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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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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標準的顧左右而言他

你引的條文裡有哪一點支持說""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不在危害的大小,而在可不可防制""?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當然會有安全管制規則

事實上第 18 條 的尾端

前項高壓氣體不適用於高壓鍋爐及其管內高壓水蒸氣,交通運輸如火車及 航空器之高壓氣體、核子反應裝置有關之高壓氣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不易發生災害之高壓氣體。

明白告訴你同樣是高壓氣體,不同的危害風險會適用不一樣的規則

身為工安管理人員,怎麼會不知道?


你的水準只能玩自以為是文字遊戲

風險評估不一樣,適用的規則當然不一樣
但如果雇主不按設施規則辦理,下場輕則罰錢,重則停工

因為設備危害雇主沒有依規定做管制
這也是我講的,危害問題不在大小,而在管制
所這些規則的母法職安法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舊 2016-02-26, 09:25 PM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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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你的水準只能玩自以為是文字遊戲

風險評估不一樣,適用的規則當然不一樣
但如果雇主不按設施規則辦理,下場輕則罰錢,重則停工

因為設備危害雇主沒有依規定做管制
這也是我講的,危害問題不在大小,而在管制
所這些規則的母法職安法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文字遊戲?

是誰又開始從"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不在危害的大小,而在可不可防制"轉進成"危害問題不在大小,而在管制"

你自己都承認了"風險評估不一樣,適用的規則當然不一樣",當你連風險評估的(危害確認)都不敢面對而顧左右而言他的時候,你是要如何形成一個管制的規則?

而所有的風險狀況,都能用製作一個管制規則就可以安全運作了嗎?

把一件事的"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限縮到最末端的管制規則還忽略了最極端也最常見的管制-事前即禁止,是誰在玩文字遊戲?
 
舊 2016-02-26, 09:47 PM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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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引用:
作者n5688
這就是以色列跟新加坡在福島核災後 決定停建核電廠的理由~
這兩個國家跟台灣一樣土地都很小 承受不了像福島那樣"沒死半個人
卻廢棄近方圓30KM的污染區"..


以色列能源部長在去年底重新將核電納入評估,作為減少溫室氣體的計畫方案之一。

http://www.globes.co.il/en/article-...lant-1001084087

26/11/2015, 14:23
引用:
Israel's Energy Ministry mulls nuclear power plant

The move is part of the plan to reduce Israel'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25% by 2030.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Energy and Water Resources is conducting a feasibility study for construction of a nuclear power plant in Israel, and is examining the human, scientific, and engineering infrastructure required for the project, sources inform "Globes."
舊 2016-02-26, 10:53 PM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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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文字遊戲?

是誰又開始從"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不在危害的大小,而在可不可防制"轉進成"危害問題不在大小,而在管制"

你自己都承認了"風險評估不一樣,適用的規則當然不一樣",當你連風險評估的(危害確認)都不敢面對而顧左右而言他的時候,你是要如何形成一個管制的規則?

而所有的風險狀況,都能用製作一個管制規則就可以安全運作了嗎?

把一件事的"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限縮到最末端的管制規則還忽略了最極端也最常見的管制-事前即禁止,是誰在玩文字遊戲?



只會在「防制和管制,危害風險和潛在危害風險」相同字義的東西繞圈圈
來掩飾你的無知

然後鬼扯一些只有你才看得懂的自創用語

危害的定義:「危害」係指一個潛在傷害(包括人員受傷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 場所環境損害、或上列各項之組合)的來源或狀況

所以危害本身即包含潛在的意思
不會有沒有前面多個(潛在),意思就不一樣(頂多強調)

別不懂亂充專家,你的水準頂多google亂抓你不能理解的東西
然後以你狹小不足的知識胡亂曲解

如同不懂勞基法設計精神的雇主胡亂曲解勞基法字義一樣
自以為是的胡說八道

此文章於 2016-02-26 11:02 P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2-26, 10:54 PM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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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只會在「防制和管制,危害風險和潛在危害風險」相同字義的東西繞圈圈
來掩飾你的無知

然後鬼扯一些只有你才看得懂的自創用語

危害的定義:「危害」係指一個潛在傷害(包括人員受傷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 場所環境損害、或上列各項之組合)的來源或狀況

所以危害本身即包含潛在的意思
不會有沒有前面多個(潛在),意思就不一樣(頂多強調)

別不懂亂充專家,你的水準頂多google亂抓你不能理解的東西
然後以你狹小不足的知識胡亂曲解

如同不懂勞資法的雇主胡亂曲解勞基法字義一樣
自以為是的胡說八道



又冒出一個"所以危害本身即包含潛在的意思不會有沒有前面多個(潛在),意思就不一樣(頂多強調)"

可是前面哪裡出現過"潛在"呢?

