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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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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臺灣有關犯罪追溯期的定義為,只要罪犯還沒抓捕歸案,罪行仍在進行當中。只有在罪犯被捕以後,追溯期才開始計算。看來那個姓李的跑回大陸被抓,是罪有應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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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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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效應會是重點,不過有些人內心也許有別的打算所以這個議題才會不斷出現... 只要解釋成棄暗投明順應歷史就行了,歷代當X奸大官的都是這樣給自己解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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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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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可惜、你的講法完全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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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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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熊熊想到以色列...
可惜台灣跟以色列在這方面差太遠了... 人家Mossad可是無視國際法無視追朔期,XX戰犯他們自己認定的殺了就殺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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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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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林毅夫好像並沒有出賣任何情報給大陸 說他叛逃,不如說他是偷渡 張憲義就不一樣啦,一個人廢了整個臺灣的武功 如果不是張憲義,估計今天臺灣比北韓還能更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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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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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有既成犯與連續犯,若自犯罪成立始立計算,也許追訴時效可能過去,但是若是將逃亡視為繼續延續犯罪,那追訴時效並沒有過。況且林毅夫犯行可以拆分很多罪,不管是第五條投降敵人或第七條叛國罪,以及敵前逃亡罪,這都可以處死刑。另外或還妨害軍機的洩露職務、軍機罪,或是意圖使公務員不實記載等。甚至於當年國家發給林家妻子及父親所領取鉅額撫卹金、慰問金,也應要求償還不當得利,這次會計法修正沒有豁免詐騙或過失這條。
還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有提到共同打擊犯罪,可以引用對方的法律而論,按大陸刑法第八十八條,嫌犯逃離大陸則追訴期限中斷之精神,以林毅夫案為例,在中華民國司法力量未及之處,追訴期限也可以斟酌重新起算,再過二十年再說。 總之,有什麼事到法官前面說,接受審判下慢慢詢問偵訊,看是一罪一罰還是數罪各論,不要落一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好,合法就可以判死的話,不用偷偷摸摸旁門左道,最下策才是暗殺或軟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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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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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怎麼知道他沒洩漏任何情報? 敵國前線軍官來投奔,沒帶投名狀,你信嗎? ![]() ![]() ![]() 至於台灣...嘿嘿嘿... 張安樂幾個到美國殺人之後,傳說台灣政府就被迫跟美國政府承諾了一些保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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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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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oogle一點都不難,軍法當然是在國防部的管轄範圍... 國防部長湯曜明指出,林毅夫仍被國軍視為叛變逃亡軍官,一旦返台將面臨《陸海空軍刑法》調查與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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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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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觀念完全錯誤 偷渡和叛亂的分界在於身份、而不在他做了什麼事 如果他只是一個平民百姓、那的確可以叫偷渡 但當他有公職身份、特別還是軍職的時候,無論他基於什麼原因或做什麼事 這種身份+這種行為就是叛逃 因為一般平民沒有奉公的義務和責任 而公職人員有、而且有將國家利益擺在個人利益之前的責任和義務 所以政府機關高階官員或募兵軍職人員、連雙重國籍都不可以 權力越大、位置越重要,限制也就會越多 不可能以一般平民身份來做比較標準 就像放到中國、難道有對偷渡遣返的國民和叛逃的軍人用同一刑度嗎? 此文章於 2013-06-09 06:59 AM 被 i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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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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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當兵的就該看自由的政治,或中時的政治版,啥娛樂都不能幹?這與士氣有關嗎? 他不願意面對,沒人禁止他入境,付了什麼代價?? 如果每個人都像他那樣,離開台灣到對岸領高薪還能風光回台,誰不會跑? 軍方是軍方,司法是司法,兩者之間的拉扯怎麼判都還不知道,你能得出結論形式上大陸更法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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