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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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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我們將進行改善工程,以圍籬將其包護,以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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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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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
電線外漏且電線破皮這是不允許的, 就算沒電到人,下雨時也容易導致漏電.... 但是.... 這件事故該責怪政府或者是應該找工程單位負責任嗎?? 我也不知道啦.. 不過我舉個例子好了.... 大家認為行道樹有毒是被允許的嗎?? 是否..行道樹和公園,都不應出現有毒的植物呢?? 是非對錯..大家心裡都有自己的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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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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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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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光腳腳背上沒有東西,怎麼形成迴路讓電從這傷口出去? 以市電電壓來講,不太可能像閃電一樣從空氣走。 女童失去呼吸心跳,腦皮脂受損 電流應該不是走腳底到腳背這直透的路徑。 而且都電成這樣,真有辦法維持站姿站在電燈上? 即使有靠著欄杆,我覺得要維持平衡還是很難, 市電電壓觸電時應該會有很大的反射動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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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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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是一個為了消毒, 連人性良心都不要, 拿了去餵狗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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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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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設計的問題吧。跟施工品質關聯不大,我想。
在外國怎麼樣我不曉得,在臺灣設計在地上就是不對,想當然耳一定會有人(還不一定是小孩子)手賤去踢、去敲打、去手動剝皮……再好的施工都擋不住。 還是不要搞怪,乖乖立在燈柱吧,壞了就壞了,也不會害到小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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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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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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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語意怪怪的
太后覺得會難過的主因應該還是因為官員講了那句話吧!! 不過說是官員好像也不見得正確 很可能當初講話的也只是一個課員 搞不好還是雇員 官員應該沒可能第一時間就跳出來對應 光明面想也許他們只是想弄清楚發生的經過 所以才問為什麼當下是光著腳丫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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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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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的肌肉收放靠的是為電流刺激肌肉 當你觸電時,大電流蓋過小電流 你的肌肉是不能動的,不會有啥反射動作 所以才會有被電黏住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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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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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大都是恐龍..電到沒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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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共蝦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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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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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事故中當鍵盤柯南 也算是沒良心 ![]() 你乾脆說 千錯萬錯都是狗黨跟馬皇的錯好了 此文章於 2014-05-30 09:42 AM 被 RPG20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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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2 您的住址: 晚上黑壓壓一片的那區
文章: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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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謹言慎行 小心被告 樓主: 我是覺得 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說實在的 怪罪官員 事情也絕對不會被解決 前面有人說了 市府可以向包商求償 包商脫產 然後沒有人有事 國賠就算是成立 相信也沒有人願意拿小孩的人生換錢 搞出這種天才的設計 不是一個人 一個政府部門的問題 最低標得標 層層轉包 層層回扣 成本考量 不求品質 堪用就好 就算解決了得標制度 不再以最低標得標 後面還有回扣 貪汙的問題 也許本來一百萬造出爛東西 新制度搞不好變成兩百萬~還是爛東西 要求小孩要乖乖的 那種小孩不是沒有但是很少 特別是在"公園" 那可不是停車場 那是小孩玩耍的地方 官員........... ![]() 很多事 避不了 就出來面對 把事情給解決好 我認為 政府應該立法 規定承包商必須要提供保固 保固期內造成公共危險事故 必須由廠商賠償 要廠商掏錢很難 直接從工程款下手就行了 金額50%按保固期內逐年給 另50%則是過保固後才給 一旦造成公共事故 由工程款來支付 維修保養不確實 扣每年的額度 造成重大事故 直接扣掉後面50% 誰做的 就誰負責 這個制度下去 人跑得掉 錢跑不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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