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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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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沙發椅
你一定沒從頭到尾看我所表達的論點,也搞不懂比例原則的真意。
...
雖然法條可以挑有利的看,但是你也太...
第六條全文:
引用: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而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木栓會那麼說是因為鴿子自己沒熟記法條,只要搬出六之六來就足以構成合理盤查的理由了
但鴿子不會用(槍都拿給你了還不會開,回去抄一百遍交上來)
腹黑一點說,你們居然不認識這十四職等的京官,給我回去背芳名錄

哦,附帶一提,當時如果有帶隊的小隊長,他職等大概是三或四...
     
      

此文章於 2017-03-26 12:12 PM 被 hoba 編輯.
舊 2017-03-26, 12:10 PM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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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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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2
就算是6-6也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啦
沒有說6-6就每個人都可以亂來啦
拜託多讀點書好不好
行政程序法是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做事的母法
 

此文章於 2017-03-26 12:14 PM 被 沙發椅 編輯.
舊 2017-03-26, 12:12 PM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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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椅離線中  
DWEOOT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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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0
引用:
作者hoba
雖然法條可以挑有利的看,但是你也太...
第六條全文:

而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木栓會那麼說是因為鴿子自己沒熟記法條,只要搬出六之六來就足以構成合理盤查的理由了
但鴿子不會用(槍都拿給你了還不會開,回去抄一百遍交上來)
腹黑一點說,你們居然不認識這十四職等的京官,給我回去背芳名錄

哦,附帶一提,當時如果有帶隊的小隊長,他職等大概是三或四...


http://www.legaltrust.com.tw/shingu...t=journals-16-8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指定」公共場所,並非只要是公共場所,即足當之;
且亦非執勤人員可以「當場指定」,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
所謂「指定」,要「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如果是駕駛交通工具的情形,依法也必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才能攔停。
舊 2017-03-26, 12:15 PM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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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Junior Member
 
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沙發椅
就算是6-6也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啦
沒有說6-6就每個人都可以亂來啦
拜託多讀點書好不好
行政程序法是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做事的母法
我書讀得少,你別騙我.
比例性原則是這麼用的?
鴿子是要拉你回局子裡喝茶?
所謂的最小性是怎麼回事?他不是選了盤查這種手段
而不是選擇把你拉回局子裡調查身分嗎?
盤查地點跟手段都合法的情形下,你還要硬拗說警方是非法盤查?

引用:
作者DWEOOT103
http://www.legaltrust.com.tw/shinguo/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journals-16-8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43

不是說了?
"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此文章於 2017-03-26 12:31 PM 被 hoba 編輯.
舊 2017-03-26, 12:23 PM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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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89
引用:
作者hoba
我書讀得少,你別騙我.
比例性原則是這麼用的?
鴿子是要拉你回局子裡喝茶?
所謂的最小性是怎麼回事?他不是選了盤查這種手段
而不是選擇把你拉回局子裡調查身分嗎?
盤查地點跟手段都合法的情形下,你還要硬拗說警方是非法盤查?


不是說了?
"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警察主管機關指定的公告拿出來不就一翻兩瞪眼了...
舊 2017-03-26, 12:33 PM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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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4
引用:
作者AndyCandy
所以警察態度良好就不用依法行政,不必尊重法律,自動取得搜索權了?


... 請問你那裡覺得警察違法不尊重法律了? 請明白指出吧~ 我相信警方會很樂意跟你釐清.
舊 2017-03-26, 12:39 PM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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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0
引用:
作者hoba
不是說了?
"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請問治安熱區之定義?

與治安熱區可以無故盤查之法源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我來回看了幾遍

沒有看到所謂的治安熱區

如果警察機關長官說這是治安熱區,所以警察就可以盤查

那這話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故人民並不需要配合


警察職權行使法寫的很清楚有關「指定」之要件

「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1.他犯了什麼罪? 或要防止他犯什麼罪?

2.重大公共安全是指什麼?

3.社會秩序事件是指什麼事件?

這3項之中

只要警察能證明其中之一項,那就可以盤查

但此事件中,當下警察並沒有提出說明

只是不斷跳針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那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之規定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既然警察沒有辦法告知事由

那依第4條規定

人民就有權力拒絕交出身份證

此文章於 2017-03-26 12:48 PM 被 DWEOOT103 編輯.
舊 2017-03-26, 12:44 PM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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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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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警察主管機關指定的公告拿出來不就一翻兩瞪眼了...

你可以寫信去問保安大隊在哪些地方出沒會被盤查
舊 2017-03-26, 12:47 PM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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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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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7
文章: 4
不用花心思爭辯這個~ 因為當"壞人很喜歡這條法規"的時候, 且當過受害人以後, 就懂了.

很多時候法令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問題是怎麼去運用, 例如我就說了"配合"但有人覺得這是公權力"強迫."

或許在瑞士我會同意"警察權限要縮減"但在台灣我認為不用擴張但可以"更勤快."

所以不想引導成隨時抗爭警察在公共場合有禮貌且有出示證件後"隨機盤查"的權力.

反之, 我還覺得要讓警察更樂意更方便更高頻率的去維持公共場合的治安.

在菲律賓或印尼, 我甚至認為如果當場個跟警察大小聲不配合, 可以壓在牆上強行搜檢.

簡而言之就是看地方民俗風情後就事論事, 台灣目前是1到5流屬於倒數第二名的地方.

本來是中間, 但最近有更糟糕的走向, 或許是歹年冬, 人們都變了~

此文章於 2017-03-26 12:57 PM 被 Ficer-1 編輯.
舊 2017-03-26, 12:54 PM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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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89
引用:
作者hoba
你可以寫信去問保安大隊在哪些地方出沒會被盤查


所以也沒根據? 卻很肯定那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出勤表總有吧? 否則要如何證明是長官命令他們去的? 緣何事由?
都沒有? 反正一個制服警察說了算 把法令的白紙黑字當成具文就對了?

退一步來說 就算經指定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警方的程序有沒有做足? 還是便宜行事踢到鐵板?
舊 2017-03-26, 01:33 PM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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