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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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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別篇有人解釋過了
禁閉≠死亡 如果法庭上你覺得被告利用禁閉致洪員於死 那你要負舉證責任 無法證明就幾乎是敗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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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黑馬、白馬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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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 ![]() 沒錯~我們就是刁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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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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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考不上~~~ 我沒這種能力~~~ 其他案件我先不提 但此案 很明顯 大多數的人 都認為 判的太輕了吧。一條人命 比狗不如!? ============================================= 洪先生 活該被操死!?~~~~~~~~~~~ 照法條來說他明明就不用 被關的, 根本就是 公報私仇~~~~ 一個人 活活 被玩死 ~~~~ 玩死他的人 竟然沒什麼責任!? 法律 應該要還給死者一個 公道才對~~~~~~~~ 這是多數人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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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此文章於 2014-03-09 03:55 AM 被 厝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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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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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就有限的證據來看,法官這樣判並無不妥.
國防布搓掉影片,搓掉會議紀錄,搓掉通話紀錄,那不是法官的錯. 這樣的情況下,請問要告法官什麼? 如果法官真的按照鄉民正義亂來那才叫瀆職. 雖然我對於出現這樣的結果也很不爽,因為我相信既然死了人總歸要有人出來負責. 出來負責的意思不見得是要出來抵命,除非能證明是蓄意謀殺否則我也不贊同這樣的案子要搞出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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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夾縫
文章: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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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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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苦,也不能苦軍公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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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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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014的案子也是經過高人指點的,出包時整套SOP就跑過了,所以後來才會沒事。 1.物證不足(燒掉,湮掉) 2.錄音檔經變造 3.收錢時間點非公職,而是民意代表,選民服務而已. 以上三點,有錯請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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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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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對岸的批鬥 伊斯蘭的私刑有何差別 可以證明 鬼島適合集權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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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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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人希望路上開車撞死人, 可是還是撞死人了, 為何還要賠到脫褲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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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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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會玩死他 但是利用職權玩他其實就是違法 而違法因此導致他的死亡就必須負出代價 只是許多人認為這代價太輕 如果是本刑5年以下的罪 法官判1個月也是5年以下 判3年也是5年以下 這樣了解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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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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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人命有關的案子,慣例都判的讓一般大眾感覺太輕--這是常態現象,一點也不希奇。
雖然我也很不爽這種現象,但至少你還是得承認法官的判決有一致性(大部份情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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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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