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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iac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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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Kaoshiung
文章: 7
to fantasielf 兄,
如果真可以辦到, 我也很贊成您的看法, "法律人應對法條的意義有深刻的認知"
但, 事實並不總是那麼美好, 台灣有那麼多學校, 甚至某些時候官司還要打到國外去.
那, 這麼多律師, 法官, 檢察官分別由不同老師帶出來,
要如何確保這些人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會一致呢?
今天這個案子, 不就是檢察官與法官對法條解讀不同所造成的嗎?
(檢察官: 被害人不具"足夠"的行為能力, 所以被告"乘機"性侵)
(法官: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無法證明被害人當時是處於"不知"或"不能",不能算乘機)
此處的"乘機", 明顯跟法條中的"乘機"是不同的
也許法官真判被告有罪了, 會大快人心.
但是, 這也表示了法官在判案時, 會因迎合大眾胃口而故意忽視證據.
這恐怕非你我之福.

至於, 法官是否需要督促檢察官一事,
小弟真的認為兩難啦,
這就有點像
法官: 檢察官, 我跟你說, 你喔, 用 XXX 條文起訴被告, 這樣我就能判他罪
檢察官: 喔! ya , 沒問題, 檢方又獲得一次的勝利????
或,
法官: 檢察官, 根據案情, 用 XXX 條文起訴被告, 這樣我就能判他罪
檢察官: 喔! ya , 沒問題,
====== 檢方送上證據 ======
法官(OS): 證據有點薄弱, 不過既然我都先跟檢察官說了, 那就先判了!

所以法官過度參予檢方的工作, 是否可能造成法官自己失去公正的立場呢?
以上, 小弟一點淺見.
     
      
舊 2010-09-12, 08:03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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