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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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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約如果沒有經締約國立法追認,理論上是個"屁" 我們是經過立法院立了法把公約內容全部照單全收 理論上根據公約的精神及我們立法追認後,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也就是施行後二年內要修法廢死 可是民意反彈,行政部門和立法院根本不敢去做 看看美國的做法,人家就是比較聰明,七早八早簽了,為何美國還有很多州保有死刑,不是違反公約嗎? 看到下面就明白,美國參議院1992年時就保留了1至26條文不可自生效 美國國會立法追認公約時凍結了不適用於美國的條文 我們的國會很笨,既然還有死刑,為何不學美國先保留封印有關死刑的條文 我們要不要廢,完全不受公約束縛 沒有考慮清楚就立法通過公約,現在變成法官不判死的理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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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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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只有最嚴重的才能判死, 其它都免驚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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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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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已經被當時完全執政的國民黨變成國內法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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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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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一兩個人不算嚴重 殺小孩不算嚴重 殺養大自己的祖父母不算嚴重 殺害前女友母親之後,再姦殺前女友不算嚴重 灌瓦斯殺害女大生不算嚴重 當街砍殺前女友不算嚴重 縱火燒死五六個人不算嚴重 真的不知道什麼樣的罪行才算嚴重?? 此文章於 2016-03-30 02:46 PM 被 hsinyic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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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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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出發點是好的,請別將兩公約汙名化。
這方面的缺失可以交由立法委員們立法解決,法官的問題也可以藉由訂定法官法來解決。 人權是普世價值,通過兩公約其實對我們公民更有保障,別因為裡面幾條不合情理就全盤否決其價值。 雖然我們每個人的立足點都不平等,但我們可以讓我們的靈魂是平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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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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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的看法是 每個人靈魂是平等的要跟誰說,像小妹妹去到上面跟上帝說嗎? 勞工連基本溫飽都守不住,就不用期望他會有生活品質有心思去學習去提升教養 國家連安居樂業都弄不好,那些什麼理想國的境界到底是對誰有意義? 還是要犧牲夠多人才能開花結果? 我也沒有全盤否定你的看法,就是個人想法說說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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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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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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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有沒有正式通過,列為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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