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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four
哈哈哈,我把法官當成正常人啊,一天只有24小時,生命中絕大的時間都在研讀法律。以一個人有限的生命經驗來決定社會無窮盡的事件?你不覺得強人所難嗎?你覺得一個女法官對軍中虐待案件的認定會比一群陪審團的認定來的合理嗎?這不是輕視法官,而是她能力本來就有所不及,不要把法官當神!連我的法律教授都說很多法官活在象牙塔裡。



誰不是一天只有24小時,有限的時間在處理無限的事務?
依你所言,那誰才擁有足夠的社會經驗?

法院的案件就是有人有糾紛,有糾紛才有訴訟,有訴訟就需要有法官來決斷,不論如何總是要找個人出來的。

你認為女法官對軍中虐待案件沒有能力認定正確事實,但是陪審團就有?
你保證陪審團每個人都當過兵?每個人都遇過軍中不當管教事件?


再回過頭來,你要不要回答是誰告訴你法官沒當過兵?誰說法官沒玩過線上遊戲?沒結過婚、沒離過婚、沒有小孩?
     
      

此文章於 2016-10-27 11:30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6-10-27, 11:29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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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看看 Apple 對 Samsung 的官司,

https://is.gd/gDvWUC
引用:
As the jury instructions stated that jurors can make decisions based solely on the law as instructed and "not based on y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based on your own cases," controversy was consequently generated.


這段寫得很清楚,陪審團是只能依照指示書上寫的來做考量,
而不是依照陪審團員自身的「社會歷練」。
 
舊 2016-10-27, 11:34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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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惡蟲
所謂的敲詐是指犯罪嗎?罪名為何?

再看法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符合,才能判斷是否成立犯罪。


以可能的罪名來看,詐欺的構成要件是施用詐術,可是要價8萬1,人家有用詐術嗎?是修車的人想辦法讓你誤以為車子壞掉,才送來修車的?如果沒有施用詐術,就不會成立詐欺。

那會不會成立犯罪?其實有可能,但是會成立何罪名?要看具體事實為何,才能決定是否成立。
你要不要想一下這案例在什麼情況下會成罪?成立何罪名?

成立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老闆說換煞車皮一定要拆座墊,假設已證實老闆的確說過這句話

但事實上,換煞車皮並不用拆座墊

因此黃字的要件成立,就足以構成詐欺罪成立
舊 2016-10-27, 11:34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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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wuwenchun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176
學法律的最重要的就是背厚厚的憲法"全"書.除非有過目不忘之能...否則幾乎都是為了背法條而忽視其他事才能專注.....久了就跟現實脫節.....阿扁小時窮(很窮)努力考第一名.所以當了總統後當不能把持時..貪汙就沒當一回事了.
舊 2016-10-27, 11:35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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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wenchung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海豹
惡蟲大

這個8萬1的案例裡

修車者有列這台車根本沒有的零件來索取費用

這部份的詐欺罪名可以成立嗎...


如果是修車者根本沒有安裝或修理這個零件,卻列入費用向車主請款的話,就確實有可能成立詐欺。
舊 2016-10-27, 11:36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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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lfour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引用:
作者惡蟲
誰不是一天只有24小時,有限的時間在處理無限的事務?
依你所言,那誰才擁有足夠的社會經驗?

法院的案件就是有人有糾紛,有糾紛才有訴訟,有訴訟就需要有法官來決斷,不論如何總是要找個人出來的。

你認為女法官對軍中虐待案件沒有能力認定正確事實,但是陪審團就有?
你保證陪審團每個人都當過兵?每個人都遇過軍中不當管教事件?


再回過頭來,你要不要回答是誰告訴你法官沒當過兵?誰說法官沒玩過線上遊戲?沒結過婚、沒離過婚、沒有小孩?


哈哈哈,一群人的社會經驗本來就比一個人的社會經驗來的豐富了,尤其又是從非法律圈來的人。就算沒當過兵,一群人所代表的社會認知本來就比一個人更具正當性了。這是比較性,而不是絕對性厚。尤其某些事情只有社會觀感問題,沒有是非問題。若要追求絕對的是非,請去找上帝。

法官裡面確實有沒當過兵的啊,有沒結過婚的啊,也有沒小孩的啊,這會很奇怪嗎?原被告在挑選陪審團的時候都會爭取有利的名單,一般來說原被告都會選擇有相關經驗的人,這也不奇怪啊?你的點在那裡啊?

順便跟你講一下,我們的法律都是抄歐美的(不要跟我講大清律例哦),人家都有陪審團在做專業分工,付出多少代價後證明陪審制度的重要性(當然也有法官獨審的規定,那是特殊狀況),只有我們還在土炮,抄半套的,事實證明一件事,越是封閉的體系越是腐敗。

此文章於 2016-10-27 11:48 AM 被 lfour 編輯.
舊 2016-10-27, 11:39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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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our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dragoncat
這是一個上層社會和下層社會的差異性
有錢人和一般老百姓也是有相同現象
法官和檢察官都不會比警察還了解社會現況和現實
而且不只鄉民這樣說法官缺乏社會經歷
就連學法的也講過


這其實要講的話,問題很大。

我只能簡單的講,如果要說法官等缺乏社會經驗的話,那麼任何一項專業領域內的人才也都有相同的問題,因此以陪審團制度來講,不會比較好,問題一樣會有。

所以我始終認為,陪審團制度不是解決我國司法制度的方法,它可以是一種改變的方向,但不會是治癒的良藥。
舊 2016-10-27, 11:42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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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惡蟲
所以?

找一群菜鳥,還是法律無知的菜鳥來當陪審員,就是解決之道?

我看不出來這樣做好在哪裡。


美國人跟日本人真是笨透了,找法律無知的菜鳥來當陪審員
舊 2016-10-27, 11:44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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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four
哈哈哈,一群人的社會經驗本來就比一個人的社會經驗來的豐富了,尤其又是從非法律圈來的人。就算沒當過兵,一群人所代表的社會認知本來就比一個人更具正當性了。這是比較性,而不是絕對性厚。尤其某些事情只有社會觀感問題,沒有是非問題。若要追求絕對的是非,請去找上帝。

法官裡面確實有沒當過兵的啊,有沒結過婚的啊,也有沒小孩的啊,這會很奇怪嗎?原被告在挑選陪審團的時候都會爭取有利的名單,一般來說原被告都會選擇有相關經驗的人,這也不奇怪啊?你的點在那裡啊?


又是哪來的錯誤觀念,會認為非法律圈的人社會經驗比較豐富。

一個當法官三年,處理過二十件殺人案的刑庭法官,跟十二名畢業十年,從來沒有接觸過殺人案件的菜鳥陪審員,誰更具有辦理殺人案的社會經驗??

一個專辦刑案的法官,跟一群畢業後就進入專業領域工作的社會人士,誰更有社會經驗?

陪審員也會有沒當過兵,沒結過婚的,也沒有小孩的,這樣來看陪審制是不是也不適合?

不要每次都去接受媒體灌輸的既成印象,以為什麼事情都是這樣,有時候要自己想一想,是不是真的就是這樣。

此文章於 2016-10-27 11:50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6-10-27, 11:48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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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Jose Chin
美國人跟日本人真是笨透了,找法律無知的菜鳥來當陪審員



是這樣沒錯。

專業法官有它的優缺點,陪審制也有它的優缺點,我一直認為兩者之間沒有誰比較好,誰比較壞的問題,純粹是選擇的問題。

拿陪審制度來當成解決我國司法問題良方的人,是完全沒搞清楚問題出在哪裡的人。
舊 2016-10-27, 11:53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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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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