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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kazama
公約主張只有最嚴重罪刑才能判死,且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
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公約如果沒有經締約國立法追認,理論上是個"屁"

我們是經過立法院立了法把公約內容全部照單全收

理論上根據公約的精神及我們立法追認後,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

也就是施行後二年內要修法廢死

可是民意反彈,行政部門和立法院根本不敢去做

看看美國的做法,人家就是比較聰明,七早八早簽了,為何美國還有很多州保有死刑,不是違反公約嗎?

看到下面就明白,美國參議院1992年時就保留了1至26條文不可自生效

美國國會立法追認公約時凍結了不適用於美國的條文

我們的國會很笨,既然還有死刑,為何不學美國先保留封印有關死刑的條文

我們要不要廢,完全不受公約束縛

沒有考慮清楚就立法通過公約,現在變成法官不判死的理由

引用:
美國參議院在1992年在一系列的保留、諒解和聲明後批准了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別的,參議院聲明「公約1-26條文規定不可自動生效」 138 Cong. Rec. S4781-84 (1992)。參議院說明這項聲明是為了「闡明協約不會在美國法院成為原告的起訴理由」 S. Exec. Rep., No. 102-23, at 15 (1992)。因為在美國法院該公約不會自動生效,並且國會並未立法案以實現該公約條款實現,也沒有批准行動私自權。Sei Fujii v. State 38 Cal.2d 718, 242 P.2d 617 (1952); 參見 Buell v. Mitchell 274 F.3d 337 (第6 Cir., 2001年) (討論ICCPR的相關死刑案例,引用其他ICCPR案例)。
     
      
舊 2016-03-30, 11:28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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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kazama
公約主張只有最嚴重罪刑才能判死,且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
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
所以才會變成現在殺人是在比下限嗎?!
反正只有最嚴重的才能判死, 其它都免驚啦~
 
舊 2016-03-30, 12:23 PM #3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string離線中  
凱旋新境
*停權中*
 
凱旋新境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2
引用:
作者ffnt
台灣沒加入聯合國

完全不需要遵守兩公約


已經被當時完全執政的國民黨變成國內法了
舊 2016-03-30, 02:02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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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旋新境離線中  
hsinyic2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引用:
作者supstring
所以才會變成現在殺人是在比下限嗎?!
反正只有最嚴重的才能判死, 其它都免驚啦~


殺一兩個人不算嚴重
殺小孩不算嚴重
殺養大自己的祖父母不算嚴重
殺害前女友母親之後,再姦殺前女友不算嚴重
灌瓦斯殺害女大生不算嚴重
當街砍殺前女友不算嚴重
縱火燒死五六個人不算嚴重


真的不知道什麼樣的罪行才算嚴重??

此文章於 2016-03-30 02:46 PM 被 hsinyic2 編輯.
舊 2016-03-30, 02:39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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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c2離線中  
aegis4321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0
文章: 231
兩公約出發點是好的,請別將兩公約汙名化。

這方面的缺失可以交由立法委員們立法解決,法官的問題也可以藉由訂定法官法來解決。

人權是普世價值,通過兩公約其實對我們公民更有保障,別因為裡面幾條不合情理就全盤否決其價值。

雖然我們每個人的立足點都不平等,但我們可以讓我們的靈魂是平等的。
舊 2016-03-30, 03:02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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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gis43210離線中  
d61s
Major Member
 
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aegis43210
兩公約出發點是好的,請別將兩公約汙名化。

這方面的缺失可以交由立法委員們立法解決,法官的問題也可以藉由訂定法官法來解決。

人權是普世價值,通過兩公約其實對我們公民更有保障,別因為裡面幾條不合情理就全盤否決其價值。

雖然我們每個人的立足點都不平等,但我們可以讓我們的靈魂是平等的。

我個人的看法是
每個人靈魂是平等的要跟誰說,像小妹妹去到上面跟上帝說嗎?

勞工連基本溫飽都守不住,就不用期望他會有生活品質有心思去學習去提升教養
國家連安居樂業都弄不好,那些什麼理想國的境界到底是對誰有意義? 還是要犧牲夠多人才能開花結果?

我也沒有全盤否定你的看法,就是個人想法說說而已
舊 2016-03-30, 03:18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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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QWER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7
舊 2016-03-30, 03:48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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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離線中  
銀★(砍掉續練)
Advance Member
 
銀★(砍掉續練)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QWER
http://i.imgbox.com/zUiTLXaE.jpg


這有沒有正式通過,列為法案?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ZDwIi-HofHY[/YOUTUBE]
舊 2016-03-30, 05:41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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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砍掉續練)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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