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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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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強暴」,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非以被害人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 強制罪只要有強暴脅迫逼使人做無義務的事情即可成案,諸如:猛扣電話,使人無法正常接聽電話,影響正常作息又無法不接聽擾人的騷擾電話,逼迫被害人做本無義務的事情,如向人潑水至使人不得不無義務清洗衣服,在當事人無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機車牽制他處,使被害人浪費時日尋找機車。無違規的情況,警方強制到分局協助調查等等,都可能觸犯該條法律。 強制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當地派出所製作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或至地方法院地檢署法警室填寫自訴單,法警會引導至內勤檢察官接受你的自訴。 報案的同時必須準備被害的相關證據及證物甚至人證,除了製作筆錄之外,最好書寫陳述狀,將事實理由詳實書寫,以補製作筆錄不足的部份,如此才能有效控制訴訟成果。由於強制罪的成立對於加害人負有刑責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責任,因此證人(需有兩人)非常重要,如果有錄影錄音為佐證,則可省下舉證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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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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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奇亂移別人汽機車的,到底有沒有罰則可約束,
每次騎車外出,好不容易等到位置停進去, 等到要取車時,都會發現車被移過, 本來左右上有空隙(可以騎著雙腳滑進停車格), 要出來時,只能拉著車後扶手往前推,再往後拉出, 車殼平添好幾到刮痕,實在是很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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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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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看完的心得是...警察好像太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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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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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是合法停在車格的不能去動,路邊白線停車或是沒有畫線的路段則視情況而定,
有時候車停好過一段時間回來開車時,前後被摩托車包夾,如果不移車根本出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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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此文章於 2015-06-18 06:18 PM 被 Quaker20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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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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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認為可以用侵佔罪來告 就像你租房子一樣,停在停車格理論上也是跟政府租了車位。 在合法租約期間, 除了小偷,誰可以把你租屋裡面東西搬出去,甚至連房東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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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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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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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機車主真要計較
就趕快去看看附近有沒有監視器拍到 貼影片只是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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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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