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誰不是一天只有24小時,有限的時間在處理無限的事務? 依你所言,那誰才擁有足夠的社會經驗? 法院的案件就是有人有糾紛,有糾紛才有訴訟,有訴訟就需要有法官來決斷,不論如何總是要找個人出來的。 你認為女法官對軍中虐待案件沒有能力認定正確事實,但是陪審團就有? 你保證陪審團每個人都當過兵?每個人都遇過軍中不當管教事件? 再回過頭來,你要不要回答是誰告訴你法官沒當過兵?誰說法官沒玩過線上遊戲?沒結過婚、沒離過婚、沒有小孩? 此文章於 2016-10-27 11:30 AM 被 惡蟲 編輯.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
看看 Apple 對 Samsung 的官司,
https://is.gd/gDvWUC 引用:
這段寫得很清楚,陪審團是只能依照指示書上寫的來做考量, 而不是依照陪審團員自身的「社會歷練」。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
引用:
成立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老闆說換煞車皮一定要拆座墊,假設已證實老闆的確說過這句話 但事實上,換煞車皮並不用拆座墊 因此黃字的要件成立,就足以構成詐欺罪成立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176
|
學法律的最重要的就是背厚厚的憲法"全"書.除非有過目不忘之能...否則幾乎都是為了背法條而忽視其他事才能專注.....久了就跟現實脫節.....阿扁小時窮(很窮)努力考第一名.所以當了總統後當不能把持時..貪汙就沒當一回事了.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如果是修車者根本沒有安裝或修理這個零件,卻列入費用向車主請款的話,就確實有可能成立詐欺。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
引用:
哈哈哈,一群人的社會經驗本來就比一個人的社會經驗來的豐富了,尤其又是從非法律圈來的人。就算沒當過兵,一群人所代表的社會認知本來就比一個人更具正當性了。這是比較性,而不是絕對性厚。尤其某些事情只有社會觀感問題,沒有是非問題。若要追求絕對的是非,請去找上帝。 法官裡面確實有沒當過兵的啊,有沒結過婚的啊,也有沒小孩的啊,這會很奇怪嗎?原被告在挑選陪審團的時候都會爭取有利的名單,一般來說原被告都會選擇有相關經驗的人,這也不奇怪啊?你的點在那裡啊? 順便跟你講一下,我們的法律都是抄歐美的(不要跟我講大清律例哦),人家都有陪審團在做專業分工,付出多少代價後證明陪審制度的重要性(當然也有法官獨審的規定,那是特殊狀況),只有我們還在土炮,抄半套的,事實證明一件事,越是封閉的體系越是腐敗。 此文章於 2016-10-27 11:48 AM 被 lfour 編輯.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這其實要講的話,問題很大。 我只能簡單的講,如果要說法官等缺乏社會經驗的話,那麼任何一項專業領域內的人才也都有相同的問題,因此以陪審團制度來講,不會比較好,問題一樣會有。 所以我始終認為,陪審團制度不是解決我國司法制度的方法,它可以是一種改變的方向,但不會是治癒的良藥。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
引用:
美國人跟日本人真是笨透了,找法律無知的菜鳥來當陪審員 ![]() ![]()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又是哪來的錯誤觀念,會認為非法律圈的人社會經驗比較豐富。 一個當法官三年,處理過二十件殺人案的刑庭法官,跟十二名畢業十年,從來沒有接觸過殺人案件的菜鳥陪審員,誰更具有辦理殺人案的社會經驗?? 一個專辦刑案的法官,跟一群畢業後就進入專業領域工作的社會人士,誰更有社會經驗? 陪審員也會有沒當過兵,沒結過婚的,也沒有小孩的,這樣來看陪審制是不是也不適合? 不要每次都去接受媒體灌輸的既成印象,以為什麼事情都是這樣,有時候要自己想一想,是不是真的就是這樣。 此文章於 2016-10-27 11:50 AM 被 惡蟲 編輯.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是這樣沒錯。 專業法官有它的優缺點,陪審制也有它的優缺點,我一直認為兩者之間沒有誰比較好,誰比較壞的問題,純粹是選擇的問題。 拿陪審制度來當成解決我國司法問題良方的人,是完全沒搞清楚問題出在哪裡的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