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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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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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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PC slaver
起訴啊,檢察官寫了一大堆證據,義憤填膺的,幹嘛不起訴?反而給了不起訴書,你不覺得很奇怪嗎?

證據不足?一堆證據也蠻薄弱的也起訴了啊,也檢方也沒贏啊。

更奇怪的是有些案子白手套組頭無罪,但是球員有罪,這合理嗎?

一堆立法委員議員怎麼看都是黑道,也一堆官司,沒證據都是爽爽過,比起運動員,這些傢伙的道德標準不是應該更高?結果呢? 還是當選啊,講難聽一點,對一般人來說道德是選擇性浮動的。

對於職業運動比賽的所謂運動精神跟道德就只存在表面,要翻開來檢視都很很讓人失望的。



看到林益世,賴素如的起訴書,基本上還會相信台灣司法系統的義憤填膺,就好笑了
     
      
舊 2015-07-14, 10:26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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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erh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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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引用:
作者hohopa
一個殺手收了錢,也埋伏好了,但剛好下大雨,人沒來,最後沒成功
請問這樣算甚麼??
殺人未遂還是算殺人了??(連槍都沒開,算哪門子殺人未遂,最嚴重頂多算預謀而已,難道預謀不能在前一刻良心發現?)

很多道德魔人真的說不通,
老美的法律觀念比我們實際多了,沒幹就是沒幹!!!

我幫你維基老美大聯盟黑襪事件好了
https://zh.wikipedia.org/wiki/1919%...%A4%A7%E8%B3%BD
結果是打放水球的人,因為關鍵證據遺失,罪證不足,全部無罪,
但是大聯盟聲明"不管陪審團裁定沒有球員打假球以及沒有球員試圖或承諾放水,這些騙子以及知情不報的人均將不得參與任何一場職業比賽。"
 
舊 2015-07-14, 10:26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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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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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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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hopa
一個殺手收了錢,也埋伏好了,但剛好下大雨,人沒來,最後沒成功
請問這樣算甚麼??
殺人未遂還是算殺人了??(連槍都沒開,算哪門子殺人未遂,最嚴重頂多算預謀而已,難道預謀不能在前一刻良心發現?)

很多道德魔人真的說不通,
老美的法律觀念比我們實際多了,沒幹就是沒幹!!!


真的是這樣嗎?

走入私人民宅院子 , 也沒搞破壞 , 也許只是拿個飛錯方向的足球 , 未經屋主同意

屋主有權可以開槍射殺
__________________
女生要嫁,第一靠,第二靠個性好,第三靠你們家有錢,第四靠運氣
也就是說有點姿色但個性不好的還不用擔心,個性不好長的普通但家裡有錢的也還有希望,其他就看著辦,碰碰運氣吧
男生要娶,第一靠,第二靠,第三靠,第四靠運氣
有錢的公子哥&帥哥身邊身邊總不乏正妹,這是事實,顯而易見嘴巴甜會哄妹的,行情不會太差,再來也沒了啦,碰運氣吧
舊 2015-07-14, 10:28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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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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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42
引用:
作者type100
真要評價,曹接受招待、答應放水
至少已經是"
如果今天法律有處罰行為的預備,那就已經成立犯罪
甚至如果將他接受招待並且承諾打放水球
也到球場準備放水,只是因為其他原因而中止,認為已達行為著手
那至少已經行為未遂,並不是單純道德這麼簡單
在法律事實認定上不全然沒有討論的空間




大大有沒有看過一個美國片,Jerry Maguire,征服情海
裡面男主角極力要簽約的運動員他老爸當初信誓旦旦說,我兒子會簽你當經紀人
最後跑掉了,請問這在法律上有何罪??? 沒白紙黑字寫下來簽名蓋章,就是不具法律效益。
口頭答應如果算法律效應,那天下的事情就好玩了,我只能說曹很精啦,也只能說他就是真的沒幹成功。林北白瞟是不行逆??

