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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romhome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72
引用:
作者煉心
那請問,為何拍超速會有人抗爭說警察偷拍、搶錢...
不是考駕照前就知道不能超速了嗎...

法律規定不能偷拍 臨檢也要有閃警示燈 測速照相機 要有明顯標示
你最愛說按法律走了 請問按法律伸張自己的權益 有問題嗎?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3-29, 10:3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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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romhome離線中  
越前屋兵介
Registered User
 
越前屋兵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0
用繼承法來舉例我個人覺得並不恰當
事情不是突然發生的,整件事情這麼多年了.用資訊不對稱來當藉口很奇怪.
 
舊 2012-03-29, 10:34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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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前屋兵介離線中  
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lucsesli
那在不討論的狀況下 怎麼知道往哪個方向走

你那個闖紅燈理論很奇怪 畢竟考照的時候已經有交通法公約在了

你想,在沒有討論的情況下,為何會有都更法
都更法的產生就是在我們大家選出來的代表討論下產生的,
也是由這些代表討論出一個執行的方向吧。
至於闖紅燈的理論很奇怪嗎,在都更案辦理的時侯已經有都更法通過了吧
舊 2012-03-29, 10:35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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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離線中  
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goodromhome
法律規定不能偷拍 臨檢也要有閃警示燈 測速照相機 要有明顯標示
你最愛說按法律走了 請問按法律伸張自己的權益 有問題嗎?

呵呵,你確定在大家抗爭前,警察有規定一定要閃警示燈和標示嗎
按法律伸張自已的權益絕對沒有問題的,
不過很抱歉,王家輸了,這是我們沒辦法改變的
舊 2012-03-29, 10:38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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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離線中  
goodromhome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72
引用:
作者煉心
呵呵,你確定在大家抗爭前,警察有規定一定要閃警示燈和標示嗎
按法律伸張自已的權益絕對沒有問題的,
不過很抱歉,王家輸了,這是我們沒辦法改變的

你先前說的抗議 應該是指近幾年 跟你現在說的抗爭前是兩回事
要放大決的話 憲法是一切根本大法 任何牴觸憲法的律法皆無效
按照你跟我說的 王家按憲法行使居住權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王家輸了嗎?不,法律途徑根本還沒走完
現階段叫強拆 預料未來國賠官司會很好玩
萬一搞到大樓被拆一部分 還給王家土地
我也不覺得有甚麼意外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12-03-29 10:52 PM 被 goodromhome 編輯.
舊 2012-03-29, 10:44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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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romhome離線中  
lucsesli
*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引用:
作者煉心
你想,在沒有討論的情況下,為何會有都更法
都更法的產生就是在我們大家選出來的代表討論下產生的,
也是由這些代表討論出一個執行的方向吧。
至於闖紅燈的理論很奇怪嗎,在都更案辦理的時侯已經有都更法通過了吧


今天在你沒有主動使用的時候 已經有n種法在你身上運行

你根本不會知道,是否你已經"被代表""被執法"

王家這個案例。就是給我們警鐘,你還想要怎樣?
舊 2012-03-29, 10:44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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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li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關於王家都更案...

有心自保的可以參考~

----------
另外~

惡法也是立委豬公們立出來的~

認為它不適當~還是要走修法的程序去修改~
舊 2012-03-29, 10:55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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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煉心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引用:
作者goodromhome
你先前說的抗議 應該是指近幾年 跟你現在說的抗爭前是兩回事
要放大決的話 憲法是一切根本大法 任何牴觸憲法的律法皆無效
王家輸了嗎?不,法律途徑根本還沒走完
現階段叫強拆 預料未來國賠官司會很好玩
萬一搞到大樓被拆一部分 還給王家土地
我也不覺得有甚麼意外

大哥啊...
憲法是一部大方向的基本法
不代表全部是照字面解釋的
有很多是另訂法條甚至施行細則來執行的
信不信我隨便舉都有七八種以上的規定和憲法抵觸

後續等國賠過了再說吧,沒判前誰說的準呢
舊 2012-03-29, 10:57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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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離線中  
arn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引用:
作者煉心
惡法亦法,這是法制社會的原則


重點是我覺得釋憲會不過耶...
三次訴願完才能申請釋憲
然後趕在要申請釋憲前拆掉,如果這就是政府所謂的守法???
你跟我對守法的定義一定有落差.....
舊 2012-03-29, 11:09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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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an離線中  
小川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0
引用:
作者煉心
完全搞不清楚的傢伙,
舉些似是而非的例子,
請先去搞懂都更法條,
了解王家在那個步驟疏忽
才造成法庭的敗訴,
搞民氣,弄的一群人都變成愚民了,
權益是要自已去維護的,
自已不重視權益,出事了才哭天喊地的怪誰。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就表示人民居住的權利是直接受憲法保障的-->表示就算人民不懂居住相關的法律也沒關係,有憲法當你的靠山,懂嗎?惡法都直接違憲了,還在惡法亦法。

這種生孩子沒屁眼的事都敢做,說強盜市長沒拿建商好處,誰相信???
舊 2012-03-29, 11:13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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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川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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