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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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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TOYOTA不會比BENZ便宜. 為什麼我不乾脆買BENZ. ~偏好. 你等有一間茶飲走出類似星巴克的文化後. 就會得到你的答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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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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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歪果人的品牌比較潮(?) 坐下來喝一杯感覺上自己也升級成為先進都市雅痞白領階級了呢~~~! 馬上讓你忘掉22k及責任制爆肝的苦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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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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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跟一個老闆說...
你店面有寫車庫請勿停車,你知道這是違法的嗎? 對方說,為何違法...然後我就找連給給他看,罰款還不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21112/34635868/ 另外店面如果未張貼禁菸標誌罰鍰 1萬至 5萬元 http://tobacco.hpa.gov.tw/Content.a...&year=0&month=0 更不用論你開店的建物是否有問題?如果是賣吃的,還有更多的法令.... 很多法令真的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就算已經開店幾十年的都不知道...所以真的有人敢說,你全部都合法,我會覺的很難...因為很多很多地方,如果沒有去問律師等,根本也很難介定是否違法...如果要等到全部都"確定合法",我想應該會放棄做生意了. 家中附近兩間賣吃的,一間賣30年以上...被檢舉工作環境衛生等問題(一個員工,因為平時都待客人不好一直被客人反應,做事很糟,最後老闆娘決定辭掉她,然後跑去檢舉),之後老闆娘決定不做了.(靠,這間我都吃30年以上,整體環境跟衛生算是十間賣吃的,至少也是前三名衛生的,可惜的是,法令有一定的規定) 另一間賣了10年以上,原本租屋做生意的地方,被人檢舉建物有問題,所以就不能做生意馬 ,然後只好換一個地方租,結果後來做不到半年就收了... PS:並不是想說,守法不對,而是真的想做生意(而且要活的下去),守法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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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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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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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意思不是說商人很卑鄙,而是"用各種手段去提升利潤"是商人的天性,這種天性如果沒有用法律去限制,絕對會走向完全的利己主義,禮義廉恥不會在考慮的範圍內。 如果讓勞工每天加班2小時每個月可以多出10萬營業額,反之亦然。你覺得公司會讓勞工正常上下班?? 當然不會,因為寬鬆的勞基法還是讓資方穩賺不賠,罰錢下來還是可以賺不少。 這一方面也是政府默許的。 我是看不懂你上面的暗示,你或許可以講明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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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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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哦 我認為是台灣立法跟執法的問題 台灣立法常常是有誰覺得那裡有漏洞就增加一條上去 但是執法根本就只有執行了20% 造成立法架了一個網,鋪天蓋地! 一但執行問題很大 可是執法也是漏洞滿天,兩相搭配反而造就實際面可以得過且過 不過呢,一旦有人要深究裡面的問題,或是要搞誰 就會發現,媽的! 大家都有罪! 簡直就跟原罪一樣,一出生就有罪! 正確的方式是,法律規範少但是每一條都要被確實執行 一步一步來,確保每個人都可以做到原本的條文後,再來加增加新的條文 而不是現有的根本沒人鳥,結果又增加十幾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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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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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說沒人 國內茶飲店那麼多 貴的一杯也是九十上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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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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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要離題.. 我覺得不講究絕對口感的時候(不曉得如何稱呼能品味出咖啡真實口感的情況).
星巴克的確是我喝起來最順口的類型, 當然我也是選擇混了焦糖, 或黑巧克力, 或雜七雜八的. 此外, 星巴克不同分店但同口味產品的製造穩定度, 我給很高的分數. 因為以我外食喝飲料的體驗, 基本就是每天喝不同的飲料或有人弄給我喝, 以商業經營連鎖~ 星巴克目前是台南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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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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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大第一則所引的新聞我詳看了...若該媒體報導無誤,其實是,
1.單純寫「車庫.請勿停車」,並不生違法問題,只是「不具法之效力」 2.若寫「請勿停車,否則後果自負」,該新聞指涉及《刑法》恐嚇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 以上二者 文字不同,語意及衍生結果自然互異;依在下研析,其實說第2點必構成刑法恐嚇罪嫌也倒不一定。 茲以依照「合法的恐嚇不是恐嚇」之法理來說,若是屋主堅稱「後果自負」意指「請勿停車,違者報警拖吊」(雖然依第1項也是不具「法之效力」,且警察也不必然會來拖吊)。 因行為人既無「以行非法的事加恐嚇於他人且令其心生畏懼」的主觀犯意和事實,應難以刑法的恐嚇罪嫌相縄,故就此顯然仍有商榷餘地... 供參考。 引用:
此文章於 2016-10-21 05:39 PM 被 afena9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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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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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奇這個討論串
一堆嘴砲 有幾個是當老闆的? 那幾個是當過老闆的? 這些只會考試的腦殘公務人員訂定出來的衛生條規 有空可以去拜讀一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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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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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車庫的部份可能也是違法的,需要有使用執照才能拿來停車 話說現今的透天厝不知道有多少間有停車的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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