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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bee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主張廢死很好啊!
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我們尊重你的主張!

但是,這也是一個法治的國家,
既然還沒有修法廢死,就應該依法執行死刑!

法務部長啊!請做點事吧!
     
      
舊 2014-05-23, 07:56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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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bee離線中  
蒜精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希望下個月就直接槍決

這樣才會有嚇阻犯罪

如果他可以交保的話

應該上街人數會破百萬
 
舊 2014-05-23, 08:06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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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精離線中  
szerele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2,846
引用:
作者griffey1452
把這些人都集合在捷運上,然後叫鄭嫌再來模擬一次當天情形......


模擬 (X)
實作 (O)
舊 2014-05-23, 08:0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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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erelem離線中  
oldga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513
困中之困

很困 很困

我半仙我旁邊路過的 生死有命,大家出門在外自己多多保重,要靠不是人集團哈死 真的哈死。
舊 2014-05-23, 08:09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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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game離線中  
dragoncat
Master Member
 
dragonca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552
這個案子用公投的來投的話
我大概可以說贊成判死刑會佔多數,尤其北部的一定是一面倒
不能嚇阻就讓它與世隔絕
這案子也沒有冤獄問題了
舊 2014-05-23, 08:10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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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cat離線中  
BMG
Junior Member
 
BM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引用:
作者WACOM
殺再多人也不會判死刑

想判死刑,可以試著挑廢死聯盟成員下手

而且要記得要殺光廢死聯盟成員才會被判死刑喔
想死的又不敢自殺的可以參考一下
舊 2014-05-23, 08:29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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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離線中  
三隻馬SP1
*停權中*
 
三隻馬SP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三隻羊SP1a
但他們沒有權利浪費我們納稅人的稅金

老是花稅金養一堆該死的畜牲

幹~~我想按讚
那些人就讓那群人養吧
舊 2014-05-23, 08:30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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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隻馬SP1離線中  
imhu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引用:
作者蒜精
希望下個月就直接槍決

這樣才會有嚇阻犯罪

如果他可以交保的話

應該上街人數會破百萬


對的事,為什麼要拖到下個月?五月底前再簽一批壓壓驚不是很好嗎?
舊 2014-05-23, 08:34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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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hung離線中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引用:
作者蒜精
希望下個月就直接槍決

這樣才會有嚇阻犯罪

如果他可以交保的話

應該上街人數會破百萬

死刑不是拿來嚇阻犯罪用的
而是要預防這些人以後會再犯罪
畢竟殺過人有經驗以後會越殺越順手
所以要讓他們與世隔絕才不會讓他們有機會再犯案
舊 2014-05-23, 08:38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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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離線中  
Irvinson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此句有誤,「北捷事件再次證明死刑無法嚇阻犯罪」,按兇嫌尚未伏法,當事人並未受到死刑影響而犯案,或者不因他人被判死刑挺而走險。再細究犯罪率與死刑統計,原文斷章取義,僅重短期而不重長期或趨勢:

只看短期,原文提到:

http://www.taedp.org.tw/story/2685

而台灣於2006年至2009年停止執行死刑期間,重大暴力犯罪率穩定下降,顯示停止執行死刑不會使社會治安變壞。


http://www.taedp.org.tw/sites/defau..._biao__logo.jpg

但是長期而言,1993年至2013年在堅持死刑政策下,重大暴力犯罪率穩定下降,從34.1%降至10.8%,即使參考期後期自2010年至2013年,死刑執行逐年增加,重大暴力犯罪率也迴歸降低。同一張圖表,卻得出相反結論,若要解釋重大暴力犯罪率並因死刑而降低也可以。

原文提及「審判有其極限,若死刑存在,必會枉殺無辜」語意不通,按無辜者,無罪之人,執行死刑當然不能殺清白的人,一定要使罪魁禍首接受應有懲罰,因此就本案而言,北捷嫌犯(定罪之前,永遠是嫌疑人,縱使起訴也不代表有罪)若經審判死刑,依法執行時,已為有罪之人,所以並不枉殺無辜。

不能枉殺無辜是吧?使他有辜,不就好了!被執行死刑者,都是有罪之人。

事實上還有更積極的作法,類似古代斬立決,今日可以採用預防性緊急措施。按本案兇嫌犯案共殺4人、傷21人,若是在兇嫌開始殺1人時,立即射殺,將可保全其餘3名死者及21名傷者。這個很複雜,但也符合不爭論是否死刑,因為「審判有其極限」,不如直接就採用預防性防止犯罪。
舊 2014-05-23, 08:51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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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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