在無聊。

題外話,國內正當防衛的案例不是沒有,只是要看被告的運氣,遇到的是天使司法者還是魔鬼司法者。

正當防衛,打死人不賠錢

台南縣有一位柯姓縣民,二年前手持一把五十公分長的尖刀,深夜前往台南縣新營市一家由台糖公司開設的蜜鄰超商行搶,當時超商中只有一位蔡姓職員在當班,柯姓男子用刀要脅蔡姓店員交出店內財物,......,警方趕到時發覺柯某頭部已經受傷,便將兩人緊急送醫救治。後來柯某因頭部嚴重剉傷,導致出血死亡。柯某的母親認為蔡姓店員防衛過當,對他提出傷害致死的刑事告訴以外,還對台糖公司與蔡姓店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連帶損害賠償新台幣三百萬元。蔡姓店員所涉的刑事部分,經台南地檢署的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蔡某所為係屬正當防衛,已予不起訴處分;民事訴訟部分也經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死者持刀行搶,並將蔡某砍傷,以致雙方發生激烈扭打,柯某頭部撞及地面或者是撞及貨架致死,蔡姓店員在死者的尖刀威脅下,很難清楚判斷如何適度防衛,因此難認為是防衛過當[/COLOR]。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25319/

法律 | 勇夫護孕妻打死竊賊案:該修法了!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在防衛必要性即防衛過當與否之判斷上,我國應採「客觀事前判斷說」並以「可得認識事實」為判斷基礎,且法院於判決中應進行更細緻的論證。同時,刑法應盡速修正增訂第23條第2項:「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罪責。但出於錯亂、恐怖或驚愕而致過當者,無罪責。」以避免未來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https://medium.com/%E5%BE%8B%E5%B8%...8A-a6311f623aaa

天堂與地獄的結局,全憑司法者的心證。
舊 2019-09-03, 10:34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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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離線中  
songmong12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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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的大醫院附近
文章: 216
話說....物理麻醉師都合法了說.....

舊 2019-09-03, 02:13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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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ong12離線中  
f50996
Advance Member
 
f5099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天母
文章: 312
哈哈哈~那是鎖鋼瓶或是管路的時候用的吧
(醫療級活動板手)

引用:
作者songmong12
話說....物理麻醉師都合法了說.....

https://3.share.photo.xuite.net/roa...213377182_x.jpg

此文章於 2019-09-03 04:07 PM 被 f50996 編輯.
舊 2019-09-03, 04:05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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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996離線中  
supe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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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159
放兩三隻高爾夫球竿(弄一個練習球竿用的球袋來裝更好),也是一個方法。

和棒球棒比起來,看起來合理多了。
舊 2019-09-03, 05:23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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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tai離線中  
asdfgz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第七層
文章: 993
引用:
作者supertai
放兩三隻高爾夫球竿(弄一個練習球竿用的球袋來裝更好),也是一個方法。

和棒球棒比起來,看起來合理多了。


我買兩顆西瓜 ,順手放把西瓜刀在車上 也是合情合理的
舊 2019-09-03, 06:06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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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gz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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