比較接近的"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不在危害的大小,而在可不可防制"我可是引用自你的文章

所以你是自己承認你在"鬼扯一些只有你才看得懂的自創用語"?

胡說八道到連自己打的字都不記得了嗎?
舊 2016-02-26, 11:04 PM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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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又冒出一個"所以危害本身即包含潛在的意思不會有沒有前面多個(潛在),意思就不一樣(頂多強調)"

可是前面哪裡出現過"潛在"呢?

比較接近的"潛藏危害風險可不可容許,不在危害的大小,而在可不可防制"我可是引用自你的文章

所以你是自己承認你在"鬼扯一些只有你才看得懂的自創用語"?

胡說八道到連自己打的字都不記得了嗎?


對於你我只講最後一次

不管職安法(管理員以上)或採購法,都是動輒上百小時的課程
目的在除了熟悉條文外,還有法規的設計精神
才不會在解釋條文的時候背離設置精神、目的或見樹不見林

這種情況對於沒有受過正規訓練的人,面對法律或契約條文解讀時是非常容易發生
而你這種耍嘴皮的把戲,在面對實際問題甚至法律訴訟時
是一點丁點助益都沒有,最終只會害人誤己

只能祝你好自為之了
舊 2016-02-27, 12:25 AM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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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n5688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34
引用:
作者oversky.
以色列能源部長在去年底重新將核電納入評估,作為減少溫室氣體的計畫方案之一。

http://www.globes.co.il/en/article-...lant-1001084087

26/11/2015, 14:23


我從不是極端反核派~ 我眼中並不認為核電廠罪不可赦~

我講得夠清楚了 台電"非核不可"的態度及操作~
才是最大問題~ 最該向全民謝罪的理由在此~

以色列當然可以"評估"要不要核電 但總不是電力公司跟某政黨說好~
就強行硬幹下去~ 這種事就是台灣跟日本兩個難兄難弟如此~

就算台灣現在馬上所有電廠廢廠停役 我們同樣要面對這數十年來的核廢"業"~
這事一定得解決 但是絕對要充份溝通及共識 既非草率政府說就算~
更不該像都更一樣 用人頭硬幹下去~

同樣土地徵收 為什麼台灣搞得烏煙瘴氣 人家先進國家卻很少需要硬幹的?
不要講台灣刁民多 人家有拿出對等條件 且確實充份溝通才定案 才是善策~

台電想要說服人民接受核電 第一件事就是改掉"非核不可"的絕對方向~
這項不改 別想要百姓對台電有任何信任 當台電講的每項"說帖"~
都可以輕易被人民或反核派打槍 這間公司如何讓人信賴?
不被信賴的台電 說要保證核電安全及核廢處理無虞 有可能嗎?

當台電跟核工幫 有一天願意認真面對核電的問題
並提出來跟人民廣泛溝通交換意見~ 不堅持一定要核電~
不動輒以各種手段威脅 打壓 甚至取笑辱罵反核人士~(像現在網棍所為~)
這才是台灣核電向下行的第一步~

面對問題 而不是盡想蠻幹 才是民主國家任何人/單位該有的態度及高度~
舊 2016-02-27, 07:34 AM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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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688離線中  
n5688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34
引用:
作者ademon
對於你我只講最後一次

不管職安法(管理員以上)或採購法,都是動輒上百小時的課程
目的在除了熟悉條文外,還有法規的設計精神
才不會在解釋條文的時候背離設置精神、目的或見樹不見林

這種情況對於沒有受過正規訓練的人,面對法律或契約條文解讀時是非常容易發生
而你這種耍嘴皮的把戲,在面對實際問題甚至法律訴訟時
是一點丁點助益都沒有,最終只會害人誤己

只能祝你好自為之了


說真的 憑台電現在的"核安政策"~
我完全看不出台電真有心想去面對核災問題~
要說台電真會為公安怎樣努力 實在難讓人相信~
核電專家都是數年甚至數十年的訓練呢 結果搞到現在誰也不相信你們~
你自誇那百小時受訓濟得了啥事?
日本東電工程師及相關同業技術人員 技術能力不如台電?
結果最後福島核災後最危險的除污主要是誰去動手?

