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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Kaoshiung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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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fantasielf 兄,
如果真可以辦到, 我也很贊成您的看法, "法律人應對法條的意義有深刻的認知" 但, 事實並不總是那麼美好, 台灣有那麼多學校, 甚至某些時候官司還要打到國外去. 那, 這麼多律師, 法官, 檢察官分別由不同老師帶出來, 要如何確保這些人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會一致呢? 今天這個案子, 不就是檢察官與法官對法條解讀不同所造成的嗎? (檢察官: 被害人不具"足夠"的行為能力, 所以被告"乘機"性侵) (法官: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 無法證明被害人當時是處於"不知"或"不能",不能算乘機) 此處的"乘機", 明顯跟法條中的"乘機"是不同的 也許法官真判被告有罪了, 會大快人心. 但是, 這也表示了法官在判案時, 會因迎合大眾胃口而故意忽視證據. 這恐怕非你我之福. 至於, 法官是否需要督促檢察官一事, 小弟真的認為兩難啦, 這就有點像 法官: 檢察官, 我跟你說, 你喔, 用 XXX 條文起訴被告, 這樣我就能判他罪 檢察官: 喔! ya , 沒問題, 檢方又獲得一次的勝利???? 或, 法官: 檢察官, 根據案情, 用 XXX 條文起訴被告, 這樣我就能判他罪 檢察官: 喔! ya , 沒問題, ====== 檢方送上證據 ====== 法官(OS): 證據有點薄弱, 不過既然我都先跟檢察官說了, 那就先判了! 所以法官過度參予檢方的工作, 是否可能造成法官自己失去公正的立場呢? 以上, 小弟一點淺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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