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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騎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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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騎士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271
引用:
作者ALI88
台彩:小公務員中頭彩,放棄鐵飯碗 . . . .

我看標題還以為公務員體制出現了什麼重大改革,要迎來清新氣象了

結果是一個連請假都懶得請的被免職

搞不好真的是中樂透不爽做了
     
      
舊 2012-03-15, 08:33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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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騎士離線中  
qa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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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
引用:
作者tsushi
賴市長上任後,ㄧ直想把很多陋習改革,但歷史告訴我們這樣的人,不容易在台灣生存,過去幾十年帶來的ˊ慣例ˊ沒這麼容易打破!不過在台南還可以連任就是了,要在台北九穩死的。那個誰就是這樣


我知道你說的是誰,死很慘...那簡直是遇到共產黨被打成黑五類
 
舊 2012-03-15, 08:58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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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tony離線中  
Andy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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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公僕
他是被"調任" ,並不是"免職"。公務員"免職"必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召開考績委員會
辦理專案考績並核予二大過,才得以將其免職。免職是將公務員踢出公務機關,並且
免職前公務年資均歸零,連退休金都沒得領。台南市那位技士的狀況才係公法上所
謂的"免職"。

我的解讀是這樣:
不管是免職、撤職,除非受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理論上都可再任公務員,只是年資都會歸零(人事行政局94.11.16局力字第0940034198號函)。
第28條的免職跟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二大過免職是不同意義,長袖善舞的公務員如果跟其他機關首長交情很好,只要不卡到第28條,即使二大過免職仍可去該機關任職。
第28條第1項第6款依法停止任用是指被公懲會撤職停止任用期間。
余文是第1項第5款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舊 2012-03-15, 09:05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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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離線中  
fatdragon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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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紅色彗星
文章: 827
http://m.ettoday.net/news/20120314/31632.htm

公務人員考績法也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台南市政府依考績法記二大過,當事人曾經請求讓他有改善的機會,但是到他申訴期限截止,連談都不想和主管談,最後市政府只好將他報銓敘部解除職務。

說真的, 這種擺爛的白目就算不管在北中南都會被開除吧
__________________
電腦界的老鳥
音響界的菜鳥
舊 2012-03-15, 09:08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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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dragon離線中  
supermaxfight
Golden Member
 
supermaxfigh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5
又不是自己人,拿來開鍘一點也不心痛阿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舊 2012-03-15, 09:40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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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maxfight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即使還可以當公務員
會有機關敢用嗎...
舊 2012-03-15, 09:43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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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N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4
老大...我終於空出一個名額給你了!
請問你的人什麼時候過來補缺!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又不是自己人,拿來開鍘一點也不心痛阿
舊 2012-03-15, 10:12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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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離線中  
weirock
*停權中*
 
weiro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台南王!!
舊 2012-03-15, 10:13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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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離線中  
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公僕
他是被"調任" ,並不是"免職"。公務員"免職"必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召開考績委員會
辦理專案考績並核予二大過,才得以將其免職。免職是將公務員踢出公務機關,並且
免職前公務年資均歸零,連退休金都沒得領。台南市那位技士的狀況才係公法上所
謂的"免職"。

補充一下,許天來的例子我舉錯了,另有任用免職是公文用語,確實是『調任』技監才對。
舊 2012-03-15, 10:24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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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離線中  
im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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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曠職十天?真的是過太爽,白目得可以.
舊 2012-03-15, 10:53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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