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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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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完全看不懂你在講甚麼。 既然你說是新的知識, 新的技術, 新的判斷,你就直接舉例套用你的新理論來說明。 精神疾病當中,會出現攻擊性的行為,大部份發生於被害妄想症,鄭嫌殺警的動機也是由此而來,你就用你的新理論分析,稱做被害妄想症否正確,你的新理論怎麼解釋被害妄想症的成因與症狀。 精神疾病分類多,不是單一個新理論就可以大小通吃。 麻煩你寫好以後,文句再注意拿捏過,看你的文很累,斷斷落落不夠通順。 ps:我的家人沒有精神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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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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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的醫學和法律,定義精神病患辨識控制能力不足,和兒童一樣不能一體適用一般人的規範。 這和我說的簡單化,哪裡精神分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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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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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要做出差異是可以的.
蓄意犯罪者的死刑會比較痛苦. 非蓄意犯罪者的死刑就安樂死. 這樣就都兼顧到了. 真正的神經病, 不會對此有意見的. 此文章於 2020-06-12 12:16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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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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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知道美國法官首次當選年齡平均為46歲嗎 https://web-archive-2017.ait.org.tw...stem/judges.htm 沒有律師實績的人是很難選上的 當然,選舉這種事很看民眾智慧的,北歐人跟南歐人的差距就很大了,更不用提歐洲人跟非洲人的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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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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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人被撞死,人權還是比一般人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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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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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是已被判死的人,得看那一部份的人權,吃喝拉撒等基本權利自然是有。偽善人士幫重罪判死之人講人權,說辭千篇一律,處死一個死刑犯很簡單,但於事無補,當事人也不可能死而復生,倒不如予以教化,日後讓他投入社會,幫助社會救更多人。 這會不會想太多了?人不該妄想去當上帝的角色,無辜之人因他被奪取活在這世上的權利,家破人亡,法律起意應該是保護良善的人,回歸最原始以命償命仍是最公平的方式,警示世人不可恣意以己之私損及他人的生命權。 此文章於 2020-06-12 11:21 AM 被 古得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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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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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系統延滯了多PO。 此文章於 2020-06-14 12:11 PM 被 SanjaySinghani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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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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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很容易解決了,一旦被證明是無可回復或治癒的精神疾患殺了人, 就也無須在曠日廢時審訊討論,他怎麼對別人,法律也怎麼對他, 因為他既沒有可能對人類社會有貢獻,反而對貢獻者有潛在的威脅。 那時他也沒了人權,一了百了,一乾二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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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7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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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忘了還有廢死聯盟這個玩意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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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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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廢死的人數會比他們還少嗎? 真的站出來聲勢會不如他們嗎? 說到底還是多數人所謂的正義感 只限於鍵盤上敲兩下而已,經不起驗證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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