你上面的自己的見解,我看還是收回吧,我還真不知道有甚麼叫"行為的預備階段了...."
舊 2015-07-14, 10:32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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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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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90
引用:
作者hohopa
法律,法律就是沒有真正犯行你就不能說他有罪,我也懶得管曹錦輝怎樣,但法律就是他沒打成假球,那就是沒有犯罪。少一堆道德魔人在那邊吹毛求疵了,還棒球層面在信任哩....乾脆法院都給這些人開算了。真是狗屁不通!


法律是最低標準 只有審判時才看 ...

只看最低標準 能給你的眼神也只有最低標準 ...
__________________
女生要嫁,第一靠,第二靠個性好,第三靠你們家有錢,第四靠運氣
也就是說有點姿色但個性不好的還不用擔心,個性不好長的普通但家裡有錢的也還有希望,其他就看著辦,碰碰運氣吧
男生要娶,第一靠,第二靠,第三靠,第四靠運氣
有錢的公子哥&帥哥身邊身邊總不乏正妹,這是事實,顯而易見嘴巴甜會哄妹的,行情不會太差,再來也沒了啦,碰運氣吧
舊 2015-07-14, 10:34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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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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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42
引用:
作者aesdu
真的是這樣嗎?

走入私人民宅院子 , 也沒搞破壞 , 也許只是拿個飛錯方向的足球 , 未經屋主同意

屋主有權可以開槍射殺



不要自己腦補一堆條件,曹有私闖民宅???他不過就是去對方的場子白吃白喝白炮.....

我舉的殺手例子,也沒跟你說進入民宅阿,不需要幫我腦補這麼多其他的犯行...
殺手只埋伏在路旁草叢邊,最後沒成功,請問按照中華民國律例,該當何罪?
舊 2015-07-14, 10:34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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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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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42
引用:
作者aesdu
法律是最低標準 只有審判時才看 ...

只看最低標準 能給你的眼神也只有最低標準 ...



你的法律觀點站不住腳,就只能開始人身攻擊了是吧
舊 2015-07-14, 10:36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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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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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引用:
作者etherhaha
我幫你維基老美大聯盟黑襪事件好了
https://zh.wikipedia.org/wiki/1919%...%A4%A7%E8%B3%BD
結果是打放水球的人,因為關鍵證據遺失,罪證不足,全部無罪,
但是大聯盟聲明"不管陪審團裁定沒有球員打假球以及沒有球員試圖或承諾放水,這些騙子以及知情不報的人均將不得參與任何一場職業比賽。"

台灣職棒很明顯跟大聯盟級數差太多
跟美國人說我們CPBL跟你們MLB一樣是職棒
會被人家笑
人家現在就不認為CPBL是職棒
既然不是職棒
就不可能會有職棒放水事件
舊 2015-07-14, 10:37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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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p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42
引用:
作者etherhaha
我幫你維基老美大聯盟黑襪事件好了
https://zh.wikipedia.org/wiki/1919%...%A4%A7%E8%B3%BD
結果是打放水球的人,因為關鍵證據遺失,罪證不足,全部無罪,
但是大聯盟聲明"不管陪審團裁定沒有球員打假球以及沒有球員試圖或承諾放水,這些騙子以及知情不報的人均將不得參與任何一場職業比賽。"



完全不一樣的歷史背景跟人物事件,事件的龐大與複雜程度也不盡相同

好笑的是現在你拿大聯盟的高標準想說服我曹就是有罪,但重新錄取接受曹的就是大聯盟

如果曹真的打假球確認也被判刑了,我相信MLB也不會接受他的!



整天罵曹的,請問一下,林智勝母親承認曾向雨刷集團借錢(引自wiki),這個在你們觀點是不是也該直接砍掉,怎麼不見你們到球場抗議,還是又心中兩套標準,酸葡萄人家可以到mlb打棒球??

此文章於 2015-07-14 10:49 AM 被 hohopa 編輯.
舊 2015-07-14, 10:41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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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nowclou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65
比黑襪事件只是自取其辱,CPBL相比較就像是幼稚園等級的打架罷了
真要以大聯盟的標準,如果真的有人賭上整個職棒生涯來放水一場比賽得到的利益只同等大聯盟最低薪資的1/10不到,簡直是腦殘
舊 2015-07-14, 10:46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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