當一個單位不能取得百姓信任 你拿一堆認證出來說嘴 有何意義?
你當老百姓都不知道 別說台灣原委會跟台電近乎蛇鼠一窩 立場一致~
就算是全球核電業 也一向是"立場一致" 盡以推銷核電為能事~
但是面對核災或核廢問題 他們能做出什麼成績?

你可否說明一下 如果發生福島式大規模外洩核災 台電有做什麼準備?
不要告訴我備案鎖在保險櫃裡 那真的就太LOW了~~~

台電的主管機關是誰? 你說不會放水過關 鬼都不信~
小弟我以前當兵時 主管單位也會跟原委會一樣督導 寫一票疏失~
但就算口氣再重 全部隊上下都知道 學長學弟一家親 除非是內鬥嚴重~
否則怎會有大事? 輕輕放下是99.9%的事 原委會之於台電核電廠不是如此?

其實看台電現在處理核廢棒態度 就很清楚理解台電的思維~
"就算千爆萬爆 只要不在我手頭上出事就好"~~

此文章於 2016-02-27 07:46 AM 被 n5688 編輯.
舊 2016-02-27, 07:41 AM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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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5688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n5688
說真的 憑台電現在的"核安政策"~
我完全看不出台電真有心想去面對核災問題~
要說台電真會為公安怎樣努力 實在難讓人相信~
核電專家都是數年甚至數十年的訓練呢 結果搞到現在誰也不相信你們~
你自誇那百小時受訓濟得了啥事?
日本東電工程師及相關同業技術人員 技術能力不如台電?
結果最後福島核災後最危險的除污主要是誰去動手?

當一個單位不能取得百姓信任 你拿一堆認證出來說嘴 有何意義?
你當老百姓都不知道 別說台灣原委會跟台電近乎蛇鼠一窩 立場一致~
就算是全球核電業 也一向是"立場一致" 盡以推銷核電為能事~
但是面對核災或核廢問題 他們能做出什麼成績?

你可否說明一下 如果發生福島式大規模外洩核災 台電有做什麼準備?
不要告訴我備案鎖在保險櫃裡 那真的就太LOW了~~~


百小時的訓練只是基本,根本連誇都稱不上
只是能說瞭解法律設立的目的而已,不要走歪路
做的事,說的話不怕上法庭

台電對核災的sop不會吝於在緊要關頭摧毀反應爐,將所有危害封鎖在廠內
這還叫沒有真心去面對核災?
公務系統是一個講制度的地方,就算董事長也不能推翻基層人員依規定所做的決定
而不是像東電高層為了利潤,捨不得摧毀金雞母
造成災害擴大至廠外


另外說績效的話台電是贏東電的(東南亞贏台電只有新加坡和韓國)
而對於原能會這個非台電管轄的機關,對於真的不行的東西
我亦想不出他們有什麼立場幫台電掩蓋(有責任無好處)

不過你可是超越中華民國所有法律,外加整天上網卻能天下地上無所不知的神人
對於你的發言,只能失禁失禁

此文章於 2016-02-27 08:00 A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2-27, 07:55 AM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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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對於你我只講最後一次

不管職安法(管理員以上)或採購法,都是動輒上百小時的課程
目的在除了熟悉條文外,還有法規的設計精神
才不會在解釋條文的時候背離設置精神、目的或見樹不見林

這種情況對於沒有受過正規訓練的人,面對法律或契約條文解讀時是非常容易發生
而你這種耍嘴皮的把戲,在面對實際問題甚至法律訴訟時
是一點丁點助益都沒有,最終只會害人誤己

只能祝你好自為之了



上百小時的訓練看來並沒有辦法讓你面對自己打出來的文字

也沒有辦法讓你瞭解不要"鬼扯一些只有你才看得懂的自創用語"

不論受過多久的法學教育,背離事實或條文的發言,才真是存的耍嘴皮子,對事情一點正面助益也沒有
舊 2016-02-27, 08:10 AM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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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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