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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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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問問那小女孩爸媽對於這判決感想如何~ 有時候何必代替對方決定兇手的下場?

犯人抓了由受害者或其親屬決定怎麼辦就好了, 反正目前的發展對於現況有害無益.

不如試試看新的模式~
     
      
舊 2016-02-27, 07:4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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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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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問問那小女孩爸媽對於這判決感想如何~ 有時候何必代替對方決定兇手的下場?

犯人抓了由受害者或其親屬決定怎麼辦就好了, 反正目前的發展對於現況有害無益.

不如試試看新的模式~


雖然我並不排斥引入這種新思路,
但是這樣有違作為公訴罪的理念.
 
舊 2016-02-27, 07:47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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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雖然我並不排斥引入這種新思路,
但是這樣有違作為公訴罪的理念.


或許吧, 但我覺得犯人可能沒考慮這麼多, 既然對方都先犯案了, 那反過來還考慮那麼多幹嘛?

這理論就是為何好人都受到制約而壞人無拘無束無後果無煩惱(或是後果太輕微太無所謂, 不痛不癢).

大家也可以想想是否還要相信目前的體制~
舊 2016-02-27, 07:54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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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artlanis
Basi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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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26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217245

幫各位找好了,看看不判死的原因是甚麼?

放錯,真抱歉...

此文章於 2016-02-27 08:44 PM 被 artlanis 編輯.
舊 2016-02-27, 08:41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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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lanis離線中  
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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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artlanis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17245

幫各位找好了,看看不判死的原因是甚麼?

放錯,真抱歉...


不就是精神異常應該救助,不該殺害, 媒體報導有何不對?

幫各位省去廢話, 直接看最後一頁就行...
關鍵字: 聯合國 國際人權公約 心智障礙 教化可能

現階段刑事政策,不僅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除應
重視社會正義外,更應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
應社會生活。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條、第3 條分別規定:「兩公約
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
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
會之解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西元二○○五
年之2005/59 決議第七項,即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締約
國,不得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我國
於102 年首度提出國家人權報告書,委請國際人權專家進
行審議,審查結論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書,第57項
指出「在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政府應確保所有與
死刑之科處與執行相關之程序上與實體上之保護準則,皆
受到審慎的遵守。特別是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應被判
處死刑或執行死刑。」。已明確宣示我國刑法雖得科處死
刑,然心理或智能障礙者對於刑罰之理解不足,況立法者
既未就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並將無期徒刑列
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
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者或心智障礙者尚有經教
化而悛悔改過之機會。是本院認被告故意殺害幼童被害人
,雖所犯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2 項所指犯
罪情節最重大之罪,其惡性重大,惟念及被告為患有思覺
失調症之人,其犯罪動機與目的與其因患有思覺失調症,
而有幻聽、妄想症狀有極大之關聯,且被告所患之思覺失
調症尚有經專業治療而治癒或改善之可能,被告即非屬無
教化遷善之可能,其惡性尚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之程度,
判處無期徒刑,應符合罪罰相當原則,爰判處被告應執行
無期徒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舊 2016-02-28, 08:53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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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不就是精神異常應該救助,不該殺害, 媒體報導有何不對?

幫各位省去廢話, 直接看最後一頁就行...
關鍵字: 聯合國 國際人權公約 心智障礙 教化可能

現階段刑事政策,不僅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除應
重視社會正義外,更應重視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
應社會生活。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條、第3 條分別規定:「兩公約
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
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
會之解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西元二○○五
年之2005/59 決議第七項,即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締約
國,不得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我國
於102 年首度提出國家人權報告書,委請國際人權專家進
行審議,審查結論所提出之結論...

奇怪....怎麼覺得排版斜斜的
是我的錯覺嗎?
舊 2016-02-28, 09:0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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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奇怪....怎麼覺得排版斜斜的
是我的錯覺嗎?


沒錯,有幾行是斜的,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我直接從Word檔貼過來的.
舊 2016-02-28, 09:15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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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這樣吧...
鄉民信服的是媒體所營造的故事 而非真相
需要的是一種虛擬感 不是真實

不如就請媒體發布幾個死刑消息 轉播一下監獄的暗夜槍響
然後政府偷偷把死刑犯找個地方關起來 繼續無期徒刑

這樣不就皆大歡喜了
舊 2016-02-28, 09:26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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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Crazynut
敝人經常被版上的大德指教:「去讀判決書!不要自行腦補!」
.

反不是沒有人讀過判決書
結論就是胡說八道 一派謊言
判決書全是法官寫的對他不利的一個字也不說
就像網路上女人說自己男人如何又如何
事實真相完全相反
對加害者有利的証詞全部採用,不利的証詞全不採用
這種事頂新案就完全証明了
還會自己創造法律!!!!法官真的是神!!!!

哦,忘了説
擁護的人還有大絕招
你們這些屁民(生活經驗,有常識,用邏輯)
難道比受過專業訓練(只會考試)的人厲害嗎?
舊 2016-02-28, 07:22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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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一心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90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那你就錯了,神經病是裝不來的,
但精神病尤其是間歇性精神異常是絕對裝的出來的.
接觸過足夠案例就會知道,
雖然我不清楚台灣司法跟美國司法在這方面的差異.
但是從美國的情況來看,
要裝精神病逃脫法律是絕對做得到的差別只是代價.


那也是醫生配合吧

我有個親戚有身心障礙手冊。我感覺正常人與病人的最大差別就是正常人是心理影響生理,病人則是生理影響心理....
舊 2016-02-28, 08:02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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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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