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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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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影無法識別個人資訊,也有其他背景,也不構成妨礙秘密罪
爭吵可能各有各話,但很多人不知道不讓人離開,也是可能構成強制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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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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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拍個擋到出入口的違規汽車車牌, 車主剛好回來
氣呼呼的指著我大罵, 還要我手機給他, 一邊叫喊說要叫警察 "好啊, 你叫吧~" 對方後來是悻悻然地開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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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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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二不該~~~~
第一 現在社會風氣就是這樣 , 雖然是公眾場合 。身為一個男人 拿著相機 亂拍女生。第一個就會被人當做痴漢。管你百口莫辯。 又沒經過人家同意。這種事還是少做。就算沒犯法,但動機可議。 第二 對方女生也看了你的照片覺的無所謂。 這個時後,你就可以直接報警 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歸類在「妨害自由」篇章,指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使他人做非義務的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強暴」是加害人用強行、暴力的方式,妨礙或剝奪被害人的意思或行為;而「脅迫」是加害者以惡意的口吻,使被害者心生畏懼,而做出違背自己的意思或行為。 你報警 弄他呀。 他一不讓你走,二要強迫你刪照片 鬧他呀。 現在大家都有手機,想想你要是不弄他的話。只要有一個人 在那個時後拍下過程只要在報料公社 丟一個影片。 標題寫著 "疑偷拍魔人 被 正義魔人抓到" 你就爽了。 報個警比較好啦,免得到時後你跳到黃河都洗不清。 話說 網路都這麼發達了。還有些人只要搞偷拍是為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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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此文章於 2018-12-01 11:03 PM 被 厝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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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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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逛街看到正妹或奶奶.拍圖line給朋友看看.. 不然和朋友說逛街看到好正的妹或走路會震動的北半球.沒圖有意義嘛. 這考驗拍照的技巧.需若無其事拿起手機當是接聽電話.瞬間盲拍... 雖然很無聊就是了..有2-3位朋友都愛搞這檔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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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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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我騎機車時也遇過正義魔人!
我晚上11點騎在路燈很暗"又沒啥車"的路上! 旁邊一台機車從"後面"突然靠近與我並行... 然後一直大喊"你的遠燈在亮"... 我是因為這路段路燈很暗才開遠燈的! (遠燈不正是這種時候用嗎? 不然做遠燈幹嘛?) 不過,怕他繼續追車,就先切回近燈! 等離遠後再開遠燈! 補充 : 我遠燈有調整到照射時會低於前方機車騎士的腰部... 而且他是從後面來的,應該不是閃到他,是他看到我儀表板遠燈號誌在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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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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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後面來..他能看到你的儀表板遠燈有亮才有鬼... 他是有透視眼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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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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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超車時,接近時應該可以看到... (我騎車時速不快,慢慢騎的那種!) 從他的行為推測,他應該是"時常在做"這種正義之事! 所以從後方靠近"察看"別人儀表板燈號可能是他的習慣! 此文章於 2018-12-02 01:20 AM 被 NT-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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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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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考驗手機相機的能力 每次看拍的結果,都沒有當下看到實物時的震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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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的落後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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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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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蕭家捷律師 1. 關於隱私權 如前所述,隱私權是個人對自己私領域的自主權利,因此當個人進入公共場合時,隱私權就必須要受到限制,而這個限制的判斷標準,依照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與臺灣高等法院的相關判決,應該以個人究竟有無「合理隱私期待」作為判斷標準,也就是說在公共場合中,一個人的隱私是否受到侵害,必須考量當事人、發生地點、相關題材等,綜合判斷當事人於當時究竟有無合理隱私期待,而不是一概的認為隱私應該受保護,或是公共場合即沒有隱私可言。 因此,不論是街頭或其他公共場所(咖啡廳、公園等),若不是像躲在暗巷親吻或是因群眾抗議而無奈在公共場所入睡這類特殊情形,一般民眾都難以主張自己對於顯露於外的身體、表情、動作有何合理的隱私期待(畢竟你都已經公開給所有在同一個空間的其他人看了!)當然,攝影師此時拍下的「決定性的瞬間」,也就有較高的機會不會被認定為侵害他人隱私。 2. 關於肖像權: (法律條文部份略)……攝影師「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 然而,肖像權不是絕對、優先的權利,因此當肖像權與其他權利互相衝突時,仍然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判斷、衝突調和,以決定此時肖像權是否應該退讓,而這種情形最常出現的案例就是新聞報導。法院多次在判決中表示「肖像權與言論自由係同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有所衝突時,應就個案衡量肖像權與媒體報導自由,而認定侵害行為是否具違法性」、「肖像權亦非絕對,肖像權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衝突時,對於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因屬言論(新聞)自由範疇而得阻卻違法,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利益衡量之方式加以判斷」,更曾有判決認為媒體製作的節目雖然會讓當事人痛苦,但是並沒有對他的肖像作負面的使用,而且節目內容對於社會大眾有警惕教化功能,因此屬於憲法上言論自由的行使,所以電視台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同樣的,攝影師「拍照的權利」,除可歸在「一般行動自由權」中討論之外,亦可認為屬言論自由權的一環,因為攝影師的拍照其實是藉由將光線、構圖、街景、人物、行為、主角、背景融合於一張畫面,以表現出自己的想法的一種「言論」的一環。而肖像權與一般行動自由權或言論自由權同樣沒有孰高孰低的問題,也就是當攝影師拍照的權利與路人的肖像權互相衝突時,並不代表攝影師就「必須」刪除照片,或是路人就必須容忍被拍攝入鏡,而需要於個案中綜合各種的事實狀態,以決定誰的權利在此時更值得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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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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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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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律師的見解論述:
1.穩私權大概不必提了。除非你在小巷裡熱吻,或是在麥當當睡覺……否則公共場所的隱私權主張幾乎不會成立。 2.新聞報導也不必討論。只要沒作的太過火(戴妃事件?),絕大部份的新聞自由權都可能比肖像權大一點。 3.攝影師有"拍攝的權利",依律師的見解與肖像權的主張平等。最後再來個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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