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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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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偵查不公開 這我認同 只是蔡正元方都不澄清什麼 感覺很奇怪而已 接下來就等判決看看是在哪裡破、怎麼破的 我沒注意他從哪裡出來的 依大師您的開釋做功課 王金平是從立法院出來的 雖座車遭肉身阻擋 但被警力排除 其實也不過隔一條路而已 蔡正元這邊呼叫一下 對面的警力馬上就過來了 上演這場飛車驚魂記幹啥... 我沒堅持玻璃是破或是沒破 只是說圖片、影片都不清不楚而已 那個三立新聞的影片很清楚有裂痕 只是要看怎麼破的而已 既然偵查不公開 那就等半年後的判決書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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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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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蔡正元不需要澄清~他比較關心的是訴訟 打輸了~可能有刑責 他選擇不公開有他的盤算~精明還是狡猾~自己挑你愛的去解釋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O57Sx5Woxc 希望不要有人說我跳針~這可是ptt攻擊蔡正元的影片~我是幫他們推廣 ![]() 影片一開始就被一堆人圍住~推擠叫囂~被人從後面打一拳 要是當事人是你 你有時間打電話求援? 有時間等支援警力到場? 到時候不知道要挨幾拳~或是武器攻擊 還是上車~就停在監察院門口的座車 立法院王金平.羅淑蕾都是要靠警方開路才能脫困 那個姓管的~要離開身旁至少10幾個警察 只聽到民眾喊"圍起來"(這算不算暴民) 還是乖乖的先回去 再次說明 蔡正元這次事件是~蔡正元要離開"監察院" 如果是要從立法院離開~會有很多警察 相對暴民也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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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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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A8%9F%E6%B3%95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所規範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及於警察與被告辯護律師。 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權利、避免被告在起訴前就陷入社會言論上未審先判的不公平問題。 原告又不是刑事偵查的主體,有什麼好不能公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準用公訴有關的起訴程序, 然而偵查不公開,僅屬於起訴程序前的程序,並不是起訴程序。 就算偵查過程程序上有瑕疵,仍不影響起訴結果,自然也不會讓審判結果變成違法判決。 引用:
你當然不是大師,是大濕,不念書又愛發表自己的法律見解,自我感覺比法律規定還大。 講好幾次了,刑法哪條規定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心生恐懼可以阻卻違法? 麻煩請找出來後再發表你的"高論",不然你就只是在胡扯練蕭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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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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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呢~蔡正元不公開他的影片~只交給檢警 這樣犯了哪一條法律 我的看法是~心生恐懼~正當防衛 你認為錯誤 等判決後再來說吧 個人看法都不行嗎 你要說蔡正元蓄意殺人也可以 你要說正當防衛也可以 這也是我說的~就是各自解讀咩 你認為一定是蓄意殺人 我也沒說你錯吧 http://dailynews.sina.com/bg/tw/twp...0563871456.html 我有沒有說錯~等判決後 請你記得上來砲轟我 誰是大濕~時間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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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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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拿別人家的照片出來卻沒把人家的結論貼出來呀? ![]() 所以現在倒底是忠實的兩個洞或是正圓的一個洞呢? ![]() 不管怎麼說還是得要行車紀錄器影片公佈的那時才能知道了! ![]() 希望這次別又有黑布或是機器故障的黑畫面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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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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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教R大師,罵人大濕算不算公然侮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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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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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查資料就可以回答你 不算 還是我又錯了呢? 你大概不認識他 他可是告贏DELL有名的R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6&t=1129081&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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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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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公開影片 他是有所盤算 說是「精明」還是「狡猾」也沒什麼意義 這我不評論 那個影片我有看 只是蔡正元已經走到半路上 在監察院門口就先退回去 呼叫警力支援不就好了 如果我出門看到一群人針對我來的 我會退回屋內關起門來 打電話叫警察 我不知道為什麼蔡正元不這樣做 他有他的盤算吧 只是我不知道他在盤算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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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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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遇事高調的人,為什麼在某事件突然變得低調,常理判斷通常是不得理,所以只好冷處理。
ps:過去也常見很多事件中,其中一方說我的證據對我有利,但就是有各種理由不公佈,近期較有名的就菲律賓射殺我國漁民事件(事後不就證實不公佈是有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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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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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哦!我是不認識他,可是我感覺受到侮辱(以前也被他罵過) 反正法律是給不懂法律的人遵守的,對懂法的人大概都找得到空子 ![]() 台灣已經夠亂了,暴民也越來越肆無忌憚,連懂法的人都視而不見只為自己的政治傾向護航,真的是很悲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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